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虽在公租房内,但仅仅只是帮助性质,不享有公房居住权

一、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告户口1987年迁入系争房屋,1989年12月迁往其父承租的新泰路*弄*号前楼房屋,1998年,其父单位套配耀华路*号*室公房,配房人口为原告父母和原告三人,根据受配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原告在受配房屋时并不符合居住困难的标准,故原告属于在他处曾经受配过福利性质的房屋且居住不困难。

二、原告户口在2013年又迁回系争房屋,2014年即向系争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同意原告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属于帮助性质,其无证据证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原告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在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家庭申请或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并不意味着其已丧失原居住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资格”的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且前提是当事人须已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的基础上。但本案原告本来就不具有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资格,即无权要求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原告现已取得华莹山路*弄*号*室经济适用住房其将该房屋让与他人居住不构成其可以居住在系争房屋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无居住权。附本案判决书,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1民初1800号

原告:郭*,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北京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楣,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女,193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

被告:郭志*,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

被告:陶*莉,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

被告:郭*红,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

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与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常彩玲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郭志*、陶*莉、郭*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同时系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院依法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排除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对郭*迁入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号二层房屋的妨碍,将房屋恢复原状;2.要求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向郭*支付另外租房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200元。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争的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号二层房屋承租人为郭*勋,自2000年至2016年,郭*与祖父郭*勋共同使用系争房屋其中一间房,2015年郭*勋安排郭*在其身故后继续使用房屋,2016年3月23日,郭志*等人砸毁郭*房间,更换所有钥匙;2016年5月18日起,郭*多次要求恢复房间原状未果,居委会、派出所均有参与;郭*支付了2016年至2018年租金,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对郭*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系争房屋只有前楼,没有东西间之分;证据2中的示意图不予认可,二楼前楼曾经用木板隔成两间,但是总的进户出户只有一个门,2016年把隔板拆掉,第4张照片是郭*勋去世时郭*偷拍的,第5张照片是拆隔板时拍的,第6、7张照片是拆墙后拍摄的,第8-10张照片与本案无关,不属于系争房屋;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郭*2013年迁入户口后没有实际居住,不应享有同住人资格;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选民资格是跟随户口的,不能证明有居住权;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当时因为承租人变更问题与物业公司有纠纷,所以没有交租金,郭*去物业公司的时候交了;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真实性不予认可,郭*勋以前是财务人员,字迹没有那么潦草;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也没有附租赁凭证不予认可;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郭*勋单位增配了成都北路房屋,李*芳户口迁入但实际上无人居住,后来拆迁给案外人郭敏*一家置换了梅陇九村房屋,郭*勋和李*芳户口又回到系争房屋,起诉状和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起诉只是为了取得郭文*的住房调配单;对证据11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郭炯提供的证据1、3、6、10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2中照片具有真实性,但只能证明系争房屋二层前楼在郭*勋去世后拆除了隔断,不能证明郭*居住在系争房屋;证据4具有真实性但该证据仅能证明郭*户口在系争房屋,不能证明郭*在系争房屋具有居住权;证据5中的验伤通知书具有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情况说明》和《寄宿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7具有真实性,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8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9具有真实性,但仅能证明郭*在外租房居住,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仅对相应事项具有证明力,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李*芳、郭志*、陶*莉、郭*红提供了如下证据:1.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系争房屋为公房,系争房屋居住部位和面积,只解决居住问题;2.户籍信息表,证明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人员,郭*户口是2013年7月8日迁入系争房屋;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确认书》,证明郭*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只是为了申请经济适用房,且已经申请到松江区华莹山路*弄*号*室房屋;4.《住房配售单》,证明郭*早在90年代即享受过福利分房《受理告知单》、《信访答复意见书》,证明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因要求物业公司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一事未给予解决暂停支付租金,郭*凑巧支付租金;6.证人证言,证明系争房屋由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居住使用,未见他人居住;7.房屋租金收据,证明系争房屋一直由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居住使用。

郭*对李*芳、郭志*、陶*莉、郭*红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系争房屋现在是共同租赁状态;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大概是2018年4月交房的,现在还没有办理产证;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郭*只是作为家庭成员,且面积也比较小;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不予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芳、郭志*、陶*莉、郭*红提供的证据1-4、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5具有真实性,但仅能证明郭志*信访要求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仅对相应事项具有证明力;证据6为证人证言,证人出庭陈述与证言具有出入,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该证言具有证明力。

李*芳、郭志*、陶*莉、郭*红方的证人霍*洲出庭陈述称:证人从1999年起向郭*勋的弟弟郭*藩租赁北京西路*号三层阁楼至今,没有看到郭*在系争房屋居住,在郭*勋生病时见过郭*。

