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仲裁法讯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二○二三年十二月2023年第12期/月刊/总第41期
编委会:
主任:黄宁宁
副主任:毛惠刚张振安邹志强刘炯
责任编辑:钟旭
编委会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安东蔚尔(AntonWare)邓瑛杜新冯一鸣符标顾秋枫龚一朵韩正何彬何保罗金立宇李涛林宪民刘栋刘宁刘洪俊刘志伟牟笛钱前乔波秦红秦悦民沈建山王妮王莺王皎媚王军旗王伟斌王肖倩王效锋翁冠星武进锋奚静秋夏明亮向磊许峰徐国建徐寅哲闫艳姚蔚薇于虹余家恺云治张波张力张赛张彦张燕张燕伟赵娴洁周晶敏周喆人朱宏文
编委会干事:
罗里达吴梦娇杨满珍钟旭
办刊宗旨:
第3页目录
委员会活动.................................................................................................................................4
1.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召开2020-2023年度工作总结全体会议.........4
2.上海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毛惠刚主任、张振安副主任应邀出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十六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11
实务动态...................................................................................................................................16
1.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上线...............................................................16
2.全国首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获准登记......................................26
3.上仲动态|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交付仪式顺利举行..........................................28
4.《决定》施行首日!首例:上海法院依仲裁申请开具调查令..........................32
新规速递...................................................................................................................................39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39
2.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52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62
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答记者问....................................................................................................................73
业务研究...................................................................................................................................79
1.《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解读..........................................79
2.仲裁员角度系列之五:“新派”和“旧派”......................................................96
委员风采.................................................................................................................................105
沈建山|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105
王效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106
第4页委员会活动
1.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召开2020-2023年度工作总结全体会议2023年12月11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2020-2023年度工作总结全体会议。会议由张振安副主任主持,毛惠刚主任、邹志强副主任、全体委员及干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图一全体会议照片
第6页指引;4.与“律师云学院”合作录制线上课程。总体看来,第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在组织建设、外联工作、调研工作、培训工作四大方面都取得了不俗成绩,在国内仲裁界和律师界形成了一定知名度。
第9页图三委员交流发言
第10页图四委员交流发言
第11页2.上海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毛惠刚主任、张振安副主任应邀出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十六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2023年12月22日至25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十六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年会主题为“新时代仲裁高质量发展”,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线上线下参会人员超过15.3万人次。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毛惠刚主任在“仲裁程序优化新探索”分议题发言,张振安副主任主持“中国仲裁公信力竞争力建设”分议题。年会开幕式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谭剑主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于健龙,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首席法律顾问、法规局局长张万明,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王伟国,中共昆明市委常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主任安恩法出席并致辞。
第12页仲裁与司法论坛分为主旨发言、优秀论文及重点课题成果颁奖、论坛研讨三个环节进行。论坛研讨围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机构深化改革”、“中国仲裁公信力竞争力建设”、“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仲裁程序优化新探索”、“专业仲裁新发展”等6个分议题展开研讨。
第13页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毛惠刚主任在“仲裁程序优化新探索”分议题作了题为“拥抱科技浪潮、发展智慧仲裁”的发言,他聚焦中国仲裁机构近两年来在信息化改革和智慧仲裁方面的探索,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视频开庭、网上转递保全申请、电子签名、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对未来的变革进行了展望。
第15页
第16页实务动态
1.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上线12月27日,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正式上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祎共同为平台上线启动并讲话。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陈铭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邵万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出席活动并发言。7大服务,4大转变
第17页打造多元、便捷、开放的解纷格局
第18页“平台的上线是一个‘双赢’之举,”海仲上海总部副秘书长徐飞感慨道,“以前只能通过快递寄送纸质材料的方式申请,来来回回至少花费两、三天,现在通过这个平台,只需半天就能够收到调查令,我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同时也为当事人带来了更加便利的服务。”
第19页打开“一站式解纷平台”首页后,中英文版的双通道入口即映入眼帘,选择相应的语言后,可以看到诉讼、调解、仲裁、域外法查明、翻译、公证、法律资源库7个服务模块。“这7个模块概括来说就是‘3+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庭庭长金晓峰介绍道,“第一个‘3’是诉讼、调解、仲裁三大解纷途径,实现纠纷解决的受理与分流;第二个‘3’是域外法查明、翻译、公证三大解纷辅助服务,实现纠纷解决的提质与增效;‘1’是一个涉外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资源库,实现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资讯的精准递送。”
第20页据介绍,平台建设实现了4个方面的转变升级,一是从各法院零星布局到全市法院共享入口,二是从线下点对点协作到线上一站式运行,三是从提供解纷信息查询到提供解纷申请办理,四是从服务当事人到打通各机构。
