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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郑豪锋、胡邦伟等7,195名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王晓亮、姜亚莉、刘雪松、雷志锋、应岚、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请:(1)判令被告泽达易盛赔偿全体原告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2)判令本案其他被告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被告泽达易盛、被告林应、被告应岚、被告刘雪松、被告王晓亮、被告雷志锋、被告姜亚莉、被告东兴证券、被告胡晓莉、被告陶晨亮、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向本案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听证会后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律师费损失及通知费损失总计285,109,589.62元,其中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155,139,143.72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23粤03执恢947号之一、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举东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周举东分别持有公司64,220,200股票和35,162,800股票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就公司提起的上述两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济南中院判决确认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457,670.60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济南中院认为应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分配烟台山高申报的迟延履行金,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
参与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已受让富海(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先锋基金4.9900%股权,并于2023年12月11日完成前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1)
公司已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支付的案件受理费859,641.58元,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二笔款项人民币60,745,675.39元,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三笔款项人民币1亿元。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四笔款项人民币123,889,005.60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334,634,680.99元,张长虹先生因前述调解事项应当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64)。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终413号]。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山证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经审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2023年12月28日,贵阳中院发布(2023)黔01破6号等《民事裁定书》,贵阳中院裁定对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贵阳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融汇物资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南明中天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天城市节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爱奇湾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696号,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与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摩登大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原审被告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的民事上诉状,不服广州中院出具的(2022)粤0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王晓亮、姜亚莉、刘雪松、雷志锋、应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3年12月5日,经进一步核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说明材料,将不符合本案权利人范围的21名投资者予以剔除,最终形成的原告名单共有7,196名投资者(以下简称为全体原告投资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请,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84,590,301.96元。经法院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各原告投资者应获损失赔偿的金额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为人民币284,589,589.62元。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总额人民币284,589,589.62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0元、通知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总计人民币285,109,589.62元。上述赔偿款已全额准备就绪,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522,168,711.3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22%。
1、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武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2022)粤民申10334号质押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641,666.67元。再审已裁决,待回款。
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2022)粤01民初2696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涉诉金额:276,174,900.00元。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持有公司的3,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涉诉金额:4,876.60万元。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28485号]判决如下: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5,630元由原告负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起上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30508号]判决如下: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30元,由广发银行负担。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了公司原控股孙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隆圣峰”)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的担保诉讼事项。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送达的(2023)辽14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葫芦岛银行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葫芦岛中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1)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河南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河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月,被告一和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涉及债权金额3.7亿元,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三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四提供质押担保。当前,因原告认为被告一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而成讼。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债务本金1.12亿元、利息0.68亿元及其他费用,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在进行中。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5453号裁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并已收到广州中院(2019)粤01民特5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的撤裁申请。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2执772号的《执行通知书》,令亿阳集团、亿阳信通支付人民币8,896.60万元、罚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公司于近日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06号、(2023)宁0104民初6515号、(2023)宁0104民初6572号、(2023)宁0104民初6864号,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06号。
1、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支付利息154,218.75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宁科生物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3、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案件受理费160,0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071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上海中能、虞建明负担。
(二)《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15号。
1、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820万元,支付利息53,812.2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3、被告宁科生物、黄海粟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34、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案件受理费69,5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577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黄海粟、上海中能、虞建明负担。
(三)《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72号。