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对证人霍同洲陈述无异议。郭*对证人霍*洲陈述中居住在北京西路*号三层阁楼一节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证人当庭陈述和证人证言有多处矛盾,出生年月和职业都有出入,对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并不清楚,证明是虚假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证人霍*洲在当庭陈述时表示与郭*勋家来往不多,没有进到房屋里面去,不知道具体谁住哪个房间,故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其证言具有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郭*勋与李*芳系夫妻,郭志*与案外人郭文*、郭敏*均系郭*勋与李*芳的儿子,陶*莉与郭*红为郭志*的妻子和女儿,郭*为郭文*儿子。

本案系争的上海市北京西路*号二层前楼(使用面积26平方米)、二层前楼内阁(使用面积11.90平方米)系案外人郭*勋承租的公房。

郭*勋原租赁部位为二层前楼(内阁层高过低不能居住不计算面积),原由郭*勋、李*芳、郭敏*、郭志*、郭文*居住。因郭敏*结婚,二层前楼分隔成两个房间,一间由郭敏*夫妇居住,一间由郭*勋夫妇和郭文*、郭志*居住。上世纪八十年代,系争房屋管理部门抬高了二层内阁,二层内阁计入郭*勋户承租面积。此后郭文*结婚、生子并居住在二层内阁,郭志*结婚后在外居住几年,后亦搬回系争房屋居住。

郭*勋工作单位上海*检验所曾增配成都北路*弄*号三层阁一间(使用面积11.7平方米),承租人为李*芳,1987年2月,李*芳户口亦从系争房屋迁至上述成都北路房屋,但仍居住在系争房屋。

1987年4月,郭*户口自大吉路*弄*支弄*号迁入系争房屋。

1989年2月,郭文*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至新泰路*弄*号房屋。同年12月,郭*户口自系争房屋迁往新泰路*弄*3号房屋。郭文*夫妻和郭*亦从系争房屋搬至新泰路*弄*号房屋居住。

1993年1月20日,李*芳户口自成都北路*弄*号房屋迁至系争房屋,郭敏*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至成都北路*弄*号房屋。1993年11月,郭*勋(乙方)与上海市成都路*建设黄浦区指挥部(甲方)和上海*检验所(丙方)签订《上海市成都路高架工程拆迁临时安置协议》,约定乙方搬离成都路房屋,自行过渡在系争房屋,实际过渡一人。

同年,郭敏*一家搬离系争房屋,此后系争房屋由郭*勋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居住,户籍在册人口亦为郭*勋、李*芳、郭志*、陶*莉、郭*红5人。

1998年,郭文*承租的新泰路*弄*号前楼(居住面积20.5平方米,全家人员为郭文*、胡*芬、郭*)套配为耀华路*号*室(居住面积34.3平方米,配房人口为郭文*、胡*芬、郭*)。郭文*、胡*芬、郭*随后迁往耀华路房屋居住,户口亦迁入耀华路房屋。

2013年7月,郭*户口自耀华路*号*室迁入系争房屋。

2014年11月,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了郭*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的户籍地址为北京西路*号,其它同住人为郭*勋、李*芳、郭志*、陶*莉、郭*红。

2015年后,郭*红因故租借系争房屋隔壁的房屋居住。

2016年2月18日,郭*勋报死亡。郭*勋死亡后,郭志*将二层前楼隔断拆除。此后郭*与郭志*等就房屋居住、郭文*户口迁入、承租户名变更等发生争议。郭志*未支付2016年7月之后的租金。

2016年5月13日,郭*作为申请人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选定华莹山路*弄*号*室房屋(建筑面积53.25平方米),购房人产权份额为75%,案外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作为经办人在该确认书上盖章确认。

2016年5月,郭*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郭*向案外人租赁金山区石化四村*号*室房屋居住,租赁日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300元。此后,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18年5月。

2017年4月1日,案外人上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就系争房屋变更承租人事宜回复郭志*,其可按照规定提供材料至新厦物业公司办理。

2017年6月12日,上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就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问题回复郭*红,表示未收到该户过户资料,居委会亦未召开过承租人变更事宜协调会,新厦物业将于30日内召开租赁户名变更协调会,并根据协调结果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

此后郭*与郭志*等未就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6月,郭*支付了系争房屋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租金1146.60元。2018年6月,郭*支付了系争房屋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租金764.40元。

