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以撤诉方式结案2655件,以出具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21件。同时,随着广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应诉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降为4.2%。
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1316件,同比增长19%。今年1到9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7742件,同比增长14%,呈持续增长态势。全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819人次,同比增长34%,汕尾市市长等地方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
白皮书指出,广东行政诉讼案件呈现行政矛盾纠纷渐趋平稳的特点,全省法院以省、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收案数下降23.5%,各中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连续两年下降。同时,“民告官”案诉求也日趋多元,目前,全省法院收案最多的两类行政案件仍是社会保险类及自然资源类等传统案件,但以“强制退市”“自然保护区划定”“学区划分”等新类型新案由案件的比重已上升至42%。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部分法院试点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吸收各方力量形成“诉源治理”的合力,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福祉类行政案件,在立案前先行调解,多措并举推进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并将逐步优化统一集中管辖改革模式,在部分中级法院试点简单行政二审案件的快审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限制竞争、村民待遇行政处理、招投标公平竞争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户籍管理、工伤保险待遇、侵占土地、土地管理等社会、经济重点管理领域多个方面行政纠纷。
2018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情况报告
2018年,广东省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2018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概况和案件特点
(一)行政诉讼概况
1.行政诉讼案件年度增长。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其中一审行政案件新收21442件,同比增长18%,二审行政案件新收12229件,同比增长31.23%,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新收2177件,同比增长57%,审判压力继续上升。
2.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布。2018年,全省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类型更趋分散。传统案件继续增长,收案最多的依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671件),其次是土地海洋林业等自然资源类案件(1930件)。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比重上升,无法归入传统案由的案件占42%。
3.行政诉讼案件地域分布。2018年,全省行政案件地域集中趋势有所缓和。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7092件,占全省的80%。粤东西北一审收案恢复增长,新收一审行政案件4350件,同比增长28%,比全省平均增幅高出10个百分点。
4.行政诉讼裁判结果。2018年,全省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1316件,其中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891件,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5件,合计896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4.2%,较上年度下降6.5个百分点。
(二)行政非诉审查概况
1.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继续增长。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即行政非诉审查案件33129件,同比增长12.6%,审结33098件,同比增长11%。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土地、公积金、环保和交通4类案件占全部非诉审查案件的72%。
2.准予执行率基本持平。2018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25634件,准予执行率77.45%,同比微降0.4个百分点。各类行政行为中,不准予执行率相对较高的依然是土地类、环保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服不准予执行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560件,复议率1.7%,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三)案件特点
1.行政矛盾纠纷渐趋平稳。一是以省、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收案数明显下降。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中,以省、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共488件,同比减少150件,下降23.5%。二是“矛盾上交”现象得到初步遏制,案件“倒金字塔”分布情况有所改善。全年全省各中级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282件,占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的15.3%,连续两年下降。
2.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一是要求司法保护更加全面。上市公司不服深交所强制退市、农民集体不服政府划定自然保护区、学生家长不服教育局划分学区等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二是要求司法保护更加及时。全省法院探索运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2件。三是要求司法保护更加有效。全省法院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22份,确认4份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不合法。
3.积极推动纠纷化解。行政应诉、政务诚信、政务公开等情况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省直机关考核指标,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格局进一步形成。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新进展,应诉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819件,同比增长34%,其中汕尾市市长杨绪松、恩平市市长刘兵等地方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全年原告主动撤诉结案2655件,调解结案21件。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诉阳春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仁化县丹霞瀛枫温泉有限公司诉仁化县人民政府、仁化县城口镇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协议纠纷等行政协议案件调解结案,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动向
2018年,全省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强化对社会、经济等重点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
(一)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产权行政案件,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二)依法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约、诚信履行行政协议
(三)依法审理涉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管案件,为促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依法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工作展望
广东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及广东省委“1+1+9”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地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继续优化行政审判体制机制,不断破解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合理调整行政案件级别管辖,优化全省三级法院职能定位,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不同功能,将一些不存在地方干预的信息公开、自然资源确权等行政案件下沉到集中管辖试点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夯实基层工作,力促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强化中级法院二审纠错、定纷止争以及高级法院对下指导、统一尺度的功能作用。继续巩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成果,逐步优化统一集中管辖改革模式,推动各地市全面施行“全面集中”或者“全面集中+交叉集中”的模式,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动集中管辖改革向更高层次发展。尝试将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改革与推进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有机统一起来,在收案量较大的珠三角地区中级法院试点简单行政二审案件快审工作,针对简单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引入表格式、要素式、令状式裁判文书,推行标准化、模块化说理,推动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大幅提高。
广东高院2018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一、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要】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真诚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真诚汽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二、叶某成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村民待遇行政处理纠纷
自2016年国家通过修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国家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组织在贯彻落实新人口生育政策过程中,应当及时主动对原有规定和做法进行相应调整,顺应全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推动我国人口结构良性变动和长期均衡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2016年1月1日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后,依据原有的自治章程规定对村民此前的违法生育二孩行为仍按超生情形继续停止其享受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待遇,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该村民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纠正申请,请求依法恢复其集体福利待遇,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二生产社。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一、中南街道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叶某成2017年1月17日的行政处理申请中第一项、第二项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二、驳回叶某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叶某成、中南街道办均提出上诉。
三、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招投标投诉处理纠纷
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更要在实体上查清事实,在处理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避免形式主义,实现实质法治。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既要对履职行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更要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作为但实质不作为的,应当认定为没有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履职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行政机关要依法作为,更要依法实质性作为,不能仅仅走程序不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对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仅要在调查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在实体上查清事实,在处理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依法保障投诉人的公平竞争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四、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纠纷
对于环保部门履行环境修复法定职责是否已经达到“完全履行”标准,应从有效治理、全面修复及消除当地环境污染危险等方面进行权威、有效、审慎的认定,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和当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本案入选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广东法院重大意义百大案件,其所确立的环保验收合格标准规则,对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认定环保部门是否已经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本案判决依法支持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监督,有力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等正面价值功能,对维护当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五、曾某不服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户籍管理纠纷
