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5年第10号国务院公报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福森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1.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占一半请律师选择将更多业内动态在新规实施的前一天,也就是2008年12月31日,朱志宜向省司法厅递交了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元旦放假3天,1月5日,省司法厅就在网上公布:朱志宜提出的设立“浙江逸汀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予设立。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11eb40c2079d25a23f9c6abc10aefabe
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的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https://m.66law.cn/laws/316485.aspx
3.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专家导读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https://m.64365.com/zs/1202428.aspx
4.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https://www.n6z6.com/falv/2211/31005.shtml
5.代办新开律师事务所门户的条件与流程详解在这个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时代,新开一家律师事务所无疑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选择。作为北京中惠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刘经理,我深知其中的门道与细节。在此,我将为您全面解析新开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流程以及我们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助您轻松迈出这一步。 http://102499455.b2b.11467.com/news/8075197.asp
6.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具备哪些条件?近年来,刘某发现有多家外地律师事务所都到县城开办分所,刘某咨询,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具备哪些条件?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https://dubao.ztnews.net/pad/content/202403/14/content_84314.html
7.律师事务所开分所有什么条件律师普法律师事务所开分所有什么条件2022-03-29 1,984 普法内容律师事务所开分所的条件成立时间满4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https://www.110ask.com/tuwen/2672903049185860564.html
8.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收费标准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中以合伙事务所最为常见。 成立条件 https://www.cnpp.cn/focus/4816.html
9.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精选13篇)为能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专业特长,并能经济、高效提供专业化服务,向精品化、品牌化专项法律服务方向发展,同时秉承“创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因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服务理念,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打造专项服务的精品所、专业所,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律师背景: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mlh68nj.html
10.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http://www.jlsfjd.cn/mobile/article/index/id/459
11.关于印发《杭州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住所地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所在地。经登记的执业场所只能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辖区内,执业场所的环境应当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办公条件应能够满足办公需求。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7438
12.正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频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 9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务,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80200002543_94.shtml
1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4篇)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https://www.ruiwen.com/hehuoxieyishu/7017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