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不能违背立法目的和意图
谢存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在《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在《民法典的主要制度与创新》中,均明确指出:“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权威解读:新时代应运而生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关于物权编草案部分)中明确指出:“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对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的解释:“本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决议的通过及表决能力的大小等问题。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前提条件,即所有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无论是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一般性、常规性的事务,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与之前《物权法》第76条对此问题的规定相比,属于新增加的规定,更加规范了表决的程序,降低了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更加强调了业主的参与度和业主自治,保护了小业主的表决权,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之前《物权法》第76条对此问题的规定相比,将之前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变为了’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参与表决的必须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立法上来看,民法典第278条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参与表决的范围由原物权法的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修改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项在业主共同表决时能够顺利通过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您认为按原《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通常一个单元12户中有8户同意即可达到面积和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最低门槛,但如果一个单元中12户业主均参加,按照《民法典》规定至少需要9户同意,反而抬高了门槛。”“表面上看,在所有业主均参与表决情况下,《民法典》上述规定的表决门槛相比原《物权法》有一定程度提高,但结合该条其他规定及实践中业主参与表决比例普遍较低的情况来看,《民法典》该条规定总体上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
曾经参与民法典立法论证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佳友,在接受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将表决门槛大幅下调。该款第一句设定了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的双重2/3)。第二句对第1款第6至8项最为重大的事项设定了门槛: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的双重3/4)业主同意;由于其基数为“参与表决”,其实际门槛为:2/3×3/4=1/2。而对于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的双半数,其实际门槛为2/3×1/2=1/3。这是立法者吸取了现行物权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教训:因业主弃权或少数业主反对而使业主大会陷入瘫痪,无法有效运行。相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决策的效率性,它有效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确有其道理。”
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请有关部门完善立法推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中指出:“关于表决范围是电梯所在单元、楼栋还是所在小区的问题,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都在进行有益探索,均有一定合理性。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院、最高检都无权违背立法意图解读法律条文,业主自己、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拟或司法工作者有权违背立法意图进行擅自片面解读、抬高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的通过门槛吗?显然没有这个权利。
综上所述,认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必须参与率、同意率同时符合要求,同意业主达到全体业主的法定比例以上。以占比2/3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只要达到2/3业主的3/4同意、或者全体业主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以全体业主为计算基数,只要同意占比达到1/2以上或者2/3以上,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某单元参与表决的业主为8人且全部同意,参与率、同意率分别达到全体业主的2/3和2/3业主的4/4,总体同意率达到了全体业主的2/3,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完全符合法定要求。通过割裂参与率和同意率之间的内在联系,篡改法定表决的前提条件,把同意业主占比达到全体业主2/3的3/4或者全体业主1/2以上的合法比例排除在外,片面认为“参与表决业主的3/4同意才有效”,将12户单元的同意户数由6户提高到9户,既违背立法意图,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