1、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4,020万元,支付利息263,812.5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宁科生物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3、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案件受理费244,1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119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上海中能、虞建明负担。
(四)《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864号。
1、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750万元,支付利息246,093.75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3、被告宁科生物、黄海粟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4、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5、原告黄河银行有权就被告恒力国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10号办公用房(共十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2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0,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530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黄海粟、上海中能、虞建明、恒力国贸负担。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公司日前收到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城投”)通知,获悉其质押、冻结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并有部分减持。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鑫恒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唐迪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锦铮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润蓝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锦石、陆亚行案。涉诉金额:76,167万元。一审中,未有结果,未到执行阶段。
青岛国星卓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并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涉及对外担保的公告》,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2022年9月2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2022年12月8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在上述公告中,公司披露了控股子公司泰诺云信息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诺云”,曾用名:北京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引入青岛国星卓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国星”)等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青岛国星认购了泰诺云1,895.4245万元股权,后因触及增资协议的回购条款,公司与青岛国星发生纠纷,本案已结,公司已履行裁定支付义务。
上海金浦文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唐德影视”)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1、唐德影视上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影剧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北分”)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11764号】,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唐德影视支付中影北分分账收益款241.67万元。二、支付逾期利息(以241.6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唐德影视承担案件受理费2.68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131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1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1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唐德影视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1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到执行阶段。
2、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电影”)上诉上海金浦文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浦文创”)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21551号】,作出一审判决如下:唐德电影支付金浦文创投资款2,250.0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2,2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金浦文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唐德电影负担20.23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京01民终12233号】,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唐德电影向金浦文创支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共计3,413.75万元,分期支付。二、若唐德电影未按照第一项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金浦文创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主张投资款、投资收益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0.23万元;三、若唐德电影未按照第一项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除第二项约定外,金浦文创有权另行主张超额投资收益。四、在唐德电影如约履行第一项期间,以及按照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后,双方均不再依据案件所涉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费用。唐德电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0.20万元。
调解结案,尚未到执行阶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
该案件经天津二中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天津二中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天津二中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保全阶段,轮候冻结了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ST步森股票;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江名下一处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肖夏名下两处不动产;冻结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的股权。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案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肖夏名下银行存款1,176,967.09元,其中1,005,62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的171,339.09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天津二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执12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浙0683诉前调确177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申请人天方科技、戚建华、杨五妹、童樟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5日经嵊州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浦发银行与申请人天方科技、戚建华、杨五妹、童樟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11月15日出具(2023)浙0683诉前调确1771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金斧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2、(2023)粤0310民初89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诉赫美集团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涉诉金额:2,000万元。本案已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6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违约金中的2,000万元属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对被告赫美集团享有的普通债权。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赫美集团承担。判决已生效。
3、(2023)粤0310民初92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诉赫美集团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涉诉金额:2,000万元。本案已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违约金中的2,000万元属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对被告赫美集团享有的普通债权。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赫美集团承担。判决已生效。/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挂牌公司提供银行贷款。
被告1: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被告3:张洪欣,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4:李洪丽,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5:好来牧场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2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2月20日。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案件已执行终本。
