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没有引发舆论的热炒,因为大家基本上都猜到了结局,死刑的判决符合大多数人对于案件的预期。反倒是劳荣枝辩护人的问题引发了网络舆论特别是律师圈的热议。参加庭审的两位辩护律师是法援律师,劳荣枝的亲属在庭审结束后指责两位法援律师“不称职”。而很多法律业内人士也认为,就算是死刑,也要让劳荣枝死得明明白白,而且又搬出来了“程序正义”的大旗,认为法院不同意劳荣枝家属聘请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就是违反程序正义。更有甚者以同行的名义对两位出庭的法援律师口出恶言,指责他们是“套路辩”,“走过场”,“配合公诉机关把戏演完”。看到这里,我觉得作为同行还是要为两位法援律师说几句公道话的。
01
选择辩护人到底是谁的权利
而律师费用的支付问题和委托关系的建立并不具有当然的联系。法援律师和家属聘请律师的区别仅仅是一个的费用由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另一个的费用由家属支付。到底谁能成为劳荣枝的辩护人取决于劳荣枝的选择,而不是谁出的钱。所以我们只能说家属“聘请”的律师,而不能说家属“委托”的律师。
02
更换辩护人的法定程序
法援律师和被告人自行聘请的律师在权利义务上是相同的。因此无论是解除法援律师还是解除自行聘请律师的委托关系,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于劳荣枝前期已经委托了两位法援律师,所以也就无法通过增加辩护人的方式让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庭审。所以,除非劳荣枝自己作出解除法援律师的委托关系,否则其他律师均无法作为她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网上有些人说,既然家属已经聘请了律师,那法援律师就要让位给家属聘请的律师,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终止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况是:(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请注意是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而不是家属“代为”委托律师,所以劳荣枝不符合以上情况,而且她本人也暂未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因此目前来看,法援律师仍然是她的辩护人。未来她是否会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取决于她本人的意愿。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即便劳荣枝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她和法援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也不是当然解除。只是财政专项资金不再替她支付律师费用。她需要和她的辩护人按照正常的市场方式重新商定律师费用或者委托其他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变更委托人的程序尚未完成前,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原来的法援律师仍然要承担辩护人的职责。
03
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完善
前面我已经论述了,法院接受法援律师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而不是家属聘请的律师,符合现行法律的程序规定。很多律师在网上张口闭口说不允许家属聘请的律师是“程序不正义”,但是就是讲不出来,到底哪里违反程序了。最后逼急了就搬出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本意。既然谈到了设置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那我们讨论的基础到底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
遵循现行的规则,我们恪守的就是法的程序正义,而跳出规则本身探讨制度设立的初衷以及法治精神,那我们遵循的就是法的实体正义。如果你是“程序正义至上”的拥护者,那就应当承认法援律师出庭是符合现行程序的正确做法。而如果你是“实体正义为先”的拥护者,那就可以说,由家属聘请的律师担任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可能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并进而指出现行程序的设置无法有效实现实体正义,亟待改进和完善。在法律程序的领域,同样存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判断。
此外,法援律师并不能简单的和不负责任、走过场划等号,相反,收费的律师往死里“坑”自己被告人的案例也同样是有的(倒不是存心使坏,单纯的业务不精,坑死自己被告人)。就劳荣枝案件的两位法援律师的表现来说,我觉得对得起“尽心尽责”这四个字。别的不说,单单十六次会见足以见证两位律师的工作态度。有的律师大言不惭的说会见次数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辩护的标准和会见次数无关。我想说,会见次数确实和辩护的评价标准无关,因为辩护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你觉得你水平很高,别人可能认为你狗屁不是。但是工作态度是可以评价的,疫情期间会见有多难,做刑事的律师都知道,扪心自问,收费的案子会见次数超过两位数的有多少?你做的到吗?做不到就不要瞎逼逼,对同行的工作保持尊重是起码的礼貌。更何况,我认为两位律师的辩护思路和庭审时抓的点还是很出色的,并非走过场或者担任“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两个律师没有借机蹭热点,增加知名度,恪守了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他们的表现无可指责。至于没有向家属通报案件信息的问题,两位律师是法援律师,委托人是劳荣枝,付钱的是国家财政,律师和劳荣枝的家属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律师需要向家属通报案件情况?讲是情分,不讲是本分。
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完善。但是这个锅不应该由法援律师来背,更不是某些同行攻击法援律师的借口。法援律师和我们一样都是普通的职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被指定为援助律师,而且没有拒绝的权利。所以只要他们正常的履行了职责,不应被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