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了十一届律协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名单。新闵所19名律师,凭借自身优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经由前期的个人申报、委员遴选、组织审核等程序,成功入选14个业务研究委员会。
其中,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当选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俐莎律师当选副主任,薛丽蓉律师当选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此外,还有16名律师在破产与不良资产委、调解委、行政法委、财税委、民事委等委员会担任委员。新闵律师将积极为提升上海律师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提升律师行业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作出贡献。
当选各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新闵律师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本届上海律协理事会共设立52个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面向全体上海律协个人会员公开招募委员,在按照律师执业年限、执业经历、执业纪律、从事本领域的典型案件情况、起草法律文书和研究成果情况、上届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等进行筛选。
8月23日下午,新闵所主任江净应邀参加闵行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推进会暨举行“闵行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联系点”揭牌仪式。作为全国地、市、县层面成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的首家单位,这是闵行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上的首创之举,也是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迈上新台阶的新举措。市信访办副主任管庆云,区委常委、副区长曹扶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区信访办副主任周春根全面总结了上半年闵行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结合《闵行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施方案》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管庆云同志对闵行区作为全市第一家区级层面成立人民建议征集点表示祝贺,并对闵行区近年来为全市信访工作作出的一系列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表示感谢,同时感谢闵行区为全市培养和储备的优秀顾问人才。他提出,希望闵行区着力挖掘更多的金点子,不断提升建议成果的转化,形成更多可复制的好经验。
市信访办人民建议征集处、区信访办、信访签约单位分管领导、信访办主任(负责人)人民建议征集联络员等100余人参加会议。大会过后,一场围绕“如何发挥人民建议征集顾问团作用,为全市及全区提供人民建议‘金点子’”的小型专题讨论会在区信访办召开。
近期,新闵所江净主任、陆俐莎律师撰写的《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探索实践》一文,刊登在中国法治新闻综合期刊——2019年第13期《检察风云》上。
2016年,新闵所江净、陆俐莎律师结合社会矛盾化解实践经验,首次提出了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的概念;五全概念:全配套,全主体,全流程,全方位,全过程;
2017年,两位律师从实践经验提炼理论成果,创新形成了律师信访ADR“五全”的具体内容;五全内容:服务保障“全配套”,服务对象“全主体”,信访工作“全流程”,源头治理“全方位”,标本兼治“全过程”;
2018年,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下,就五全机制内在关系进行深入探索,针对五全对应归纳出五化。五全机制:
服务保障“全配套”——模式功能化
服务对象“全主体”——模式多元化
信访工作“全流程”——模式法治化
源头治理“全方位”——模式共治化
标本兼治“全过程”——模式精细化
历时3年,形成了《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探索实践》一文。
附: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实践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实践当中,律师在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当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主要内容
一、党建引领“三融合”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三位一体服务模式
2005年起,新闵所在党建引领下建立了党建工作与律所业务开拓、与律师队伍建设、与律师践行社会责任相融合的“三融合”机制,并在社会治理中聚焦信访矛盾化解,逐步将骨干律师培养成党员,将党员培养成骨干律师,建立了一支有业务能力、愿意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律师团队。
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作用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新闵所根据闵行区委、区政府要求,经区司法局批准在区民政局登记了民非企性质的全国首家律师为主体的信访矛盾调解组织——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2011年又成立了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上海江净法律援助工作室,形成了三位一体创新模式,为参与社会治理聚焦社会矛盾化解提供综合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其中律师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调解所提供专业调解服务、法援室提供专业法援服务。
二、止新化旧“三进驻”聚焦信访矛盾化解,探索标本兼治五全机制
