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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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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背景简介
醉驾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尺度统一
亮点二程序严格
亮点三出罪明确
(一)出罪的否定性条件
(二)出罪的肯定性条件
(三)参照处理的情形
亮点四多方联动
结语
醉驾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醉酒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中规定的。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一共只有七条,明确了入刑的标准、罪名、从重处罚的情形、数罪并罚、量刑幅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审限及刑事强制措施等。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分为六大部分30条,是对醉驾办理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对于醉驾的人员,适用显著轻微不起诉的少之又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等标准各地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一个地方在不同时期也是尺度不一,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均无法准确预见法律后果。
此次醉驾新规,其实是对全国醉驾入刑的一个标准统一。统一主要体现在:
(一)概念的厘清(第5条)
(二)显著轻微的认定条件(第12条)
(三)从重处罚的表现形式(第10条)
(四)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第14条)
(五)罚金数额的认定标准(第15条)
这些内容包括了醉驾入刑的主要方面,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统一和明确,有助于增强法的可预见性,提升法的指引作用。
醉驾入刑是一件非常严重和严肃的事情,执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结果的公正性。程序制定后,不遵守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关键。
(一)血液检测必不可少
这个例外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所以,血液检测是必须、必备环节,只有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血液检测时,才能以呼气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二)列举证据清单
醉驾新规第7条强调,办理醉驾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对不同情况下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证据清单一目了然,避免执法单位选择性“遗漏”。
(三)规定程序违规后果
这个规定将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为当事人的监督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醉酒的标准由国家标准界定,要提升醉驾入刑的门槛,应当首先修改国标。目前醉酒检验的国标并未修改,醉驾入刑的形式标准(起点标准)不会调整。但是,司法解释可以通过情节考量的方式实现出罪,实质上提升入罪门槛。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这里的事故责任认定仅限于交警部门的认定,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本项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才具备出罪的基本条件。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了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外,更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简单等同于肇事逃逸。一旦交警部门认定逃逸,一定要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必要时甚至要申请复核。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实践中,驾驶摩托车的人很多都没有驾驶证,无证驾驶摩托车是否属于从重情节呢?
汽车的主要特征是有4个及以上的轮子,而摩托车只有2轮或3轮。所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不属于汽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该项规定的从重情节。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这里的“不满”,应当不包括本数。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该规定回应了现实中为急救伤病员而醉驾的行为,规定不构成犯罪,兼顾了事理、情理与法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醉驾新规第5条,“道路”的概念较之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之前的规定,进行了限缩,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根据最新解释,居民小区、停车场不具有“公共性”,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入刑,更多是出于事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评判。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这一项的理由与第3项相同。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从该条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出罪必须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风险性、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必须足够小,才可以出罪。
醉驾新规第12条第2款规定,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该款是独立的适用情形,与第1款同时具备才能出罪的规定不同。
该条其实是参照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原则,独立出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上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
烟火律师认为,醉驾新规在维持醉驾入刑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统一了裁判尺度,最大限度缩小了打击范围。同时,进一步督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程序,避免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