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法律咨询或代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信访问题,比如哪些事项可以信访,向谁信访,如何信访,对信访答复如何救济,对信访答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但“信访”这一业务属于小众业务,很多律师对此都没有深入研究或者说根本就不愿意去研究。故此,有些经常信访的人,对信访的理解和流程及救济路径等问题比律师“懂行”。
最近,杨律师就遇到了执业当中的“闹心事儿”。为了维护自己的执业权益,杨律师决定通过信访渠道讨个说法,这时才发现,自己真要做个“信访人”时,对一些与信访有关的事项却不甚了解。基于维护作为一名律师执业权益的需要,基于自己对信访领域的兴趣,基于日后指导当事人依法信访,杨律师决定亲自实践一下信访。实践出真知,有些知识需要在实践中获得而不是纸上谈兵。
杨律师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某市检察院反应此问题已有时日,但问题始终没有要解决了的迹象。为此,杨律师决定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反应此问题,期望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也有意亲自实践一下信访流程,以便对信访问题有一个全景式的了解。这样,就会为日后指导当事人依法信访提供“精准”服务。
于是,杨律师通过网上信访(政府信访网站)的方式投出了信访材料,没想到第二天网站就给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效率真的是很高!一些人,总是习惯于走访(亲自到信访部门递交材料),不相信网络信访,杨律师的亲自实践告诉你,网络信访不但可行,而且效率也很高。今年初,全国信访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确保网上信访好用管用”。所以,杨律师想借此告诉一些人,完全可以网上信访,省时省力省钱。在互联网+时代,信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嘛。
话题扯回,还得说说杨律师的信访问题。先看一下信访部门给杨律师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全文:
杨财广:
特此告知。
(盖章)
2019年03月29日
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处理范围的;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其实,这个信访答复已在杨律师的预料中。对这个信访答复,杨律师有两点异议:一是没有明确《信访条例》具体条款,而后面所附录的“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规定出自何处不明,答复显得简单和敷衍;二是,不予受理答复中没有告知杨律师对此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救济方式、救济时限,信访的人权益无法保障。
杨律师认为,这份答复显得不专业,是一份不合格的信访答复。为此,杨律师通过网络向大连市信访局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杨财广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岭上街一段1-1-1
身份证号:210219……
复查请求:
责令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受理申请人信访事项,撤销瓦房店市信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大瓦信信不予受理字〔2019〕27号)。
复查理由:
本人的信访事项针对的是权力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应当予以受理。同时,瓦房店市信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引用法律不明确,没有告知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时限,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为此,申请人特向上级信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019年3月29日
大连市信访局很快作出回复:经咨询业务处室,复查复核请到市信访局当面申请复查复核。目前不支持网上复查复核。
实践出真知,如果不亲自实践一下,还真的不知道网上不能复查复核。再此,杨律师提醒网友,对信访答复不服,欲复查复核的,要到上级信访机关当面申请,不要走杨律师的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