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起普通民事案件酿发的枪击案,让律师圈子颇为震动。律师本就是处理争议的职业,时常处于双方当事人冲突的中心,个别极端分子却会把冲突与不满的情绪发泄于代理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似乎辩护得好是错,辩护得不好也是错,怎样都会被误解。
为什么有那么大偏见?刻板成见,偏激共振,失去理性!
在社会舆论看来,律师从来不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而是“善于钻法律漏洞”的汲汲营营之人,亦或是“不省心”的维权斗士,每年新闻媒体报道出的律师受袭事件层出不穷,令人胆战心惊。
对案件不满,不能拿律师泄愤,律师不应被粗暴对待,遭遇枪杀,令社会震惊。社会对律师行业存在偏见太大,误解和分歧太大,很多人不了解这个行业,认为律师高薪体面,却不知很多律师还徘徊于温饱线上。而那些能够赚取高收入的律师群体,谁不是一路摸爬滚打,熬过多少通宵,咽下多少心酸苦楚才能获取成就。人身风险,已令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心存畏惧!
一、武汉一建筑老板枪杀对方律师,举国震惊,舆论大哗!
年轻的律师薛某幸,在就职的武汉洪山区一“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内,遭人枪杀。
一起普通民事案件酿发的枪击案,让律师圈子颇为震动。
二、这一次凶手的暴行,既出乎意料,也防不胜防
9月1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内容如下:
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被害律师系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薛某幸。据被害人同事回忆,薛某幸年仅30岁,待人接物有礼貌且为人和善,同事们听到这一消息都很震惊。
被害律师曾在2020年5月接受四位申请人委托,向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嫌犯雷某所在公司及雷某名下120余万银行存款。
三、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因不满自己财产被冻结,嫌疑人起了杀心
薛某幸“是一个很阳光的小伙子,总是笑眯眯的”。事发前,薛某幸就像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自己的办公室,准备开始当天的工作。
事情发生在昨天(9月13日)早上10点多,被当事人所杀害,事发后警车、救护车都来了,事发后店面也被拉起了警戒线。
案发后,嫌疑人抢劫一辆白色5系宝马小轿车逃离现场。有现场市民表示,看到凶手的作案工具是"喷子"即"霰弹枪"。
案发后凶手抢宝马车逃逸
四、凶手走上马路后掏出枪拦车,全程没说话
被害律师薛某送至医院时呼吸心跳已经停止。抢救医生称,薛某脸部右侧损毁,为枪击伤。医生称子弹尚留在伤口内,暂无法取出,需等法医进一步解剖鉴定。
五、刚刚买了婚房准备结婚,事发时女朋友在现场目击了过程
经过媒体的深度挖掘,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受害人30岁左右,刚刚买了婚房准备结婚,事发时女朋友在现场目击了过程。
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对媒体表示,遇害的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薛某幸,今年才30岁,很年轻。他是今天上午听说此事,感到很震惊。在他的印象中,薛某幸待人接物很有礼貌,很和善,和同事关系都挺不错。
隔壁店铺目击者刘先生介绍,受害人大学毕业之后就在这里工作,日常经常在一起聊天。
“他不久前才在隔壁买了电动车,聊天的时候说刚买了房子,准备结婚的。
六、目睹男友倒在血泊中,现场哭泣不止
女朋友跟他在一处工作,凶手直接进入就开枪了。
女友目击案发全程,现场崩溃尖叫!目睹心爱的男友倒在血泊中,在现场哭泣不止。
七、被害律师曾接受委托申请冻结嫌犯财产,对方怀恨在心,遂起杀心!
枪击事件缘起于被害律师曾接受委托申请冻结嫌犯财产,对方怀恨在心,遂起杀心!
薛律师生前与犯罪嫌疑人雷某的交集,只有在其代理的四起民事案件中,这四起民事案件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前财产保全的4名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正是此次遇害的律师薛某,被申请人是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此次枪击案的犯罪嫌疑人雷某。枪击案发之前,雷某因败诉生恨,先后被限制高消费,被冻结财产,于是怀恨在心!
八、此事引发律师界哗然!想不到一起律师的正常执业行为,被泄愤报复导致枪杀!
枪杀人已经令人震撼了,最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大白天早上10点多钟!
凶手举枪拦截车辆。视频截图
九、枪从哪来的?
