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律师、公证协会: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58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作要求。
(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文件精神,取得《目录》所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在我市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材料要求
(二)初审通过人员到申报系统平台在线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A3纸双面打印,对折后,骑马订方式装订,加盖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公章)。
(三)各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请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事项说明
(一)任期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学历验证要求
2019年起,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现场审核)
(三)社保缴纳要求
(四)论文检索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委托“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学时,可累计计算。2019年起,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人资料对申报人员学时信息进行自动核验。
系统校验不成功请联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25-68788045、68788113)。
(六)资历学历等要求
(七)公示要求
申报人员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线提交公示证明。
(八)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价费〔2017〕149号)规定,中级评审费收取300元/人,初级评审费收取80元/人,费用在报送材料审核通过后收取。
(九)其他
1.申报材料中不收取各类证书原件,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解释
(一)申报程序:2019年采取网上申报和线下申报并行,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凭短信通知递交纸质材料,所递交的纸质材料内容须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具体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
2.线下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初定申报条件
初定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初定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并无《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三条第二款1-3项规定的限制性情况。
参加初定人员范围:在我市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初定职称。
(二)初定申报方式
(三)初定职称收费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5日
主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单位: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