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克之下,人人都是蝼蚁;大炮当前,个个都是炮灰。
——题记
2004年3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出身的慕容雪村,出版《天堂向左,深圳向右》,讲述了一个年轻人在深圳白手起家,功业与理想、青春与爱情,最终全部化为内心虚无的故事。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伟等十九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张伟原为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金控集团”)法定代表人、ST禾盛(002290.SZ,原ST中科创)前实控人,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已高达数百亿元,社会影响力重大。
深圳中院作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之一,深圳特区作为我国超一线大城市,毗邻法制健全的香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然违法情况之多,令人咋舌。
1
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深圳中院强制视频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多名当事人均提出不同意视频开庭,强烈要求到庭参加庭审,同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
然而,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无视最高院的通知,不顾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假借疫情防控之名,行强制无理推进庭审之实。
就这两天的庭审实质效果来看,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参与庭审,存在全部被告无法出现在同一画面、声画传输延迟、当事人提出回避事由时视频突然中断、看守所监管人员大声呵斥当事人等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严格管控、预防疫情的蔓延,在保证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大力推行在线诉讼、视频庭审是我国司法的灵活应对,但这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之上的变通方式,在当事人明确表达不同意视频开庭时,深圳法院法官昝龙应“不得”在线诉讼,注意无其他任何例外。
2
本案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深圳中院由三人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张伟等人涉黑一案,张伟本人就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一个罪,其中仅张伟涉嫌诈骗罪一项指控,因“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就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属于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范畴。
庭审过程中多名辩护人多次向审判长昝龙应提出本案仅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宝贵的司法资源就此浪费在本可以也本应当避免的程序问题上。有一名辩护人甚至特别提示审判长昝龙应,其所曾经承办的案件就因未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导致所有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仍然罔顾辩护人良善提示,径行由三人合议庭审理。
3
深圳检院、中院违法指定不适格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将证人排除在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选择范围内。
而本案四名被告单位中的三名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都是本案的证人,绝对不能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其中一位诉讼代表人更是因为失职行为被被告单位直接辞退的多年离职员工,这样的诉讼代表人谈何维护单位权益?
另外,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在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问题上还存在两大严重违法情形:
第一,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应当是先由单位自行委托确定,只有在委托诉讼代表人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时,才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深圳检院检察官崔术方无视被告单位意志,违法确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诉讼代表人。被告单位辩护人明确指出该问题,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仍认可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参加人地位;
第二,被告单位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诉讼代表人张嶂,原因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就已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被告单位权益,由被告单位自行委托诉讼代表人。中科创金融公司自行委托确定另一名诉讼代表人,在庭审已进行了半日的情况下,深圳检院检察官崔术方提出质疑,且当庭表明新的诉讼代表人已在庭外候审。这名所谓新的诉讼代表人就是之前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其无权代表单位的张嶂。庭前会议时审判长昝龙应确认张嶂不能作为中科创金控集团诉讼代表人,正式庭审时又可以作为中科创金控集团诉讼代表人。这已经不仅是出尔反尔的问题,更是无法解释在仅间隔数天的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中,张嶂是如何从无权代表人变为适格代表人,且还需要代表被告单位作出意思表示的?
4
深圳中院拒不调取当事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第四条均同时规定:
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是说,本案必然存在大量的同步录音录像材料。
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之争,在刑事诉讼领域由来已久。同录是否是证据、属于哪种证据、是否属于案卷材料,各方各执一词。同录性质之争决定的是辩护人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诉人是否应当随案移送等。
不管其他地区就此问题如何争议,深圳特区在这一问题上早已一锤定音。
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安全局、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由此可知,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合法性,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但即使是本院六个月前才联合发布的实施办法,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居然也可以视若无睹,拒不调取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这就好比大家都按规定上了赛道,裁判突然把终点撤了、赛事取消了,可明明组织比赛、制定规则的不正是裁判本人吗?
5
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区别对待控辩双方,通过多次警告、训诫方式阻止辩护人发言
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对于辩护人发言多次以重复发言、庭前会议已解决过、提高庭审效率等为由,猛烈敲击法槌,制止辩护人发言。
法庭要求辩护人发言必须举手,然合议庭对于辩护人的举手示意大多视而不见,辩护人再据理力争,只能换来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训诫。
反观公诉人崔术方,在庭审任何环节中想要发言就可以直接发言,根本无需举手示意,甚至在对辩护人发出人身攻击时,仍未被合议庭警告、制止、训诫。
6
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以法庭安排为由,拒绝同案辩护人参加庭审
为提高所谓的“庭审效率”,深圳中院法官昝龙应安排当天的庭审任务,提出如果不完成,所有人都要加班完成。
所谓的庭审任务是按照指控罪名来划分的,如果某起指控未涉及某一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其辩护人就不能进入法庭参与庭审。
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即使是某一单一罪名的指控也是被作为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出现的,那么全体辩护人均应当参与庭审,了解是否存在组织共同犯罪。辩护人都还没有进入法庭,何谈实质辩护呢?
说好的庭审实质化,果然又只有很傻很天真的辩护人当了真。前述种种,属实发生。
真不知,特区如今已经“特”到不适用全人大全人常的立法、两高的司法解释了吗?
没想到,特区多年发展依靠的是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现如今被一些人利用成罔顾公正、凌驾于法治之上的强权政治?深圳张伟等人涉黑案,庭审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明显违法、重大违法情形,难道就是深圳经验?
通过压制辩护人发言、阻止辩护人参与实质庭审、坦克式推进刑事诉讼程序,难道就是深圳速度?深圳,这座迷人而繁华的超一线城市,每天有无数年轻人怀揣梦想来到这里,从小渔村发展至今不可谓不是中国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