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出具(2023)鲁0103执4842号的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于2023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建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得知,公司另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42,950,935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3年10月24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解冻日期为2026年10月23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持有的浙商银行68,950,935无限售流通股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日期均为2023年10月24日,解冻日期均为2026年10月23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为8,046.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03%。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德露物流有限公司、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潘呈恭、潘先文、周廷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6.25)。涉诉金额:4828.00万元。上诉中。
3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呈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11.6)。涉诉金额:772.49万元。未开庭。
3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11.2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970.12万元。未开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
被告一:广东香雪智慧中医药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0,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略)享有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标的额:246,124,221.66元)
被告一与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后双方签订了5份补充协议。被告提款后,每月支付利息均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2023年11月被告按约需偿还部分本金,但未按期偿还,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5.1、5.2、5.3条的约定及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告发送合同解除函,合同已正式解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上述抵押物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被告二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第5.4条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案件一: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榕泰”或“被执行人”)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借款纠纷一案,中国银行申请查封公司部分财产,随后中国银行将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52执898号之十三】,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11月24日,揭阳中院作出【(2023)粤5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化工”)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1973民初13768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1973民初13768之一),法院认定本案诉讼为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874.25元,公司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
紫晶存储案中介机构承诺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已赔偿投资者约10.86亿元并整改,证监会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分别与四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四家中介机构分别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是交纳承诺金。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749号)第十四条规定,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等因素。四家中介机构应当交纳的承诺金合计为1,274,523,752元(约12.75亿元),其中前期已通过先行赔付程序赔付投资者损失1,085,585,416元(约10.86亿元)。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证监会令第194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金可以扣除自行赔付的部分,因此四家中介机构还应当交纳承诺金共计188,937,776.31元(约1.89亿元)。具体包括:
根据四家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其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合计为177,145,599.31元(约1.77亿元),由四家中介机构分别交纳。其中中信建投应交纳113,998,278.51元(约1.14亿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纳35,227,320.80元(约3523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纳4,400,000元(440万元),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应交纳23,520,000元(2352万元)。该部分承诺金将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是进行自查整改。四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证券法》规定的新型执法方式,是指中国证监会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当事人履行承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适用较为普遍。国务院为此专门出台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在本案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是投资者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的保护。本案采取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与先行赔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据投保基金公司测算,本案受损投资者共17,471户,总损失为10.97亿余元,在短短2个月内有16,986户投资者获得了10.86亿元赔偿,占总受损人数的97.22%,总应赔金额的98.93%。对于在先行赔付中未领取赔偿金的适格投资者,后续可根据投保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告继续申请领取。
二是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受到了严厉惩处,付出了沉重代价。涉案当事人除了需付出约12.75亿元的经济代价外,还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其中,有关责任人员不仅受到高额罚款、扣发及追回奖金、撤职、一定期限内不得签发报告等所属机构采取的内部处分措施,而且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得以压实,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了严厉惩戒。
四是及时恢复了市场秩序,稳定了市场预期。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警示和对投资者的高效赔偿,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运用包括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内的多种执法手段惩戒造假行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为注册制的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经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美尚生态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0,394,968.61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5%。
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为720,578,911.28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720,830,038.08元。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2,413,704,593.52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49.15%。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933,907,660.27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24.40%。
IPO申报涉诉公告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
1、华龙证券与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阳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国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2023年2月20日,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阳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国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已对本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本公司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为63,611.45万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2、华龙证券与曹永贵、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021年8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甘01执323号之二)裁定由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金贵银业9,860.8884万股股票,拍卖价款共计29,166.36万元用于抵偿曹永贵所欠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务29,166.36万元。由于嘉宇矿业名下的铁沙坪有色金属矿采矿权及收益存在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甘01执323号之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报告期末,该事项涉及的本息总额为30,316.23万元,扣除保证金(可收回金额)136.71万元外,本公司已针对剩余的30,179.52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华龙证券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020年5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前述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尚在审理阶段。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开庭。
