徐建是深圳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全国首位直选产生的律协会长
深圳十一年未设人大政协不是疏忽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2月1日举行的“深圳如何再当排头兵”的深圳学术沙龙上,你抛出一句“深圳早期领导人梁湘曾有过搞政体改革的想法,甚至方案都出来了,后因故流产”,语惊四座。能谈谈当时的情况么?
我记得那是1986年初,当时我刚好是深圳市司法局的副局长。有一次我去向当时的市委书记梁湘汇报工作。汇报完后,他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圳可以搞经济特区,为什么不能搞政治特区。你是搞法律的,应该在这方面想一想。”这番话对我震动很大,我原以为特区的领导只在经济建设上有创新,没想到对政体改革也有独到的见解。
记:那时候就有明晰的方案?
徐:没有。几个月后,梁湘就离任了。此事也就搁下来了。
记:那你提到的“甚至方案都出了,后因故流产”是后来的事情?
徐:是啊。直至两年后,即1988年9月,当时中央有一个提法是经改、政改同步进行。市委主要领导给我下达任务,“深圳政体改革要先走一步,给全国闯条路子,你们司法局和法制局各搞一套政改方案,可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政体形式,尽快搞好方案报市委。”
但没想到5天之后,香港明报以“深圳实行一国三制,不设人大”为题全文发表了这个方案。这使市领导很恼火,将我狠批一顿。下令追查泄密人,但无果而终。后来,中央要求深圳成立人大政协筹备组。1990年,深圳成立了人大政协,完全形成了跟内地一样的政体架构。
可以考虑在区一级开展党内选举制度改革
记:对深圳新一轮的思想解放有什么好的建议?
徐: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仍是今天的深圳不能丢的魂。深圳完全可以步子再大一点,要勇于把排头兵的重任搁在自己肩上。在深圳现状下,我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的尝试,比如区一级完全可以借鉴几年前我们“律协自治”的方式,形展党内选举制度改革。
记:律协的经验主要有哪些?这些经验用到政府部门如何实施?
徐:深圳市律协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的探索,包括:参照香港模式,取消常务理事会,减少决策层次;会长直接票选。取消代表选举理事会、理事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会长的金字塔式选举格局,由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会长,使会长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实行三级差额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一律多于实际当选人数,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会长候选人不少于两人,并向代表大会发表参选演说;赋予会长一定程度的组阁权,会长与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理事中共同提名副会长候选人;会长、副会长必须向理事会进行年度述职,不能获得半数以上信任票者必须辞职。
用在区一级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上,我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尝试,即在试行区委书记选举中,上下结合推出两个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当选的做党委书记,落选的当纪委书记,纪委书记不参加常委,纪检会平行于党委会,直接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以党内真正的民主选举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树立党代会绝对权威,同时形成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为标志的反腐机制,为全党的民主化建设摸索经验。
深圳曾有票选镇长历史,当时被视为民主试验田
记:事实上,在深圳的历史上也曾经有过票选镇长试点,当年有人认为那是“深圳的民主试验田”。
徐:是,早在1999年,深圳市也在进行类似的改革。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开始了深圳的改革试点。当时的大鹏镇政府主要是“两票制”,即需要经过两轮投票,选出镇长。1999年1月27日,大鹏镇进行了第一轮选举(即第一票)。1999年4月,经过第二轮投票,大鹏镇的新选镇长产生。
据资料记载:深圳市曾有过在镇级政府推行直选的政治体制改革设想。1997年11月,深圳市委、市政府给广东省委、省政府写报告。报告说,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实践”的精神,请求省委批准他们在1999年春的镇级政府换届选举时进行直选试点。在报告里,深圳市委提出,在全面的直选之前,先于1998年在省级小城镇改革试点镇也就是宝安区的西乡镇、龙岗区的布吉镇进行直选试点,取得经验后,到1999年镇政府换届时,在宝安、龙岗两区所有镇进行直选。
1998年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送上《关于广东省深圳市在镇级政府换届选举中进行直选试点的请示》,建议全国人大批准深圳市在1998年镇级政府换届中先选择两个镇作为直选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1999年1月,龙岗区委决定选择大鹏镇做镇长选举试点。
记:依你在司法界多年的经验,深圳在立法机构改革方面还有一些怎样的空间?
徐: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机构的改革。可将市人大代表按地域组别划分代表团,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竞选产生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由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及100多个行业工会按功能组别推荐委员。深圳市地方立法先由政协通过,再交由人大表决通过。为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法律素质,建议给每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配备一位律师做法律顾问。
另一个方面是司法及反贪机构的改革。为创建和谐社会避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可在法院设立“调解中心”,动员社会工青妇、律师、公证等各种力量调解社会矛盾。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真实合法,就可到法院审查盖章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为提高司法及反贪部门的抗腐能力,应学习香港政府,不惜给廉署人员4倍于公务员的工资,及法官千万元以上的退休金的做法,拿出更多的财政资源给纪检会、反贪局、法官以高工资、高福利、高退休待遇,使他们不会为五斗米折腰,激励他们高尚的社会责任感。
徐建
1952年1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1982年7月任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处;1983年10月至1989年11月,先后任深圳对外律师所律师,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1989年12月至2000年6月,任司法部派驻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副总;2003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
专题统筹:本报记者李斌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秦鸿雁
本版摄影:见习记者霍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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