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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目的是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时在卫生、公安均不管的情况下(卫生部门说是非法行医不归他们管,公安则以发生的医院里的事该由卫生部门来管)我为了获取已调查到的各项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想通过民事中发现犯罪后转与公安,在庭审中,我们得到了他们没有从事放射粒子治疗的证据。但法院以搞不清该案属不属于非法行医及没有鉴定为由拖至至今不审。
2001年9月,我母亲在山东省兖矿集团总医院(三级乙)就医,被该院外科医生联手上海亚医商贸有限公司金沪申,在没有经过我们家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核放射粒子”放射试验性治疗。他们将未来经国家批准注册的碘-125放射粒子(放射源、三类医疗器械“危险医疗器械”)偷偷地放入了我母亲的腹内,因此导致严重放射损害(发生了肠瘘),最终死于非法试验的恶果之下。
现已明确,他们不仅对我母亲进行了非法行医的试验,而且,医生江某,只是外科专业医生,根本没有放射治疗医生资格证。金某不是医生。且医院也没有放射治疗专业,更不具备放射试验的资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