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仓屯。原告成晋东。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敏娟,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军。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社,农民。被告谷丽雅,农民,系陈利社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仓屯、成晋东与被告王素军、陈利社、谷丽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仓屯、成晋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仓屯、成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仓屯、成晋东负担。
审判长张丽云人民陪审员侯素娟人民陪审员马国庆
书记员:冯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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