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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1724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4175元。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835元。
江苏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2022年江苏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业
城镇非私营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
合计
121724
71835
(一)农、林、牧、渔业
56987
52085
(二)采矿业
135650
92940
(三)制造业
109342
77996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71424
83474
(五)建筑业
80995
66365
(六)批发和零售业
111417
64458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8261
69360
(八)住宿和餐饮业
56336
52441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4303
101730
(十)金融业
191836
121601
(十一)房地产业
95399
61962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0749
72291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6161
8380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9487
47051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6041
50006
(十六)教育
157248
69576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158503
81666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3565
66341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80350
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最新标准6017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7796元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3562.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62087.5元进行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苏地区2022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关联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2、【江苏高院赔偿标准适用通知】
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赔偿标准适用解答】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为避免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结合省院通知及中院意见,就费用标准及计算方式明确如下:
1、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下包含两项内容:(1)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2)(如存在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两项费用应分别列明,合并计算。
2、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存在被扶养人的,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举例说明】
A年方35,因交通事故去世,被扶养人为其女8岁,则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江苏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