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规范执业及执业风险警示——主讲人:窦龙斌风险警示:“律师不得自营,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售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律师个人出售涉法网课、以律师名义出售非法律网课的行为,均涉嫌违规(不专职执业、个人接受委托、个人收费等)。”提示强调:开展开拓法律服务经营业务,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第一章:违规后果投诉对于律师和律所的影响?截图来自:地方行业协会公示系统
1.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线:2.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律师个人:
3.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律所: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信息应记入不良执业信息:(一)因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为公开信息);(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商标管理、专利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或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职权给予处罚的;(四)因执业过错被司法机关裁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不良执业信息。第十九条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一)年度考核情况信息长期有效。(二)奖励信息原则上长期有效。但如有不良执业信息记录,奖励信息即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公开,直至不良执业信息效力期限届满。
(三)不良执业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处分种类:1.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2.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4.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注意:警告以上可责令退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专门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增加常规培训课时或者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限期整改是指要求违规会员依据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或者整改意见书履行特定义务,包括: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多家头部律所因尽职调查中的“不尽职”遭遇天价索赔。投诉案件中的“违规”或“代理不尽职”认定,最终可能成为当事人民事索赔的重要依据。
听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第五十九条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第六十一条听证庭成员由惩戒委员会三至五名委员担任,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第六十二条听证庭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询问被调查会员是否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二)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由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被调查会员有权进行申辩;调查人员陈述调查的事实,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对调查的事实发表意见;(三)听证庭组成人员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评议报告交惩戒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处分决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第六十三条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或者审阅听证庭评议报告或
做出决定的程序不当的,有权在该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年内提请复查委员会启动复查程序。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复查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复查委员会委员为主审人与另四名复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复查庭进行书面审查。《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第八十四条复查庭应于组庭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庭不能形成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的,提交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复查庭按照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相对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一)复查庭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二)复查庭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调查、作出决定程序正当,但适用依据不当,作出的惩戒措施应予变更的;或者原处分决定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三)复查庭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或者调查、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分决定,并发回原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第八十六条复查庭作出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调解《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第八十七条在调查、听证、处分等各个阶段均可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第八十八条经济争议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第八十九条调解、和解或者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纪律处分程序的终结,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转为惩戒委员会的调查程序。第九十条复查程序中,复查庭不进行调解,但投诉人谅解违规会员的违规行为的,复查庭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变更原处分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从轻、减轻、免除情形(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从重处分(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逃避、抵制、阻挠及以其他方式不配合调查的;(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威胁、恐吓、辱骂或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纪律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处罚期间的限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三)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2.违规收案、收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注:2018年3月2日《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委托人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或辩护委托书中约定应支付的报酬和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业专用发票。承办律师不得以本人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向委托人开具收据、收条。
(一)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及调解书,人民法院已依法公开、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外;(二)披露、散布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及仲裁案件案卷材料、信息;(三)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的;(四)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知晓案情的其他律师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的。第三十五条【违规披露散布通过执业活动取得的信息】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擅自披露、散布通过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和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违规披露散布庭审细节和情况】未经法庭许可,擅自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4.利益冲突最初,只有律师法第39条这一条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则,但是之后衍生出来全国律协的处分规则里关于利冲行为的15种情形。再后来,各个地方制定了不同的利冲规则。北京市2001年20多年的利益冲突规则18条;上海律协也有专门的利冲规则20条,修改过三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群体性案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1.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2.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群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3.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