为了在矛盾源头治理上下功夫,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信访矛盾,新闵所组织律师“三进驻”,即进驻信访窗口、基层社区、两拆(拆迁、拆违)基地,从信访内流程发展到外流程,从源头标本兼治,全面参与信访矛盾“止新化旧”的理论研究与探索、实践归纳与总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
1、服务保障“全配套”——模式功能化
新闵所在20余年参与社会治理、聚焦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的过程中,建立了专业社会组织、专业律师队伍、专业服务模式、专业服务保障、专业服务规范、专业服务制度、专业服务激励、专业研究平台等8项全配套的法律服务保障机制,成功把律师的社会责任转变为党和政府对律师的信任,把律师的义务转变为业务,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由形式转变为长效工作模式,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丰富经验转变为制度,并通过专业研究平台和人民建议的形式向政府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建议,达到矛盾“止新”的目标。八项保障机制的完善,使律师在社会治理聚焦信访矛盾化解中,能有效发挥作用,具备功能化。
2、服务对象“全主体”——模式多元化
新闵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不仅为信访办提供法律服务,也同样参与信访代理与法律顾问服务,即为信访人、信访相对人、责任单位提供信访法律服务,解决合法合理合情诉求,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真正达到为党和政府排忧、为责任单位解难、为信访群众维权的三满意局面,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
3、信访工作“全流程”——模式法治化
2005年,新闵所从化解积案着手探索“化旧”,以信访志愿团每日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分流涉法涉诉来探索“止新”,然后通过对信访案件进行核查、分析、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法律责任,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与化解信访矛盾,逐步形成了为信访工作提供全流程“止新化旧”法律服务模式,即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初信答复、信访复查、信访复核、分级分责、核查终结、积案化解、人民建议等信访工作内部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使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做到依法办事,使信访工作法治化。
4、源头治理“全方位”——模式共治化
由于信访矛盾均来自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活动中,例如突发事件、重大工程、拆迁拆违、社区管理、企业转型、撤村改制等事件,都极易引发大量的群体信访矛盾,因此新闵所探索从信访流程的外部即“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在社会治理中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参与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的预防与化解,化解了大量因1999年“4·15”空难、2011年静安区“11·15”大火等突发事件以及地铁五、九、十、十二号线等重大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信访矛盾预防与化解的社会共治体系,使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共治化。
5、标本兼治“全过程”——模式精细化
为了更深入地做好源头治理,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新闵所通过向事前预防延伸,探索“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模式,达到“止新化旧”目标,为政府、为社会提供:事前评估与预防,从法律方案设计根本上防止新矛盾产生,同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警与治理方案;事中预警与化解,及时预防与化解产生的新矛盾,预防矛盾的激化;事后跟踪化解,对于产生的矛盾及时化解,预防矛盾的激化。“全过程”预防与化解信访矛盾提供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使信访矛盾预防化解精细化。
绩效评价
新闵所目前已经成为业界共认的闵行区乃至上海市律师提供信访法律服务的第一品牌律所,新闵调解所成立以后,10余年来成功化解了30人以上的群体性信访矛盾300余起,为此,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在2007年被被评为上海第二届十大平安英雄。
2009年,新闵所信访法律服务经验做法得到了时任市委书记俞正声和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得到推广。市委主要领导倡导“引入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其中,新闵所25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作为时任市长韩正的特别助手,参加市领导对41件信访积案调研活动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为化解信访积案打下了基础,新闵所信访法律服务品牌得到了全市认可。
2018年,新闵所受聘成为上海市信访办法律顾问,目前已出具240余份复查复核法律意见书。新闵所也为近五年闵行区信访工作取得成绩作出了贡献,全程参与了信访接待、初访答复、信访复查、分级分责、积案化解等各项信访工作,共为闵行区信访办出具信访复查核查法律意见书200余件,化解了诸多重大疑难信访矛盾。
创新启示
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解决,要追求法理和情理的兼顾,解决矛盾有时不能只依赖司法途径,可以由律师发挥第三方专业作用,站在当事人中间,站在政府与百姓中间,解决法理与情理兼顾的问题。因此,新闵所通过20余年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践、研究并创建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成功借助律师所、调解所、法援室三位一体的矛盾化解平台,运用律师调解、化解手段,将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由形式转变为长效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的一次重要创新,更是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参与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次全面创新。
