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王学山,曾用名王亚三,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临高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9日凌晨2时,被告人王学山在海口市××区一代佳人娱乐会所对面的停车场,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帮圣。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抓获,从王学山处缴获毒资400元,从王帮圣处缴获毒品1小包,净重0.77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中检出MDMA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学山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学山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学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学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MDMA0.77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陈才刚
书记员:杨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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