“以前是各法院自行探索,有的法院有比较成熟的机制,有的法院则受制于受理涉外商事案件数量较少而缺乏实践基础,现在全市法院都可以通过这个统一的平台开展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并直接与不同的解纷机构、辅助机构建立协作关系,进行委托和衔接。”金晓峰说。截至目前,已有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翻译机构、域外法查明机构、公证机构20家机构已完成平台入驻。
值得一提的是,开放,是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的一大特征。后续平台将持续开发新的功能,并对更多的解纷机构、解纷资源以及解纷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开放对接与嵌入,以实现更加广泛的一站式解纷聚合效应。
第21页融合现代和传统
回应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需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民商事领域矛盾纠纷呈增长之势,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产生。如何创新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不同解纷手段来高质量回应日益增长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需求,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市委第十二届三次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近年来,上海法院按照“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诉则诉”的原则,引导不同类型涉外纠纷通过适宜的方式加以解决。受理涉外案件较多的法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特色品牌。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打造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室,与多家仲裁、调解、专业化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机构派驻固定人员+绿色通道的模式,已累计委托调解涉外、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5529件,成功调解2297件,调
第24页“一站式平台是吸收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人类共同法治文明的特色,以数字赋能的方式,致力于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国样本、上海模式的重要实践。”曹洁指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平台的开发者、建设者,将站在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高度,更加主动地承担起推动平台发展的责任,把优化完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作为一项持续推进的重点任务,促进平台在涉
第26页2.全国首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获准登记12月1日,《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就在同一天,市司法局作出了准予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中心(以下简称“韩仲上海中心”)登记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司法部备案、赋码后颁发《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机构登记证》。韩仲上海中心将是继首家国际组织仲裁机构业务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后,首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的业务机构。据悉,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点此查看全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本市优化设立登记程序,便利办理手续,为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提供支持。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还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仲裁调查取证、仲裁司法审查和购付汇服务、出入境证件办理等方面提供了相应支持措施。
第27页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成立至今已有五十余年历史,是韩国国内唯一的法定常设商事仲裁机构。韩仲上海中心经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可以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业务咨询、指引、培训、研讨。
第28页3.上仲动态|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交付仪式顺利举行2023年12月2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举行了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交付仪式。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宋烈、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上海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张承斌、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管韬萍出席了交付仪式。
刘晓红主任在致辞中表示,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重要举措。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建成后,将成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标志性载体、地标性建筑,对于上海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上海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具有积极意义。希望在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鼎力配合下,加紧推进大厦功能配置和设计装修等工作,推动大厦早日投入使用,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做出贡献。
管韬萍总裁对世博耀华商务中心D座正式交付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致以诚挚祝贺,表示上海仲裁委员会把打造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重要功能平台落户世博耀华商务中心项目中,不仅延续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愿景,更是承载着“提升
第29页上海城市软实力、构建区域发展生态圈”的崭新使命。集团在交付高品质楼宇的基础上,将持续以高标准的物业服务、专业运营、人才安居加持赋能,助力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全新开启打造一站式、全链条的国际争议解决平台,同时也期待世博耀华商务中心项目聚合上海、全国、亚太乃至全球的法律、金融、科技等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共同支持世博片区打造成为“秀外慧中”的世界会客厅。
在宋烈副局长、刘晓红主任和管韬萍总裁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楼宇交接文件,管韬萍总裁向刘晓红主任赠送了“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暨世博耀华商务中心D座水晶模型”。
第31页初步建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目标,并明确提出“推动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作为上海市政府组建、《仲裁法》生效后的首批仲裁机构,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上海仲裁委员会自改制以来着力落实上述文件要求,为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并于同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获得“全国十佳仲裁机构”“涉外服务十佳机构”双“十佳”殊荣。
第32页4.《决定》施行首日!首例:上海法院依仲裁申请开具调查令
今天(12月1日),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首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办理了首例法院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案件。
开具调查令
协助仲裁案件查明事实
近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工业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涉案标的可能存在抵押、租赁及其他限制交易转让等直接关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事实,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拟向闵行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据了解,以往,仲裁案件如遇到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通常是由仲裁机构开具协助调查函,再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持函前往