编者按:
2019年6月12日上午,市信访办在综合楼225会议室召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推进会,总结一年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取得成效和经验,推动我市法治信访更高质量发展。市信访办主任王剑华、副主任上官剑,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祎、市司法局信访办主任曹家侃,市信访办复查复核处处长吴志中、督查处处长江海鲲、接访处调研员肖斌,市律协副会长杨波律师、市律协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主任毛惠刚律师、市律协业务部马殷华,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新闵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薛丽蓉律师、律师陆俐莎等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市信访办副主任上官剑主持。本文是新闵所江净主任在会上交流发言稿。
建立八项机制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江净
2018年5月,新闵所荣幸地被聘为市信访办法律顾问,并受市信访办委托,全面参与复查复核工作,同时,也参与了窗口接待、实地督查等其他日常工作。为此,新闵所由主任江净律师、副主任薛丽蓉律师牵头,专门成立了市信访办法律服务团队,并建立和完善了八项工作机制,确保为市信访办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党建引领机制
新闵所在党建引领下建立了党建工作与信访业务开拓、与律师队伍建设、与律师践行社会责任相融合的“三融合”机制,并在社会治理中聚焦信访矛盾化解,组织律师“三进驻”,即进驻信访窗口,进驻基层社区,进驻两拆(拆迁、拆违)基地,从信访内流程发展到外流程,从从矛盾化解到源头治理到标本兼治,全面参与信访矛盾“止新化旧”的理论研究与探索,实践归纳与总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律师信访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五全机制”,为新闵所律师团队参与市信访办的工作奠定了深厚基础。
新闵所与市信访办建立合作关系后,新闵所党支部和市信访办复查复核出党支部联合开展了两次以“进博先锋,党员行动”为主题的支部共建党日活动,2018年8月邀请了上海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军华法官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10月邀请了市委办公厅法规处莫欣处长开展了党内法规的发展和实践讲座,加强了支部之间的联系,促进双方共同提升、共同发展。
专业培
训机制
新闵所发挥核心竞争力,建立了律师“二培养”机制,即将骨干律师培养成党员,将党员律师培养成骨干律师,通过学习、培训、研究、交流引导青年律师走专业化、品牌化道路,建立了一支有业务能力、愿意积极参与预防和化解各类信访矛盾、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律师团队,为市信访办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新闵所建立的市信访办法律服务团队共配备28名律师及助理,其中律师24名(包括高级合伙人2名,普通合伙人6名),律师助理4名,建立了领导决策组、现场值班组和日常工作组,全方位确保律师团工作的有序进行。
专业模板机制
正式参与市信访办复查复核工作后,新闵所律师团队统一标准制作了法律文书模板,包括法律意见书、复核(复查)分析表模板,确保法律文书的规范。其中,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信访与答复情况核查、律师核查情况、律师核查意见三个部分,通过审核信访事项材料,对信访案件的事实进行核查、分析、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信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法律意见,最终提出复查复核答复建议。案件办理结束后,律师将针对每一案件制作复核(复查)分析表,对信访诉求类型、处理方式、答复建议等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并定期进行大数据汇总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对信访部门的工作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形成例会机制
除此之外,还有某信访人动迁安置的公有租赁房被收回的信访案、某信访人有公有租赁调配单没办租赁卡动迁案等案件,都是在经过律师团队内部集体讨论后,并在复查复核处领导的支持下,推动了矛盾的化解。
质量控制机制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律师团形成了案件三级办理审核流程,每件案件指派一名协办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初稿,然后由小组负责律师修改,最后由律师团长江净律师审阅确认后提交,层层把关,及时纠错,确保文书质量。
相互沟通机制
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律师认为材料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案件,律师会在接到案件的两天之内制作补充材料清单,与各委办局区沟通要求补充,以便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做到“案情事明”。对于情况特别复杂或律师认为有必要沟通和协调化解的案件,律师及时与复核复查处进行沟通讨论,推动案件的办理和矛盾的化解。
理论学习机制
为了提高整个信访服务律师团队的业务水平,新闵所内部建立了长效的理论学习机制。开展业务前,市信访办复查复核处专门指派了业务专家来新闵所就“复查复核工作实务”这一主题展开培训,对新闵所律师团队进行业务指导。
