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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榕财决【2018】79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无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20

10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度仲裁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仲裁规则和办案规范

(二)注重仲裁员的选聘、培训和考察,狠抓案件审理质量。加强业务培训。2017年度特别加强仲裁员培训,通过与高校合作,请老师授课,讲授法律知识,请专家传授仲裁技巧,案例研讨等方式培训仲裁员,提高仲裁员仲裁水平。

(三)努力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了解。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年初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1024.21万元,本年支出1066.19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41.98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一)2017年收入1024.21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451.35万元,减少30.59%,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1021.9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2.31万元。

(二)2017年支出1066.19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5.24万元,减少0.49%,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93.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84.4万元,公用支出9.2万元。

2.项目支出772.59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0.0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0.0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0.0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00万元,同比增长0%。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2017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6年相比,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0%。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增长0%。

(三)公务接待费0.00万元。累计接待0批次、接待总人数0人次。与2016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0%。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00万元,本单位为事业单位没有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本单位无应开展绩效自评的2017年财政支出项目。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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