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北京金融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艺霖接手该案的时候案件已经是终结本次执行状态,当事人和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手段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可以说案件已经到了穷途末路陷于绝境的地步,王律师经过仔细翻阅案件材料,深入挖掘案件信息,发现该案有股权代持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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