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序号
政府信息公开类别及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单位
一级
二级
1
组织机构
领导分工
领导分管工作
政工办
2
机构职能
本局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
办公室
3
联系方式
4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答复、收费标准,救济方式及途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