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一、项目建设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于1999年公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明确了“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系数”、“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并规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单位:元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单位:元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附件: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的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单位:元二、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单位:元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入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精心整理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工程咨不能再咨询收工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收费,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四川省项目设工作咨询以下收费标准TPMKstandardizationoffice【TPMK5AB-TPMK08-TPMK2C-TPMK18】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二、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项目设工作咨询以下收费标准TingBaowasrevisedonJanuary6,20021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