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如集资诈骗犯罪等涉及被害人众多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的案件时,对于有可退赔被害人财产情况下,往往会先作出退赔分配方案。此时,如有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退赔分配方案,是否有救济途径呢?
今天,万益执行律师就来和您聊一聊受害人对退赔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方式。
《焦鹏、赵梦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芜湖中院)(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和(2015)芜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道群犯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向焦鹏、赵梦等被害人退赔,(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的认定,焦鹏的受害金额为279.7万元。
之后芜湖中院在执行上述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制作了(2018)皖02执恢41号执行分配方案,认定焦鹏的退赔数额为279.7万元。但焦鹏认为其在本案中的债权应当为590万元,该分配方案少认定其200万元的债权,因此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芜湖中院审理后作出(2019)皖02执异5号执行裁定,驳回焦鹏的异议请求。
焦鹏不服,向芜湖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芜湖中院认为焦鹏是在刑事退赔过程中对其应受优先退赔的债权数额提出的异议,该院进行刑事退赔依据的是生效刑事判决书所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并非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案,焦鹏应在刑事退赔结束之后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明确表示反对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故认定焦鹏的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驳回了焦鹏的起诉。
焦鹏仍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要求法院认定其退赔数额为590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焦鹏的异议请求事实上是对刑事判决关于其受害金额认定的异议,并非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不符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并据此作出(2020)皖民终3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焦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焦鹏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20)皖民终36号民事判决并认定其在上述执行分配方案中享有479.7万元的刑事退赔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焦鹏在本案中无权多分配方案提起诉讼,故而驳回其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刑事案件受害人之一焦鹏在谢道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退赔过程中对其应受优先退赔的债权数额提出的异议,芜湖中院进行刑事退赔依据的是生效刑事判决书所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并非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案。焦鹏主张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其受让的200万元债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分配,其应在刑事退赔结束之后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明确表示反对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故一审法院认为焦鹏在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驳回了焦鹏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焦鹏认为其应按照590万元债权参与刑事退赔财产分配,事实上是对刑事判决关于其受害金额认定的异议,并非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故本案不符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焦鹏的起诉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焦鹏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审查法院认为焦鹏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于执行部门因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移送而启动并作出的执行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对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被害人作为参与分配主体仍可依法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上述案例所称“退赔方案”异议,是原告认为执行法院未按照判决认定金额执行而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不同于参与分配程序中,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因此,被害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仍可就执行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三、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案件中,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要求刑事审判部门补正。如无法补正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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