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50万元
银奖:40万元
优秀奖:20万元
省专利特等奖:30万
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15万元
三等奖:10万元
创新创业奖:5万元
国示范/国优企业:
国示范企业:30万元
国优企业:20万元
省级知识产权强企:20万元
市级示范企业:10万元
市级优势企业:5万元
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5000元/人
高级知识产权师:3000元/人
知识产权师:1000元/人
专利代理师证书:3000元/人
通知原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18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资助(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每年全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奖励)对象
主要经营场所、统计关系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内、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税收缴纳在双流实际管辖区内的自然人(共同申请的为第一权利人)。
第四条不予支持情形
1.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对其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2.申报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单位。
3.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的。
4.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条资助(奖励)限额
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组织领取资助(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60万元,单个自然人不超过5万元(专利奖配套奖除外)。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个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由申报主体自主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七条专利资助(奖励)
1.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