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2024年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证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结合马尾区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对象
福建乐听律师事务所、福州市马尾公证处。
二、抽查人员产生办法
分两队,带队领导各1名,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各3名。检查人员名单在人教科监督下于2024年7月19日上午抽签产生。检查福建乐听律师事务所带队领导为:张诒雁,执法人员:林晨、林珣玥、李陈星;检查福州市马尾公证处带队领导为:林懿,执法人员:程文松、吴欣怡、高彦。
检查福建乐听律师事务所:2024年7月24日;
福州市马尾公证处:2024年7月24日。
四、抽查频次
律所、公证,各开展“双随机”抽查1次。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2家检查对象,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实施抽查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工作。抽查方式可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现场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六、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自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区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4.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5.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6.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归档情况及工作成效;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处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七、工作要求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1.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2.“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
3.“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
2024年7月19日
附件1
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编号
机构名称
所在行政区域
1
福州市马尾公证处
2
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
3
福建品磊律师事务所
4
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
5
福建乐听律师事务所
附件2:
检查人员名录库
姓名
执法证号
陈强
13******001
程文松
13******002
高颖
13******004
林靖
13******005
陈璐
13******006
6
林群
13******008
7
陈瑾
13******009
8
林晨
13******010
9
林高月
13******015
10
江琳
13******016
11
唐音
13******017
12
袁伟东
13******018
13
林珣玥
13******019
14
林佳瑶
13******021
15
杨希
13******023
16
李陈星
13******024
17
高炜炜
13******012
18
吴欣怡
13******013
19
高彦
13******020
20
陈鹏
13******025
附件3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市场监管企管〔2018〕54号)要求,参照福建省司法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将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省厅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从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可先随机选择辖区,在选中的辖区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市县司法局因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经当地编制、法制、效能等有关部门认可,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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