4、华龙证券与庄敏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由于庄敏持有的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保千里股票被查封,暂无法处置,本公司将在可进行处置时对其享有质押权的保千里8,000万股股票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庄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5、华龙证券与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惠之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截至报告期末,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新潮能源37,291,461股股票的处置价款9,729.15万元以及关山投资银行账户现金1.45万元,用于抵偿关山投资所欠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由于关山投资、上海惠之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6、华龙证券与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截至报告期末,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新潮能源37,291,461股股票的处置价款9,751.62万元以及绵阳泰合银行账户现金4.56万元,用于抵偿绵阳泰合所欠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由于绵阳泰合、西藏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7、华龙证券与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截至报告期末,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新潮能源40,339,701股股票的处置价款10,713.95万元以及宁波善见银行账户现金5.96万元,用于抵偿宁波善见所欠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务。由于宁波善见、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8、华龙证券与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成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佳、成国祥回购纠纷。
由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杰隆集团破产清算,本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截至2023年6月末本公司已向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完成资产现状返还,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9、华龙证券与许锡忠、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股票回购纠纷。
截至报告期末,华龙证券质押宝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三峡新材(股票代码:600293)15,600万股股票的拍卖价款共计54,600万元,用于抵偿许锡忠所欠华龙证券质押宝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10、华龙证券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飞君、徐建刚合同纠纷。
2020年8月17日,兰州仲裁委作出兰仲字(2020)第19号裁决,裁决(1)刚泰控股向本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14,190.766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刚泰控股支付本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3)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在前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裁决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存在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甘01执770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华龙证券与何巧女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021年6月1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判决:(1)何巧女向本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共计16,016.69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何巧女向本公司支付20.41万元的诉讼费用;(3)如何巧女未能按期履行前述债务,本公司有权对何巧女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2,280万股东方园林(证券代码:002310)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取得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2,280万股股票,用于抵偿何巧女所欠本公司债务6,193.39万元。因本公司未发现何巧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待本公司发现何巧女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拟再次申请执行。
12、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3、深圳市高搜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华龙证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3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甘民辖12号),裁定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14、文思等自然人与华龙期货合同纠纷。
(1)文思与华龙期货、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金融”)合同纠纷。
2022年7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甘民申2415号),裁定驳回文思的再审申请。
(2)黄蓉等69名自然人与华龙期货合同纠纷。
15、华龙新瑞与江阴大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盛荣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佰亿德特钢有限公司、无锡环鑫钢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2023年5月24日,兰州市公安局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该案件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管辖。就上述案件,江苏辉申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华龙新瑞支付回购款2,000万元。
16、本公司与梁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0年7月及2022年10月,梁伟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因梁伟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且未再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公司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尚未开庭。
17、华龙证券与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回购纠纷(信用交易业务。
2021年3月19日,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400万股股票过户至本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纳入合并范围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截至2021年末,本公司已对上述纠纷所涉及的未收回本息全部计提减值准备。由于阙文彬、恒康发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19、华龙证券与包忠平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019年7月4日,包忠平与本公司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包忠平将其所持有的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84)232.40万股股份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包忠平提供融资款664万元。因包忠平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因本公司配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包忠平的强制执行,解除标的股票质押,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包忠平质押股票卖出后优先偿还了本公司全部债权,故本公司撤诉。
20、华龙证券管理的资管计划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2023年2月7日,华龙证券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2023年4月27日,华龙证券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民监[2023]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本公司的监督申请。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关于上述纠纷事项已将历次收到的债权分配款冲减本息金额,并对剩余未收回的本息金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1、华龙证券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合同纠纷。
22、金城资本与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2021年,金城资本与宁津大翔达成和解协议,宁津大翔向金城资本支付款项262.41万元,该和解协议已于2021年履行完毕。对剩余的未收回金额,本公司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3、华龙新瑞与江苏荣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民初726、749、750和7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荣柯威公司支付所欠本金共计8,258.98万元并需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2)华龙新瑞对荣柯威公司位于无锡市财富商业广场的多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截至2022年末,华龙新瑞已取得无锡市财富商业广场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和1-502房产,前述房产共作价6,805.51万元抵偿荣柯威公司对华龙新瑞的债务。由于荣柯威公司暂无其他
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已终止。
24、华龙新瑞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6月,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82民初498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华龙新瑞与中铁隧道局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2)中铁隧道局向华龙新瑞支付材料款及保证金共计1,378.53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事项已履行完毕。
25、华龙期货与贵州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
因贵州鑫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华龙期货出具承诺,将兑付涉及的欠款。华龙期货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2022年12月1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甘01民初18号之一),裁定准许华龙期货撤诉。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开源证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1起,标的金额1,102.74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违约合约均为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账面原值合计10,824.66万元。
