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办公室(部门)、各居民区党总支、街道各中心(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将《南京东路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7日
南京东路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买服务,是指街道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依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街道是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街道各职能办公室和内设机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承接主体的,应当符合民事主体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未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街道下属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需委托第三方服务的项目应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见附件1),不得超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八条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与禁止性事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得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内部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购买流程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街道购买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需求。购买主体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同步提出购买服务的项目需求。审核通过后,纳入街道购买服务项目整体预算。
(二)项目采购。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内容和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确定合理的购买方式。
(四)资金拨付。财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拨付政府购买资金。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形式,付款比例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0%。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金额。
第十二条承接主体依据项目合同和项目方案书,开展项目活动、提供服务内容。承接主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五章购买方式
第十三条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纳入集中采购。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相应的比价程序后,择优选择项目承接方进行该项目的运营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购买服务活动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承接主体,街道依规定将涉事单位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承接本街道购买服务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服务项目涉及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由南京东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社会组织资质,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