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明杰,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李明杰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健、李明杰系共同犯罪,在斗殴过程中用脚踢打被害人,没有持械殴打,危害性相对较小;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悔罪,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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