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蕉,女,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朝,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举,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渡明,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方市东府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邓敏,市长。委托代理人林云,东方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苏兰东,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委托代理人苏晓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东方市,系苏兰东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帅,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方市感城镇宝东村民委员会第二十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苏兰东,组长,系本案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王恩蕉、张松朝、张举因其诉被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方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苏兰东、东方市感城镇宝东村民委员会第二十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村小组)农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7行初2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政府于2016年12月18日向苏兰东颁发东方农地承包权(2015)第24001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第240011号《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发包方为第二十四村小组,承包方代表苏兰东,承包地块中4.72亩的“村前田”为本案涉案土地,四至为:东至苏晓杰,西至王日快,南至王成利,北至林光普。王恩蕉、张松朝、张举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东方市政府向苏兰东颁发的第240011号《承包经营权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审判长吴剑萍审判员王华审判员聂海波
书记员:李励云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