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当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涩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现“控辩平衡、平等武装”。在狭义刑事诉讼中,

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在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之审前阶段,被指控者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保证诉讼参与原则的充分实现,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审前阶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道义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法律援助方式单一。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

2、法律援助实施人员范围限于律师。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实际上,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时往往疲于奔命,费力不讨好。

3、援助对象范围较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有过于狭窄之虞。

4、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援助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艰难。

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的含义是对那些有困难不能够自行请律师或者不能够请律师的人一定的法律上面的援助,帮助度过法律上面的难关。并且我们要注意的是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很小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对象仅限于经济困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所以说我们如需法律援助首先需要看自己符不符合条件。

THE END
1.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2024年11月接听情况统计信息2024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福州 多云转阴 13℃~20℃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统计信息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2024年11月接听情况 时间:2024-12-10 16:17 浏览量: 2024年11月,12348语音呼叫平台共接听群众来电咨询6635人次,平均每通电话通话时长约5.82分钟,其中客户评价率为100.00%,客户满意率为99.27%。全市http://sfj.fuzhou.gov.cn/xxgk/tjxx/202412/t20241210_4943617.htm
2.与法同行暖“新”护航——福州市妇联送法到新就业群体妇女身边活动邀请福州市台江区人大代表、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凤文主讲。林律师在法律法规宣讲环节,重点讲解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与妇女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享,深入浅出地阐释法律条款,有效加深了妇女群众对反家暴工作的理解,进一步传播了http://www.fj.chinanews.com.cn/news/2024/2024-12-11/558635.html
3.福州法律援助(申请类)办事指南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乡(镇)人民政https://www.66law.cn/laws/1552596.aspx
4.福州:9类情形申请法律援助将无需经济证明法制新闻福州律师核心提示: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该法规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规规定,9类情形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据了解,经多年发展,福州市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该法规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http://www.zgwlaw.com/Html/?935.html
5.福州律师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传帮带”培养机制、青年律师最低工资保障等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及时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专业律师人才培养上,推动我市法律服务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经费的建立,落实“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机制,2020年11月,党委向市委两新工委提出申请,建议设立“福州市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专项基金”100万元,https://www.fzlawyers.net/index.php?s=index/show/index&id=7921
6.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https://mip.64365.com/zs/787104.aspx
7.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 提供法律援助。 全国服务热线(0591)3360001 中心简介更多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地址位于福建省会福州,福州 福州市广达路51号(邮编:350005),,我中心主要经营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http://fuzhou0119411.11467.com/
8.法律援助工作总结(通用16篇)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https://m.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288245.html
9.法律援助工作总结15篇20xx年中心利用布洛陀民俗文化节和各乡镇歌圩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基层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在宣传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十个乡镇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30517112321_2850696.html
10.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仓山监狱法律援助站”的批复1 为什么要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0-12-30 2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福建省福州市 2018-10-17 共2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http://zc.vipisall.com/policy/99282F90MPDO0JPX6ND7SJLX6BCG6JP19Y
11.法律援助工作总结15篇上半年庆丰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促进了条例的贯彻实施。让社会知晓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宣传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1607292.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文10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文)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https://www.99xueshu.com/w/file63w8ign5.html
13.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07314586202法律援助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代表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的专门机构。它于1997年3月正式成立,隶属于省司法厅。其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省中心的服务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http://www.cc315.org.cn/context.asp?id=201
14.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精选20篇)根据盛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https://www.cnfla.com/gongzuozongjie/3393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