第34页调查。由于协助调查函并无强制力,加之普通民众对仲裁的认识、配合程度不足,常常影响到取证效果。因本案涉及的登记信息不属于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收集但其自行取证又存在困难,为更好地查明事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海仲裁委员会遂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协助申请。
第35页先试先行
推动司法支持、协助仲裁走深走实
今年5月,世界银行发布新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方法论手册,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纳入考评。为全面对接世界银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新理念、新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6.0版》(点击查看详情)明确,“在深化重点环节流程再造过程中,探索司法支持仲裁案件审理开具调查令机制”。
第36页今年以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照自身实际,聚焦区域发展需求,推出司法助力营商环境6.0版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依托与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基层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的工作对接机制,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配置,织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网络”。
第37页此次,闵行区人民法院经仲裁机构申请,在依法审核后为仲裁机构开具调查令并电子送达,既是司法回应当事人反映的仲裁关切,保障仲裁机构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决,亦是全流程网上办案机制落地落实的又一全新应用场景。完善机制
携手助力一流营商环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鼓励各国法院就仲裁案件获取证据方面提供协助。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就仲裁申请收集证据开具调查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必将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重要助力。”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文件,逐步厘清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树立起了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2021年,
第38页三年一度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首次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位列第八。上海已成为国际仲裁走进中国、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
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云表示:“此次,闵行区人民法院首次就仲裁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工作机制进行先行先试,也是希望通过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这一具体方式,支持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提高仲裁公信力,共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39页新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于202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的原则、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一、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能。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但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第41页《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42页人有具体理由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人民法院应视情准予当事人延期提供。
三、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明晰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对于查明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只是我国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之一。法律规定选
第43页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负有提供义务,在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外国法律更加熟悉,由其提供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针对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混淆查明责任和查明途径的错误认识,《解释(二)》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解释(二)》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并于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
(二)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我国法律对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解释(二)》在总结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
第44页(三)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解释(二)》第三条首先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内容,如果外国法律为判例法时,还应当提供判例全文。为减少无效劳动,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效率和准确性,《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在查明外国法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当然,前述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内容,并不限制当事人继续提交有关外国法律的学术著作、学理阐述等参考辅助资料,或者其他对外国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等。
(四)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外国法律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准据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
第46页(六)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解释(二)》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七)明确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我国法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为诉讼费用。鉴于此,《解释(二)》第十一条就当事人将查明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时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法律查明费用负担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主张,结合外国法律查明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合理的查明费用。
(八)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在涉港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需要查明港澳法律。《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查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参照适用本解释作了规定。《解释(二)》规定“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建立各类新型的法律查明途径及合作机制预留充分空间。
第47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法释〔2023〕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第48页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
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第三条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现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接受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