我国严控枪支,枪支从哪流出的,如查实非法持有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律师圈内人士介绍,位于洪山区法院对面的这些律所代理的大多是普通的民事案件,风险已属较低,“没想到真的有穷凶极恶之徒”。
▲受害人被枪击后被紧急送上120救护车。
十、薛律师很有正义感,人也很好,有时候找他问问题,他都没有收费
薛律师是一名很专业的律师,讲话坦率直接。薛律师很有正义感,人也很好,有时候找他问问题,他都没有收费。
十一、天人永隔,令人唏嘘:被害人朋友圈封面放的是女友照片
翻开薛律师的朋友圈,他朋友圈封面放的是其女友照片,没想到就这样天人永隔了,令人遗憾唏嘘。
很多人不了解这个行业,认为律师高薪体面,却不知很多律师还徘徊于温饱线上。而那些能够赚取高收入的律师群体,谁不是一路摸爬滚打,熬过多少通宵,咽下多少心酸苦楚才能获取成就。
十二、代理民事纠纷案件,已是低风险了,如果任凭这样的恶性事件发生,律师行业如何正常执业?
那些刑事辩护律师岂不是更危险了?
因社会滞后的律师观、错误的立法导向、侦控机关的不当追诉,中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存在更大的人身风险。
为此应该呼吁,为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人身保护,应赋予辩护律师辩护言论的豁免权,确立辩护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原则,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
十三、武汉律师被枪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对受害律师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报复、伤害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律师,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
十四、做律师到底有多苦,多危险?
2019年2月,被告律师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后,遭到对方律师带人威胁、殴打。
2018年9月,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敏(女)律师被人持刀劫持。
2017年12月6日,两名北京律师在荆门市中级法院参加完一起征地案件的庭审,回宾馆取行李准备离开时,被2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殴,二人都被打伤,这些人扬言要将律师“活埋”,一名律师被拽到一辆车上,车上有很多把铁锹和布袋子。
2016年3月28日,江苏省靖江市。靖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与北京律师就斜桥镇一村民拆迁事宜未能洽谈一致,遂对律师李某、姜某进行殴打、辱骂。
▲9月13日下午,事发门店已经上锁
十五、一起枪击案,让律师圈子颇为震动,极端分子把冲突与不满的情绪发泄于代理律师!
律师本就是处理争议的职业,时常处于双方当事人冲突的中心,个别极端分子却会把冲突与不满的情绪发泄于代理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似乎辩护得好是错,辩护得不好也是错,怎样都会被误解。
律师行业中有一条“三五八定律”,工作三年算入行,苦干五年有饭吃,坚持八年才算正式走上专业化的道路。
十六、青年律师的执业困境有多大,咱们先说说经济压力
很多年轻律师刚刚进入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经济压力,社会资源匮乏,缺乏实践经验,也没有稳定客户和案源,处理案件的水平有限。再加上我国绝大多数律所都是让律师自负盈亏,因此,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律师收入很低,生活没有保障。
经济压力迫使青年律师备受生计的煎熬,工作、生活质量普遍较差。阅历和人脉资源有限,这也限制了年轻律师的案源。而案源越少,实践的机会就越少,律师综合素质提升的也就不快。
十七、无数年轻律师刚迈出校园就背负着巨大的生存压力,60%熬不过出道的前三年
其实最危险的是那些刑事辩护律师,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很多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引发的,还存在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但遗憾的是,作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律师,其自身的权益,也可能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和非法侵害。
▲监控画面显示,一黑衣男子拿着网球拍套从法律维权服务中心走出。视频截图
十八、人身风险,已令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心存畏惧
且不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限制是否合理,以及司法实践中让辩护律师深有感触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单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身风险,已令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心存畏惧。
十九、刑事辩护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
第一,律师界对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高,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不愿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即使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也会表现出消极冷漠的心态。
这不仅仅是因为刑事辩护难度大、收费低,更是因为刑事辩护存在很大的执业风险。
第二,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经过批准会见,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凭借“三证”即可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最迟不超过48小时。
但在实际从业执行中,仍有看守所将“不得超过48小时”曲解为“48小时内安排律师在某年某月某日来会见”。有些侦查机关还刻意将普通刑事案件任意解释为“三类案件”,为律师行使会见权设置障碍。
第三,还有一点就是,律师侦查阶段迄今没有阅卷权。