2018年初,郭*申请的华莹山路*弄*号*室经济适用住房交房,郭*称由于郭文*夫妻离婚,该房屋现由郭文*居住。

一、原告郭*要求排除被告李*芳、郭志*、陶*莉、郭*红对其迁入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号二层前楼、二层前楼内阁房屋的妨害、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郭*要求被告李*芳、郭志*、陶*莉、郭*红支付另外租房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1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THE END
1.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一根电线从上海南京东路一顶楼“飞流”直下,意欲何为? 2024-11-21 20:26 【法律援助】法援律师等你来问|黄浦区法援中心11月25日-11月29日律师接待表 2024-11-21 20:26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2024-11-14 21:18 【黄浦红色法治故事】于无声处,人民民主法制从这里诞生 https://www.163.com/dy/media/T1532419285109.html
2.南京西路街道举行“宪法宣传月”主题活动近日,南京西路街道在位于威海路陕西北路路口的静安法治文化绿地开展了“宪法宣传月”主题普法活动,通过法律咨询、赠送《宪法》、签名承诺、反诈骗普法等方式,培养社区居民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活动现场,南京西路司法所放置了“弘扬宪法精神”和反诈骗宣传的展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348法律咨https://web.shobserver.com/sgh/detail?id=1475841
3.南京东路街道华鑫海欣楼宇法律服务工作站正式“开门迎客”!9月27日,黄浦区首个楼宇法律服务工作站——南京东路街道华鑫海欣楼宇法律服务工作站正式“开门迎客”,并与街道新落成启用的华鑫海欣楼宇人大代表联络站一起,共同定下“倾听 发声 践行 服务”主题,联合举办了首场主题活动。 活动中,黄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南停、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芹共同为华鑫海欣楼宇法律服务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389505
4.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办事指南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电话:58788388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1200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2222×81043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2222×81010http://www.meiwen.com.cn/subject/nccajftx.html
5.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南京西路店)上海博拓律师事务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南京西路店)附近的酒店 上海四季酒店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00号 24K国际连锁酒店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威海路155弄20号(近成都北路口) 御锦轩凯宾斯基酒店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凤阳路601号 万豪酒店(上海雅居乐店)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555号 陕西商务https://map.360.cn/site/detail/fc25515578e1713e
6.南京东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均乐居委联络点电话附近公交站: 重庆北路延安东路 延安东路重庆北路 黄陂北路武胜路 中共二大纪念馆(成都北路延安东路) 连云路延安东路(轨道交通1号线黄陂南路站) 威海路黄陂北路 宁海西路连云路(轨道交通1号线黄陂南路站) 长乐路淡水路(轨道交通1号线黄陂南路站) 附近公交车: 780路 关于南京东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均乐居委https://shanghai.8684.com/c_1770772
7.上海市各区派出所地址一览表楼德贤律师律师文集黄浦 半淞园派出所 保屯路80号 63280123 半淞园街道 黄浦 董家渡派出所 董家渡路308号 63760319 董家渡街道 黄浦 人民广场派出所 南京西路499号 63586788 人民广场街道 黄浦 金陵东路派出所 福建南路72号 63280698 金陵东路街道 黄浦 南京东路派出所 贵州路85号 63223230 南京东路街道 黄浦 外滩派出所 天津路195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4764672104769766oo196196
8.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2025年度固守及整治(第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年度固守及整治(第一、二、三网格)三包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 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http://www.bigbid.cn/BiddingNotice/20241209/YlgUds
9.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2025年度固守及整治(第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年度固守及整治(第一、二、三网格)三包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年度固守及https://www.zwggb.com/bidding_11080716.html
10.江西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名录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南昌市阳明路79号 0791-12348 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昌市叠山路266号 0791-6229148 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昌市抚生路西湖区政府大院 0791-6564713 青云谱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青云区政府大院 0791-5213071 青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昌市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政府大院 0791https://lawyers.66law.cn/s2e02152221123_i32815.aspx
11.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精选8篇)从2003年12月4日,福州市第一个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正式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将近一年的岁月。在这一年里,法援中心得到了来自福建师范大学学工处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各位领导、老师的无私帮助、指导,这让我们能够迅速地发展起来,成熟起来,并真正发挥自己的一点作用。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1dz89zoi.html
12.古髌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住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联系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经办律师: 张兰田、林琳 (三)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 朱建弟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联系电话: 021-63391166 传真: 021-63391429 经办会计师: 王一芳、张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6092600000164
13.泓博医药: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开原泓博现有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是依据辽宁省环保政策要求,开原泓博后续产能扩充项目需满足化工园区规划等要求,其环评批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扩产环评申请长期无法通过,开原泓博将无法进一步扩充后续产能,进而限制其进一步发展,对其未来生产经营规划产生不利影响。https://www.9fzt.com/detail/sz_301230_2_4719966975391.html
14.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属性定位3篇——以两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比较为中心 赵海全(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4.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实践——以南东街道为例 姚恒衡(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与谈人: 程维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http://www.db51888.cn/news/456783.html
15.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市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经验丰富的上海市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专业法律,收录上海市区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手机等http://www.shlsw.net/
16.东方盛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1)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http://www.hibor.net/repinfodetail_1340834.html
17.上海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详情,位置示意图,地图位置,交通上海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位于汉口路50号,靠近福州路、圆明园路、广东路和汉口路。在公共交通方面,附近设有多个公交站,包括吴淞路天潼路、上海大厦、外滩金牛广场(中山东一路)、外滩·海关大楼等,可以换乘100路、61路、上海旅游5线、上海旅游4线等多条公交线路。此外,您还可以在南京东路地铁站搭乘上海地铁2号https://sh.city8.com/zhuanyejigou/120412213_833H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