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闽侯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答复的反驳意见书
闽侯县人民政府:
反驳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不服闽侯县司法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不给予我所办理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初审、评定考核等次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按贵府要求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已由贵府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答复。日前,反驳人向贵府行政复议机构查阅了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书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未作答复)。现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拟证明的对象,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一、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对申请人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检查考核出具不评定等次的初审考核意见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客观事实,其提出的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应给予采纳。
被申请人在对反驳人按照规定报送的律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初审,作出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决定后,反驳人向其提出了书面异议,异议书同时报送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司法局收到反驳人的异议书后,于2023年5月5日以律师工作处的名义,将反驳人的异议事项移送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收到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的《移送函》后,作出了本案被申请复议的无文号《告知书》,声称“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和有关通知要求及《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对2022年度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无法出具初审意见,作出等级核定。待福州市律师协会出具已全额交纳会费的证明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告知书》附送了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的《移送函》和《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见被申请人证据6),这明摆着是借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之机,帮助福州市律师协会强行搭车收取律协会员会费,非法搜刮、抢劫律师事务所财物,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又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由于被申请人出于帮助福州市律师协会强行搭车收费的非法目的,拒不依法为反驳人律所出具初审意见、评定考核等次,因此影响了福州市司法局对我律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对我律所的执业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审查,确定我律所的考核等次,导致反驳人律所和邹丽惠、李性浩两律师至今没有通过2022年度年检考核获得备案盖章。
故被申请人辩称其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明显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二、被申请人举出全国律师协会律发函[2015]2号《关于答复民政部有关问题的函》和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复决字[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其不给反驳人律所出具评定考核等次的初审意见,妨害反驳人律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检考核,不影响反驳人律所及其律师的执业,就更加荒谬了!
以上两份文书,前者是反驳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以“律师协会违反社会团体‘自愿加入,自愿交费’的原则,强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入又强制收费——借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费”为由,举报全国律师协会,要求撤销全国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国家民政部发函要求全国律师协会答复,全国律师协会为逃避被依法撤销的命运,作岀的违背客观真实的虚假答辩;后者则是因反驳人不服福州市司法局不给予我律所年检考核确认盖章,影响我律所和邹丽惠律师(当时只有一个执业律师)正常执业,反驳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福州市司法局给予行政赔偿,福州市司法局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作出的答辩。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载了这一答辩,后来成为邹丽惠律师以“全国唯一特许免检的律师”之身份,应对各地公检法机关的质疑之“尚方宝剑”,也成了福建省司法厅和福州市司法局始料不及、后悔不迭的一个隐痛,岂能作为被申请人推卸法定职责的借口?!
被申请人是曾经将反驳人律所2022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过,但给出的意见是“不评定考核等次”,理由是:“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和有关通知要求,2022年度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合格情形,也不属于不合格及暂缓考核的情形,县局无法出具初审意见,作出等级核定”。反驳人不服该意见,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在详述了异议理由后,严正指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县局既然认为我所没有缴纳律协会员会费,不属于不合格及暂缓考核的情形(其实也不属于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就应当提出给予我所评定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初审意见”。异议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和福州市司法局提交,福州市司法局收到反驳人的异议书后,以其律师工作处的名义,将反驳人的异议事项移送被申请人办理,说明福州市司法局确认:应由被申请人为反驳人律所出具评定考核等次的初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不但不纠正错误,反而作出比之前意见更加露骨的无文号《告知书》,赤裸裸地公然帮助福州市律师协会强行搭车收费,不仅违背了福州市司法局的旨意,更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国家几部委关于“强制加入的协会、学会、商会不得收取会员会费”、“不得借年检考核、评比、检查等行政职能,搭车收费”的三申五令,甘心作福州市律师协会违法犯罪的“马前卒”、“替罪羊”,深陷泥潭不思自拔,还借口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重复性处理行为”,信口开河地称其“不具有可复议性”,要求贵府驳回反驳人的复议申请,不仅无理狡辩(被申请人在答辩举证时未提供反驳人律所的异议书,足以证明其理亏心虚,不敢面对反驳人的异议),而且愚蠢至极!
四、被申请人辩称反驳人“申请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范围,对其申请应不予支持”,纯属“灶王爷扫院子”、“吃咸鱼蘸酱油”,多管闲事瞎操心!
令反驳人十分不解的是,《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规范的是律师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行为,而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依法不归被申请人所有和使用,反驳人申请贵府对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办法》直接受益者的本案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尚不着急答辩、反对,作为局外人的被申请人反而心急火燎地跳出来极力排解,莫非福州市律师协会暗中给其分了一杯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反驳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出的答复、所举证据拟证明的对象,均不能成立,贵府应依法不予采纳。反驳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恳请贵府予以全面支持。谢谢!
反驳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丽惠
二0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1、对闽侯县司法局初审不给予烨阳律所评定年检考核等级的异议书,证明反驳人对被申请人不给予反驳人律所出具评定考核等次的初审意见的违法行为提出的异议,依据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被申请人应予纠正而拒不纠正,侵犯了反驳人律所及其执业律师通过年检考核,获得备案盖章的合法权益。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证明国家有关部委早就明令禁止像律师协会这种“强制加入”的协会、学会(社团组织)收取会员会费,明令取缔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乱收费
7、反驳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因律所执业律师李性浩在山西省长治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受阻的问题;李性浩律师本人因2022年度执业考核问题,与福建省司法厅林安泰副厅长、律师工作处王传福副处长联系、要求解决的短信记录3张。
证据5-7共同证明反驳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新近在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因律师证没有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执业资格又受到质疑,会见受阻妨害其正常执业办案的事实;律所另一名执业律师李性浩在山西省长治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也遭遇同样问题。因此,被申请人辩称“律师证未年检盖章,或者年检不合格,不影响执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纯属其为推卸法定职责的无理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