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文举(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颜志好(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宋华明宋丹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两被告放弃自己的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加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华明、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xx号xx国际公寓x幢2105室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宋华明、宋丹丹负担。
审判长:陈文军
书记员:褚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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