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7〕3号)提出的:“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7号)提出的“着力构建以‘企业+劳动者’需求为主要导向的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制”的要求,以及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要求,现决定在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招收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招聘1人。
二、岗位招聘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或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岗位薪酬待遇
1.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列为A类公益性岗位,应发工资为3706元/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收入约为3317元/月。
2.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与正式录用后薪酬标准相同。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工作职责
六、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试、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名。
3.提交材料:报名人员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籍在线检验报告、《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前往市、县(市)区、高新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资格审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
经审核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情况,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
(四)公示
(五)聘用及备案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委托其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报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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