在参与信访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除了专业培训外,我们必须结合实际,进行专业专题理论研究,例如,什么是分类处理,分类处理的标志是什么?怎么判断信访受理、分类处理和不予处理?2018年,律师团组织20名律师与助理进行理论研究与探索,对三十七家中央部委制作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逐一进行了解读与研究,共召开了25次研讨会,将分类处理作为课题进行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每一个分类处理清单都制成了PPT,在研讨会进行演讲并进行研讨,然后撰写解读论文并汇编。在研讨过程中,遇到理论问题及时请教复查复核处老师与专家。2018年9月,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主任牟海松和研究室调研处处长马永辉至新闵所调研时,对上述汇编给予了高度评价。
分配激励机制
一年来,市信访办移交新闵所参与核查的复核复核案件一共264件,新闵所共出具复查复核核查法律意见书245件,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分析、评估,对信访人诉求的合理合法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复查复核答复建议,为市信访办的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参考。除了复查复核工作之外,新闵所还参与了市信访办的信访接待、实地调研和信访督查工作,为市信访办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对部分合同、工作规则、工作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为市信访办的日常工作提供参考。
2019年,新闵所将在8项工作机制保障下,继续积极参与市信访办复查复核、督查、调研、矛盾化解、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日常工作,为市信访办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新闵所将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总结,制作典型案例分析合集,并草拟《上海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为上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参考。
2019年6月4日,当事人诸宗平来到新闵所,为其代理律师班晓英律师送上一面锦旗,诚挚表达其对班律师业务素质的肯定和认真办案的感谢。
2018年3月19日,当事人诸宗平作为诸忠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被害人,委托我所班晓英律师担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人。
接到案件后,班律师展开了一些列工作。在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后得知,公诉机关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为由,不准备提起公诉。班律师根据阅卷中在场人员的证言指出应提起公诉。公诉人仍认为无法确定当事人诸宗平受轻伤是被诸忠兴打击所致还是在抢夺椅子的过程中自己导致的,并更倾向于非诸忠兴造成的。由于班律师的据理力争,公诉机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委托两家机构鉴定伤势成因,二机构均表示无法认定伤势成因。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诸宗平同样委托班晓英律师代理。因此案犯罪嫌疑人是村委职位较高的人员,影响较大,旁听人员众多。班律师面对证人、鉴定人员等多方力量,有理有据与之抗衡,在经过两次庭审的激烈交锋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诸忠兴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宣判后,旁听席上发出了热烈的掌声,纷纷称赞班律师业务素质好。一场几经周折、认定事实困难的案件至此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9年5月22日下午,2019年闵行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年会暨闵行工会“百千万”职工法律服务行动启动仪式隆重举行。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一直积极参与闵行区总工会组织的维权活动,新的一届闵行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律师共120余人,新闵所有近20名律师参加。
为进一步提高工会法律援助覆盖面,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今年新一届律师志愿团分成14个小组,与全区14个街镇、莘庄工业区总工会结对共建。市总工会领导也充分肯定了闵行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四方联动”机制,在推进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法律援助和法律监督“四位一体”维权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2019年5月27日下午,为庆祝上海解放70周年,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上海图书馆举办“不忘当年战上海,携手奋进新时代”主题活动,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党和政府法律事务部部长黄彩虹律师应邀参加本次活动。江净律师被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正式聘为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援助工作顾问。
江净律师及黄彩虹律师首先参观了“遗爱般般在,勿忘缔造难”纪念上海解放70周年文物图片展,感受历史。
参观完文物图片展后,江净律师及黄彩虹律师前往上海图书馆展厅楼3楼会议室参加第二至第五项议程活动。第二项活动在一位83岁老人讲述“壹元纸币”背后军民渔水之情的影片中展开。之后,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龚处长向大家传达了中央三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2019年4月1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意见》。
之后,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了社会资源工作顾问受聘仪式。龚处长向首批受聘的5位顾问(宣传教育工作顾问、法律援助工作顾问、心里咨询工作顾问、志愿服务工作顾问、帮扶援助工作顾问)分别颁发聘书并合影留念。