阅卷是律师全面、详细了解案情的方式之一,辩护律师享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有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的阅卷权是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包括起诉与审判阶段,却排除了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掌握强有力的侦查手段、技术与设备,所获取案件的信息更为准确完备,而反观律师,其在侦查阶段所获得的关于案件情况的了解则主要来自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沟通,难免有失实之处,这就会导致证据层面的控辩双方不平等,其后果必然会增加辩护失败的风险。
律师侦查阶段无阅卷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意愿,导致刑辩率居低难上。
第四,律师的执业保障权利遭忽视,执业豁免权范围狭窄。
辩护律师在其他阶段的其他行为或者文字表述性意见是不豁免的。这一规定显然给律师辩护又套上了一层枷锁,不仅不利于律师行使辩护职能,也与国际司法普遍做法相悖。此外,法律也未对辩护律师是否享有作证豁免权,作出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对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保护。在美国,法官不可以要求律师公开与被告人的谈话内容,律师享有对执业过程中知晓秘密的拒绝作证权,律师执业中的言论不受刑事制裁。
在英国,律师享有言论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不仅仅针对言论,还包括律师起诉状与答辩状和其为辩护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权。
第五,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之间是一种对抗关系,为防止公权力机关恶意报复,向其施加压力,加强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不仅是尊重与保护人权价值的体现,也是追求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要求。
第六,律师执业的人身保护是在发生侵害之后的及时救济,至于像律师的隐私权利、住宅与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权利,我国法律却鲜有涉及。
第七,而且,《律师法》第37条仅仅概括性地规定了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至于律师人身权利的内容有哪些,如何对律师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也无细致的规定。
第八,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与律师之间对抗理念根深蒂固,往往忽视了互相配合与合作。
法律诉讼构造是等腰或等边三角结构,控诉方与辩护方平等对抗,由法院居中裁判,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构造。
然而在侦查阶段,仅有侦查机关与辩护方形成的单一对抗关系,从表面看,是一种非三角型诉讼构造。
由于没有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的监督,侦查机关往往用公权力限制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执业活动中出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本质上即是侦查机关为防止辩护律师过多接触了解案情,使自己陷入不利对抗地位而做出的一种“本能反应”。
事实上,从实现刑事诉讼法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角度上看,侦查阶段表面上看虽表现为非三角结构形态,但其本质却是审判阶段三角结构的二级延伸,无论是侦查机关抑或是辩护律师,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为审判阶段服务的,双方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
因此,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应当统一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之下,尽量减少或淡化对抗,加强沟通与协作。
辩护律师的权利本质上是被追诉人权利的一种自然延伸,域外国家规定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包涵了三个方面:言论豁免权、刑事豁免权、作证豁免权。
而我国关于豁免的规定,仅限于法庭上言论的豁免,这种豁免实际上并不能满足律师执业需求。
在诉讼构造不完整的侦查阶段,对抗关系一直占据主要地位,以至于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要改善这一状况,就需要律师、检察官与法官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互相认同彼此的义务与职能,淡化对抗关系,共同为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
十九、不能带着偏见和仇恨污名化律师群体,对案件不满,不能拿律师泄愤
同时,社会要理解律师的职业工作属性,不能带着偏见和仇恨污名化律师群体,对案件不满,不能拿律师泄愤,律师不应被粗暴对待,遭遇枪杀,令社会震惊。
律师的社会角色应当是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真正成为公民权益保障的卫道士。可现实生活中,律师遭致诸多不公正待遇,使得律师难以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许多律师把赚取金钱做为人生追求目的,这种角色错位不能仅责怪律师,整个社会对律师的偏见是其深层次的原因,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律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更要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社会对律师行业存在偏见太大,误解和分歧太大,很多人不了解这个行业,认为律师高薪体面,却不知很多律师还徘徊于温饱线上。而那些能够赚取高收入的律师群体,谁不是一路摸爬滚打,熬过多少通宵,咽下多少心酸苦楚才能获取成就。
二十、为什么有那么大偏见?刻板成见,偏激共振,让公众失去理性!
为什么有那么大偏见?社会偏见源自自我认同的局限、自我观念的普遍化倾向与自我利益的不当最大化。消除社会偏见,需要互相换位思考,用对称性思维看问题,寻求最大公约数,更需要普法和思想启蒙,法治化受教育程度,是一个重要影响变量。
片面化的判断,产生认知偏差,偏见式舆论螺旋式发展,让公众失去理智,激发社会对立情绪,“偏激共振”会让公众失去理性!
社会偏见的标志是负性评价,它根源于刻板成见中的负性信念,其本质是对一个群体及其个体的负性的预先判断,偏见的形成是因为“刻板成见”机制下人们的惰性思维作祟,需要纠偏对律师执业的污名化和标签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