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第三条词语定义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2、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3、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4、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
3、、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4、在
4、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5、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6、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一年内)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7、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
5、理人。9、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10、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半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第六条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点,为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
6、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5、律师事务所与某当事人存在法律事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
7、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第七条疑似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
8、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2、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对抗性案件中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冲突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代理人的。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对直接利益冲突,会员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会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本规则第五条第12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