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以下简称仓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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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