徐*东项目因质押标的跨境通(002640.SZ)2020年5月22日收盘价低于预警线,融资人未能采取措施补充质押标的,构成实质违约。公司提起诉讼,通过处置质押股票,实现部分本息回款,法院已于2022年6月启动司法处置程序。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剩余未偿还本息16.11万元。根据公司对违约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方式及处置计划,以质押证券市值为基础,并考虑流动性折扣,以及徐*东资金账户中未划付的执行款,预测可变现净值,并依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准备9.60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因质押标的ST红太阳(000525.SZ)2019年9月30日收盘价低于预警线,融资人未能采取措施补充质押标的,构成实质违约。公司提起诉讼,融资人部分偿还本息。2021年6月,融资人申请破产重整,公司就股票质押债权向管理人申报。截至2023年6月30日,剩余未偿还本息10,808.55万元,剩余质押ST红太阳股票共1,740万股。根据公司对违约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方式及处置计划,以质押证券市值为基础,并考虑流动性折扣,预测可变现净值,并依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准备2,042.82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1、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提起仲裁。
2017年7月,本公司设立厦农商1号定向资管计划,作为管理人代表“厦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厦农商1号”)与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潞安财务”)于2018年10月11日开展了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2018年9月30日,质押标的债券触发交叉违约,质押式回购融资还款出现困难,构成违约。2019年1月28日,潞安财务就上述违约事项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裁决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了全部仲裁请求。2021年3月23日,潞安财务再次就本案申请仲裁,2022年2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厦农商1号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公司作为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就厦农商1号资管计划全部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金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上述仲裁裁决未按期履行,潞安财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执行通知书,西安中院责令以公司管理的厦农商1号的全部资产(而非公司的固有财产)向潞安财务承担赔偿责任,以公司固有财产就厦农商1号的全部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金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因厦农商1号未完成资产清算,上述仲裁裁决及执行裁定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是否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尚不明确。
2、俞凌对本公司提起诉讼。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
2016年12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上市及业绩目标,且浙江海邦已决定退出,为避免承担回购责任及解决浙江海邦的退出问题,博创投资、朱康建介绍浙江海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TOPLINK,同时博创投资向发行人拆借1,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偿浙江海邦。
2014年4月,发行人、博创投资、朱康建与普泽明腾于《补充协议(三)》之外另行签订《〈关于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之承诺函》,约定:为了保障普泽明腾能在2014年内实现投资退出,朱康建及博创投资承诺将于2014年12月当月拿出不少于1,000万元货币资金收购普泽明腾拥有的发行人股份部分股份,并承诺于2015年6月之前拿出相应的货币资金收购普泽明腾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剩余之全部股份。
由于各方在此后未就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普泽明腾以博创投资、朱康建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9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的
(2017)粤01民终1085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博创投资、朱康建最终被判决连带向普泽明腾支付股份回购款、违约金等,合计5,088.10万元。为筹措资金以支付该等款项,博创投资于2017年4月向发行人拆借2,000万元资金。
2017年7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上市及业绩目标,博创投资向发行人拆借409.1万元资金用于补偿当时暂不退出及要求承担对赌责任的广州诚信及上海新湖。
博创投资前述合计3,409.09万元拆借款项及其共计产生的444.86万元资金占用费均已于2019年12月偿还完毕。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根据雅安农商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站公开披露的其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报告,雅安农商行在前述期间内存在1项重大诉讼事项,但雅安农商行并非被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仅持有雅安农商行0.13%的股份,且未向雅安农商行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并非雅安农商行的主要股东。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根据重要性原则及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规模,发行人将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确定为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诉讼、仲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最新进展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1、东莞证券诉丁杰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违约金500,446.87元。2023年3月16日,发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对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再审。2023年11月3日,发行人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发行人因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获得受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5,203.13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3,946.62万元。
2、东莞证券诉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戴志祥“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被告连带清偿公司债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给付律师费。涉诉本金8,332,6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违约金273,948.49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四”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发行人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债权已完成呆账核销处理,核销前账面原值710.40万元。
3、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东刘勇、刘江、刘乐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共60,465,282.56元及罚息82,232.31元。东证锦信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本案执行回款8.57万元。2023年6月,执行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产的《询价结果通知书》,载明拟定处置价格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执行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展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3年11月16日,法院出具《拍卖公告暨网络司法拍卖告知书》,将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2月9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4、东莞证券诉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2,920,000元。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破申11号”“(2021)皖01破申67号”“(2021)皖01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外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德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达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债券投资账面原值为5,290.00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4,761.00万元。
6、东莞证券诉于雷案。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之发行人诉于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0年9月9日东莞证券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于雷赔偿发行人16,256,847.7元,并承担发行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23年4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于雷向发行人赔偿损失24,037,562.81元、律师费1,342,285元。2023年7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11月14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7、东莞证券诉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与“17宜华企业MTN001”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023年3月9日,发行人向澄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30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粤0515执78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得受理。2023年9月21日,发行人收到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等值财产。此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债权账面原值合计5,322.04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5,055.93万元。
