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也要保护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企业经营资格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查明案涉企业正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的重要事实,径直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积极发挥监督功能,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还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促成市场监管部门对同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400多起案件进行复查,并与法院形成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完善一项制度的效果。

专家点评: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监督依法行政功能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利

——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行政复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行政复议制度在整个行政监督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还是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都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列的价值目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更是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本案的典型示范意义在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行使监督职权,被申请人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充分保障了企业合法经营权利。

关于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制发,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综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制发情形以及法律效力,突破了“申请-审理”的个案模式,如本案中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建立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从而在制度层面解决了某一类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问题,体现了行政复议相较于信访和行政诉讼的制度优势,是今后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方向之一。

案例二: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闲置动工开发日期有错必纠

督促监管部门全面考察案情公平确定企业义务

——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企业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对案件事实及其具体情景详尽调查,在充分考虑案情来龙去脉、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实际上,营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企业家对政府的信任与否。只有政府讲诚信,所采取的行为公平、合理、可预期,才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许可案前调解实质性化解

申请人某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业务。从2022年初开始,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多次通过基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导致专家评审不通过,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因此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号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4月,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云南省某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通过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责令被申请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落实服务型政府要求推动监管理念转变

——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是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定位,不仅有助于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也有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消弭社会矛盾。就本案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动行政许可机关转变监管理念,改变“一拒了之”的简单方式,通过更加细致的沟通交流和精准的指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许可要求,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审批服务。这种复议案件办理思路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工业遗产保护不允许拆除调解

专家点评:

通过调解方式实现行政争议的化解以达“双赢”效果

——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此外,第七十三条还就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作出规定。至此,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了明确依据,对各类行政争议均可以依法开展调解,并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法律规定,司法部于2024年4月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本案正是落实这一新规定的典型案例,历经三个阶段的调解,既保护了公共利益,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正确适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制度,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二是调解应当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合法”是调解工作的前提,调解不是是非不分的“和稀泥”,也不是“花钱买平安”,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本案第二阶段就补偿金额进行调解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就是在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查明事实。虽然双方对补偿数额还存在争议并进入第三阶段调解,但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认定是第三阶段调解能够最终达成协议的关键。调解必须要遵循“自愿”原则,调解的本质内容就是双方合意,因此,无论是否启动调解,以及调解结果的达成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否则即使达成了协议,最终的执行也会大打折扣。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撤销破坏水利设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

2023年7月6日,某水库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某商业住宅小区项目内的水库灌溉渠道遭到破坏拆除,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水利局立案查处。经查明,在该项目内原有一段长为394.4米的水库灌溉水渠,申请人某公司为建设房地产项目,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拆除该渠道228.4米。经处罚告知及组织听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拆除水库灌溉渠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罚款5万元、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渠道原有功能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监管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均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既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依法履行复议职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李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这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以公正促公信、以法治助营商的良好效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事实认定正确、依据适用准确、逻辑推导严密的基础上,作出撤销案涉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一、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责,贯彻落实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处罚主体适格、处罚流程合法、事实认定妥当、适用依据精准、处罚程度适当等内容。在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应从主体适格性、流程合法性、事实准确性、证据充分性、主观过错性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在证据归结、事实认定、过错评价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违反了依法处罚原则。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贯彻落实依法处罚原则,依法履行了复议监督职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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