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道共有两子,长子甄甲、次子甄乙,次子甄乙与被告王素军结婚后育有一子甄小乙,2005年11月18日甄乙因病死亡。后王素军与高某结婚。2015年11月4日16时许,王素军、高某与甄甲、朱彩侠(被告甄甲妻子)、甄小甲(被告甄甲儿子)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致高某受伤,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自行进行协商,王素军要求将原告甄道名下的老房院四间房屋归被告甄小乙所有。
2016年1月10日甄道写《房产分配继承意见书》:“甄道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家属楼,一套老宅院。为避免将来再次发生房产纠纷,特立如下遗嘱:一、老宅院有正房四间,把西面两间房屋所有权给孙子甄小乙所有。东边两间房屋所有权归甄道所有,待无生之年后归甄小乙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二、家属楼的所有权归甄道所有和支配。三、甄道死后老宅院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以及未来所有可期待的利益由甄小乙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甄道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书》,从该协议书内容和表达的意思上看是甄道单方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该协议应为甄道订立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被上诉人甄道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明其撤销所立《房产继承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甄小乙、王素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认为:遗嘱继承和继承协议书不是等同,不是一个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