8、东莞证券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与“16申信01”公司债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发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破产管理人转入的债权分配款134.35万元。2023年3月6日,发行人收到管理人通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述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债权账面原值合计41,516.55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41,516.55万元。
9、东莞证券诉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发行人与“12蒙农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本金630万元、延期补偿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违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05执恢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次申请执行。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债权账面原值合计623.10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23.10万元。
11、东莞证券与王玉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118,251,770.01元、利息123,939.38元及违约金1,478,147.13元。2021年8月1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王玉辉在北京金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及车位费12,735,525.65元;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发行人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1,280.58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11,022.12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9,786.18万元。
12、东莞证券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违约金230,762.73元及滞纳金188.46元。2021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破17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2023年9月27日,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和解协议履行阶段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非保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表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收到的普通债权分配款项合计9.76万元,该案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名医药”(厦门厦信)股票质押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为2,384.02万元,其质押股票未名医药于2023年6月30日的股价为19.09元,发行人采用KMV模型对质押的2,735,805股股票进行计算,得出预计质押未名医药股票的可收回金额2,390.69万元大于账面本息合计数,未计提减值。
14、北京华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为其挂牌及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为其提供持续督导和年度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发行人自2016年12月起担任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促券商,被列入了共同被告)鸿志兴持续督导虚假陈述纠纷案。请求法院判令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17,138,021元及利息损失和主张权利受到的损失。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管理人员、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及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和年度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前述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8月22日及2023年11月14日,福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两次开庭审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案件未完结。
15、东莞证券诉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中民”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暂合计185,397,929.38元。2023年9月1日,发行人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民投支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185,397,929.38元(暂计至2023年9月1日),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本案并于2023年11月9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债权账面原值合计14,822.90万元,发行人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14,081.76万元。
16、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诉东证锦信、东莞证券,第三人东莞市东证锦信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案。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聚可同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236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聚可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9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聚可同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2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该再审申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案尚未完结。
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新民辖终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裁定:驳回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25836、2583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2023)粤01民终25836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023)粤01民终25837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5127、25141号民事判决:广发信用卡中心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57597.78元;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仅载明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离职日期及本单位工作年限即可)。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发信用卡中心、陈某各负担10元。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浙0108民初1043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判决:被告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转让款35383000元,及违约金5042077.50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2日,之后以3538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转让溢价5605196.56元及违约金44374.47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2日,之后以5605196.56元为基数,按1%/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73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宋伟炯、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浙0212执4363号之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887元、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4363号之二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
徐建勋与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9294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裁定:本案按原告徐建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云南侨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1)
云南侨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云南鼎烁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3)云0103财保903号
申请人云南侨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11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鼎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18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鼎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3518600元的财产。
滨州滨城诚信法律服务所(1)
郑大光、滨州滨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鲁16民终2616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支付原告滨州滨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服务费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1)
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计幼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浙0205民初4306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39107.3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832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负担。
青海睿帆会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
康凤雪、青海睿帆会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3)青0103执2670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资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合计30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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