公民依法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也只能有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事项时,应依照诚实信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于自身原因存有多个户口而造成工作、生活不便影响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清新公安局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户口注销证明》的送达程序违法;二、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而曾某在取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的户口之后,仍于2000年11月以补报往年出生的方式向原清新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申请登记入户,在没有任何审核批准迁移手续的情况下取得了户口为农业户口、身份证号码为441827XX、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民委员会八队22号的重复户口。清新公安局发现曾某持有重复户口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听取了曾某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发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认定曾某涉案浸潭镇户口属重复(虚假)户口并予以注销,符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的前述规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们从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也只能有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于自身原因存有多个户口而造成工作、生活不便影响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身份户口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审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送达当事人,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陈某群诉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地纠纷
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如因征收实施机关自身原因导致补偿时点明显延迟,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的,征收实施机关再按发布征地公告时适用的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据此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依法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群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梅县区国土局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政府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县区国土局、梅县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由于梅县区政府2017年对陈某群的征地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因此,梅县区政府对陈某群的补偿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对促进政府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久拖不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七、郑某强诉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
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因所约定的事项有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同时,行政机关应遵循高效便民、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时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补偿款项。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相对人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紫城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郑某强支付征地补偿款621664元。二、驳回郑某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3元,由紫城镇政府负担。郑某强不服,提起上诉。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政协议约定事项有误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单方变更协议,但应遵循高效便民、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相对人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八、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王某铭等4人。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广宁社保局于2017年5月22日对华鸿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二、由广宁社保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华鸿公司关于给予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广宁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宁人社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于2014年11月23日受伤死亡为工伤。华鸿公司向广宁社保局提出给予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广宁社保局应当作出处理。本案中,广宁社保局应当对华鸿公司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广宁社保局仅对华鸿公司2014年1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费)的事实进行调查,就作出《关于对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主要是针对职工从未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而在杨某发生工伤事故之前,华鸿公司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费),广宁社保局适用该条款作出处理意见,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在次月申报缴纳,即使华鸿公司是在2014年12月15日缴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亦是在次月缴纳,广宁社保局亦收取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广宁社保局以此认为华鸿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否定杨某死亡前,华鸿公司有为其参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处理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广宁社保局于2017年5月22日对华鸿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并限期广宁社保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案件是一类典型的社保行政案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当单位职工出现符合申请保险待遇事由时,社保待遇核定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该职工核定相应的保险待遇,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广宁社保局未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具体情况,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的情况视为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情形,并据此作出被诉处理意见,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广宁社保局被诉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据此判决撤销重作,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了单位职工依法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九、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侵占土地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占用企业土地修建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依法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补偿职责。在法定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占地建设行为构成违法侵占行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2014年9月期间,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普思有限公司)竞得南雄市全安镇奥威斯大道营堡前村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11日,南雄市不动产登记局向希普思有限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64年11月5日止。2017年5月9日,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同意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上报的南雄市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改建工程。该公路改建工程于2017年6月动工,于2017年9月底完工,公路于2017年10月12日通车使用。2017年年底,希普思有限公司发现该X340线公路从其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威斯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中横穿而过,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修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上修建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希普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希普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十、王某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管理行政纠纷
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不能径行认定为怠于行使诉权;在判断原告是否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应当结合其在行使诉权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符合生活常理的认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民告官”诉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缴交地价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通知王某位于金湾区安基东路81号银兴山庄第E4-1号340平方米别墅用地,经核实已开具计费单,须按规定办理地价征缴业务。计费单载明,用地地价计费金额中,总地价(本金)944605.55元,本次实收659448.65元。王某不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缴款通知”。王某不服,于2017年9月21日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因王某未按规定期限缴交诉讼费,又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一审裁定按王某自动撤诉处理。王某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撤诉处理裁定,同日,王某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缴款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并缴交了诉讼费。广东省金湾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再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二审中称,第一次起诉未按规定期限缴交诉讼费原因在于,缴费通知书的二维码当时扫了之后没有反应,其后忘了缴费之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的第二次起诉虽然超过法定期限,但并未怠于行使诉权。王某不服“缴款通知”,从提起行政复议到提起行政诉讼,从收到按自动撤诉裁定到立即提起第二次起诉,均体现了积极行使诉权的姿态。其中,王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未按规定期限缴交诉讼费,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王某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该裁定后的当天重新起诉,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王某的第二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是客观事实,但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诉权。对缴费疏忽,王某已经承担了按自动撤诉的法律后果,不宜再基于同一事实让其承担失去行政诉权的严重后果。在王某起诉时,法律规范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王某超期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予以裁定。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诉权,如同人权领域中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一样重要和基本。为了方便原告诉讼,行政诉讼制度规定了较低的案件受理费。近些年,“民告官”因“不会告”甚至滥诉被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情况日益增多,通过裁判依法规制滥诉并促使原告理性行使诉权,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行使诉权的连贯行为,体现了王某表达诉求的理性。王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非故意规避收费行为,结合其在收到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当天即重新起诉,并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表现,本案二审法院在判断是否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作有利于王某的解释,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诉权保护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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