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林汝捷先生于2012年10月20日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对该议案进行公告披露。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在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林汝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90,1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的56.37%。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高效节能制冰系统生产基地募投项目部分实施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人,代表股份90,1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0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高效节能制冰系统生产基地募投项目部分实施计划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部分实施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人,代表股份90,192,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0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部分实施计划的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林汝捷先生(身份证35018219681001XXXX)、陈义金先生、林汝捷先生(身份证35010319650601XXXX)、林长龙先生、杨慕文先生、陈辉先生六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林汝捷先生(身份证35018219681001XXXX),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陈义金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林汝捷先生(身份证35010319650601XXXX),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林长龙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杨慕文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陈辉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黄杰先生、杨一凡先生、支广纬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黄杰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杨一凡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支广纬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选举的议案》,选举林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为:
林丰先生,获得表决票90,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苏波律师、王维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