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被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正式聘为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援助工作顾问。聘期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
受聘的5位顾问发表了各自的感言。江净律师说,“我也是一名退役军人,1998年开始担任区民政局和区武装部法律顾问,为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很荣幸被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聘为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援助工作顾问。今后,如果大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寻求律师帮助的,欢迎大家联系我。2019年,新闵所已组建为退役军人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团,每周参与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接待窗口的信访法律咨询服务。”
.江净律师认为,此次法律顾问的成功受聘,不仅是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新闵所信访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三年顾问工作的充分信任。对新闵所来说,这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责任。新闵所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本次活动持续了近3个小时,最后在全场齐唱《我和我的祖国》中圆满结束。
2019年5月10日,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江净主任收到一封特别的来信,该信是一位73岁农妇寄来的感谢信。
这名农妇是A镇某村农民石某,2016年6月,石某收到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告居民书》,得知自己唯一的住房即将被拆迁,当即就向动迁部门表示必须由自己来签署拆迁协议。
然而,2018年6月20日,在石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A镇政府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与石某的女儿签订了《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因为石某的女儿与石某矛盾很深、关系僵硬,根本不曾告知石某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石某随时面临着唯一住房被拆、居无定所的困境,对于自己未来将住在哪里,在本次动迁中自己将获得哪些拆迁利益等事宜一无所知。
幸运的是,在闵行区人民政府信访办的接待室,石某遇到了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黄彩虹律师。黄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详细询问了整个案件,认真整理案件材料,梳理案件脉络,归纳本案的核心问题。
在区信访办复查科的组织下,多次与石某约谈,约谈过程中黄律师以耐心细致、高度严谨工作态度逐渐打开石某的心结,让石某对区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和黄律师建立了信任,愿意把自己所有的担心和顾虑向工作人员和律师全盘托出。在一番深入的交谈后,石某从原本深感无助渐渐感受到了一丝光明的曙光,当即就对区信访办和黄律师如此重视信访案件表示感谢,并同意按照黄律师的建议通过法定途径予以维权。
1.分类处理,引导政府信息公开
在该起信访案件中,由于石某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无法获取该户的动迁补偿协议,黄律师建议其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取该协议,然而A镇政府却以该协议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
2.诉访分离,引导诉讼维护权益
(1)黄律师得知后,告知石某其作为该户成员之一理应获取该份协议,不服A镇政府行为,其可提起行政诉讼。后石某在黄律师的悉心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A镇政府主动向石某提供其户的动迁补偿协议,石某也因达到诉讼目的而撤诉。
(2)现石某根据黄律师的引导,将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在动迁中的合法权益。
新闵所律师将不负政府及信访人的信任,继续一如前往严谨细致地处理每一起信访案件,认真做好分类处理、诉信分离引导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出一份微薄之力!
3月24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秘书长韩秀桃、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副巡视员黄文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岳琴舫分别主持会议,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马国华、李海伟、夏露和各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作为全国律协仲裁与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应邀参加。
会上,王俊峰首先传达了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报了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的调整情况。
王俊峰指出,各专业委员会要在把握律师业务发展方向上发挥引领作用,在开拓业务领域和推进专业化方面发挥中坚作用,在推进业务规范化和行业自律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在提升律师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上发挥推动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发挥智库作用,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发挥促进作用。
最后,王俊峰强调,在座各位都是律师行业的专业领袖!
