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设计圈,盗版盗图盗创意层出不穷,原创设计师叫苦不迭。我们该怎样维护正版之正义?
原创抄袭傻傻分不清楚,遭遇盗版全程懵逼,何以维护基本权利?
律师简介:
赵立辉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大连理工大学工学英语双学士。2016年3月加入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赵立辉律师拥有律师执照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双证律师,自2007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法院期间,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超600件,两起案件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1年获该院首届“十佳青年”。律所期间,曾参与多起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参与代表一家世界领先的化工企业在中国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同时是北京高院2014年一审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综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对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成立的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证明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如在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就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站酷网:法律怎么界定“原创”和“抄袭”?有何判断依据,请举例说明。
赵律师:“原创”即作品有“独创性”,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所谓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并对外发表。
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进行判断是否存在抄袭。其中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如将他人绘画作品中的细节略作变动,其主体部分、表现手法都是抄自原作品。“接触”是指,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
案例:
赵律师:上述案例属于明显抄袭作品。
站酷网:应该从什么角度评判两份作品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赵律师: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一般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理,即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在多数情况下,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并不十分清晰,只能在个案中做具体判断。一般认为,创意和构思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站酷网:临摹他人作品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吗?临摹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吗?
赵律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对前述的艺术作品的临摹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即未经许可将他人图片发微博等行为构成侵权。是否为商业使用行为,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仅会影响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站酷网:这个案例因为一句话败诉的原因是?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合同约定,设计师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设计师个人,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只有实际参与创作活动,对最终的作品做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合作作者;仅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并非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站酷网:设计创意领域侵权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维权难点在哪里?
赵律师: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理论、构思、创意、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对创意的保护最终要落脚在具体的表达之上。如果有一名画家在世界上第一次想出要画一条正在听留声机的小狗,即使他根据这个创意画出了一幅画,他人仍然可以以其他方式使用“一只小狗在听留声机”这个创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画家以图形的形式对这一创意的具体表达。
针对设计创意领域的侵权问题,可能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侵权行为容易成为网络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成为维权的难点。
同时,违法成本低,个人维权成本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缺失,导致了大量侵权问题屡禁不止。
站酷网:发现设计被盗用被剽窃,除了愤怒,设计师被侵权后应该如何取证维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站酷网: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赵律师: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赵律师: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酌定赔偿等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权利人应尽可能提交损失或违法所得的证据,或类似作品的在先判例,这样会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
发达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转。如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专门的法律规制下,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以在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卓有成效。因此,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制体制,是我国著作权立法中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