全国律协秘书长韩秀桃对各专业委提出的建议一一作了回应。韩秀桃表示,律师协会要尊重律师,从律师的视角考虑问题、谋划事情。只要是有利于专业委的工作,有利于律师行业治理,有利于凝聚广大律师的事情,都要一以贯之做实做好。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顾问朱树英,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广东省律协副秘书长邓捷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此次会议是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调整之后的第一次会议,全国律协18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131人参加了会议。
二十年前,新闵所投入所有律师为“4·15”空难受害者和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与韩方不断沟通、谈判、据法力争,坚持维护受难者的权益,开展了为期近18个月的漫漫诉讼之路,最终赢得了中国灾难史最大赔偿案的胜利。
二十年后的今天,再一次回顾此次中国灾难史最大赔偿案始末,我们仍愿逝者安息,生者前行。
漫漫赔偿路:上海“4-15”空难事故索赔纪实
文丨新民晚报俞明骁
4月,灿烂的春日又到了,油菜花又飘香了,生命又一年一度地开始展现她无穷的活力。
但是,人们不会忘记,20年前的4月15日下午4时04分左右,一架韩国货机坠落在闵行区莘庄的居民区附近,5名无辜的路人横遭不幸。
这是当时采访这一事件记者的一段记述:“这4人中一人为周姓绿化工,来自安徽。事发时,他正在莘西南路上与弟弟一起工作,另外一高姓男子也因离飞机爆炸点太近而死亡。还有两名死难者是附近沁春小学刚放学的小学生,一名小女孩姓黄,9岁;一名小男孩姓陆,8岁。据学校老师介绍,当天学校放学比平时稍微晚了一点,否则后果更不堪设想。陆姓小男孩住在沁春园小区,事故发生后,他的父母到处寻不到他,他母亲心中已隐隐感到不祥。晚上9时多,男孩父母在医院里找到和儿子一起回来的保姆,保姆说当时她昏倒了不知道小陆到哪儿去了。1小时后,警方请他们辨认停尸房内的一具童尸,小陆父母认出儿子后当即人事不省。另外,今天凌晨又有一名26岁的乔姓妇女伤重不治而亡,她可能怀有身孕。”
2001年3月14日,一纸判决书终于下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赔偿每位死者家属88万元至111万元人民币不等。全权代理死者家属诉讼的新闵律师事务所内一片欢腾,这是国内赔偿金额最高的判例。
飞机爆炸法律援助赶到现场
位于莘庄镇的新闵律师事务所也感受到了震动,当消息传来时,事务所的律师的第一反应就是:韩国飞机炸死人了,居民需要法律服务!果然,闵行区司法局不久就来电,请新闵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准备参加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爆炸一刻钟后,事务所的几位律师就出现在现场,在他们面前是一片灾难的海洋:烟火弥漫,碎片飞舞,满目疮痍。现场清理工作结束,安置灾民工作暂告一段落,伤员救治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原因调查也在进行,而痛失亲人的家属们也坐到了谈判桌前,与大韩航空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他们聘请了新闵律师事务所来为他们争取他们应得的利益。
航空公司方面的态度令人失望,他们声称“中国航空公司出现空难,对死者只赔7万元;我们赔14万元已经很不错了。”
1999年5月13日,双方再次直接谈判,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较量,航空公司方面从20万元一步步让到了30万元,然后就再也不肯让步了。他们以当时一起游泳池内溺死事故的赔偿为依据,称30万元赔偿额在中国已经是很高了,他们绝对不能再让步了。而与此同时,韩方又不愿透露对自己飞机驾驶员的赔偿金,但韩方在不经意时曾透露,如果在韩国界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公司赔偿金额折合人民币起码要在260万元以上。
谈判破裂诉讼成为唯一途径
5月15日,律师受死者家属委托开始正式与韩方进行谈判。
韩国人的态度依旧十分强硬,他们还是坚持一贯的论调:以中国国内交通事故和空难事故的赔偿来看,韩方提出的赔偿额已经很高了,所以不能再有让步了。薛波律师对此早有准备,他不动声色,慢慢说道:“空难事故赔偿是一种合同违约赔偿,是有限责任的赔偿;但是贵公司飞机在中国境内坠毁,将无辜的中国人炸死,你们对死者亲属所做的是侵权赔偿,是无限责任的赔偿。正是由于你们的过错,让这些人罹遭不测,让他们的亲人沉浸在痛苦中,你们还奢谈什么赔偿已经够多了?这根本就不是空难赔偿!”
韩方谈判代表被薛波的话所震动了,他们的所谓最高限度终于有了弹性。当天,韩方将他们的标准提高到了40万元。
几天后,双方又坐到了一起。这回,薛波他们又拿出了我国关于涉外海事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规定,涉外海事赔偿应该参照对外支付的工资收入来计算,因此赔偿额比国内有关赔偿要多得多,最高可以达到80万元人民币。薛波他们指出,由于这是一起国外航空器掉到中国地面上,对中国居民带来伤害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完全可以参照涉外海事赔偿的规定。韩方再次感受到了中国律师的实力,在一番唇枪舌战后,韩方又把赔偿标准升到了52.5万元。
但从此之后,韩方就再也不愿意往上加了。薛波他们其实也向韩方明言:我们老百姓要求不高,你们加到60万元就可以了。然而韩方代表表示:52.5万元是最后界限了,按照中国法律最多是20万元,你们上法庭绝对拿不到这个数目。一位谈判人员有些不屑地对薛波他们说:“如果你们不满意可以诉讼,我们可以接受诉讼结果,哪怕是200万元、300万元。”
大韩航空公司将谈判的最后一扇门关上。薛波向死者家属说明了情况,然后询问:“你们要不要打官司?”结果除了安徽绿化工周某的家属同意接受52.5万元的赔偿外,其余4家人家全部要求打官司,小陆的父母态度最坚决,他们对律师说:“韩国人欺人太甚,我们一定要打官司,哪怕最后只赔5万元我们也要打,我们要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争取权益国际公约是有力支柱
就在薛波他们代表死难者家属向韩方提出赔偿诉讼前,新闵律师事务所打了一个小小的胜仗。在接受4名重伤者委托与韩方进行谈判时,韩国人十分爽快地答应对每位受伤者赔偿13.5万元到25.5万元不等,这表明大韩航空公司原有的立场已经松动。
面对这一没有先例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律师都投入进去了。功夫不负苦心人。东华律师事务所的同行告诉他们,大韩航空公司是《吉隆坡协议》的签署方,这个地方航空公司联合签署的解决一般航空客运空难事故的协议,是基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而发生的赔偿。按照这个协议,航空公司对旅客在空难中的赔偿为13.6万美元。
正是在这两大国际条约的支持下,新闵律师事务所向韩方提出了每人34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1999年9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薛波陈述了自己一系列索赔依据后又强调了两点,一、应全面理解、正确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二、大韩航空公司从1998年起到“4·15”事故,已连续发生了8起空难事故,管理不善可见一斑,所以应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款。
不是尾声
为期近18个月的诉讼如今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对总的赔偿额的确定,应能足以使原告得到抚慰和补偿,并对被告起到惩戒的作用”。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的有关规定,判决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死者家属88万元、88万元、111万元、108万元。
小陆的父母看到判决书后,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小陆的母亲眼泪又在眼中打转,她对律师江净说:“我们的孩子当时只有8岁,金钱换不来亲人。”
在4月的明媚阳光中,薛波律师长吁了一口气,说:“我们不怕韩方的上诉,100万元虽然是一个纪录,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索赔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