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某市破获重大部督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上亿元,该案的几名主要被告人已经被法院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资料显示,J公司主要通过虚构出口货物、虚报货柜号、伪造购销合同、仓单、虚假走账等手段,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H公司于2017年成功上市,先后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某市工业五十强企业”、“某市亩产税收A类企业”、“劳动保障信用A级单位”、“某市工业成长型企业示范单位”、“某市著名商标”等称号。
公安机关在办理J公司案件时,发现H公司与J公司存在签订合同、交付货物、共同报关出口的关系。同时,银行流水显示,J公司还汇给H公司近千万元,H公司如数开给J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安机关开始初查H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从公安机关调取到的J公司造假的货柜号清单里,正好显示出有几批货来自H公司,“H公司出的货对应的货柜号是假的,H公司和J公司虽然有银行汇款记录,但很有可能是一批假的交易”,公安机关认为H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同时也有可能成立J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共犯,于是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某。
二、压力之下,老板认罪
一开始,公安机关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H公司和J公司做的是一批虚假的交易,所以侦查人员将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某带回公安机关后,就将经过初查的证据情况向其告知,并要求其“如实交代,否则后果自负”。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W某承认了H公司和J公司合谋虚开发票、伪造货柜号、制造交易流水等行为,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和H公司宽大处理。公安机关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此后W某又做了多份认罪的笔录。
W某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料某市公安局将H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下W某着急了,上市公司若被判处刑罚则后果非常严重,于是W某找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赖振华律师、鲍莉莉律师,律师需要想尽办法,看能否不让上市公司受此“灭顶之灾”。
三、临危受命,证据不利
“当事人自己都认罪了,这个案子还能扳得回来吗?”但十万火急,两名律师顾不得考虑那么多,紧急赶往H公司所在的浙江省某市。
和检察官交流得到这样的答复,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两名律师没有放弃。马上安排与W某见面交谈。两名律师告知了W某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其如果说谎将会遭受不利的后果,后又严肃地问W某:“你到底有没有配合J公司造假?H公司和J公司的业务到底是真业务还是假业务?”经再三询问,W某向律师保证,“一定是搞错了,H公司和J公司的业务是如假包换的真业务。”既然W某这样说,两名律师需要绞尽脑汁寻找案件突破口,最大限度为W某争取权利。
四、抽丝剥茧,导出真相
日拱一卒无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努力终于收到了成效,两名律师把与W某的谈话和阅卷中发现的证据问题相结合,找到了本案的若干突破口,足以证明H公司和J公司的业务是真实业务:
1.H公司的销售部门和仓库各自留存了《销售审批单》和《销售出库单》,该两套证据与《购销合同》能够一一对应,能够证明《购销合同》不是造假。
虽然在案多名人员的口供均承认《购销合同》系造假,但结合《销售审批单》和《销售出库单》来看,《购销合同》反映的应当是真实的销售。
2.海关部门出具的货柜号造假认定函有误,H公司能够拿出证据证明。
海关部门的认定函认定某货柜号为造假,但H公司曾因该货柜中含有不允许一同运输的物品“平衡车”被海关部门处罚。既然H公司都因该货柜被处罚了,该货柜号怎么可能是假的呢?
3.被认定为造假的H公司、J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从实际履行的情况上看,应当认定为真实。
根据在案证据中《购销合同》的其中一份,合同金额为1008821.1元,但发票开了901350.5元。根据合同约定的该批货物明细,律师查找到了H公司仓库的《销售出库单》存根显示的金额也是901350.5元,与合同金额对不上。面对律师的询问,W某解释说,当初签的时候货值是1008821.1元的,但是要交货的时候没有那么多货了,所以才交了901350.5元的货。为此还跟J公司的业务代表和前来拉货的卡车司机说过的,运输公司那边应当有《销售出库单》的其中一联的。也可以证明《购销合同》体现的是真实业务。
4.根据现有证据银行资金明细,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不足。
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从接受发票方开始,应当有一个完整的资金回流过程,直至资金重新回到接受发票方的控制之下。本案中,只有J公司付款给H公司、H公司开发票给J公司的证据,没有H公司将货款回流给J公司的证据。H公司在两名律师的建议下,将H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各高管的私人账户都查了一遍,没有发现资金回流给J公司的证据。
5.H公司能提供一个关键的证据——海运单,证明部分合同已实际履行。
在案证据显示H公司的一单与印度尼西亚客户的外贸业务系造假,因为公安机关没有查到相应的该批货发到印尼。但H公司向其西班牙客户调取到了该批货的海运单和收货记录。原来该批货本来是要发给印尼的,但因为西班牙客户又与印尼客户签订了合同,故该批货就直接发到了西班牙巴伦西亚港。
6.对外贸易业务的一些实际做法,虽不合规,但情有可原,是本案的合理怀疑。
本案存在一种可能性,即H公司将货物发给J公司再转卖给国外客户,但国际经济形势变化较快,国外客户可能临时不要这批货了。H公司或J公司只能再去想办法将该批货卖给其他国外客户。因为资料更换太麻烦,J公司拿着H公司的发票和之前已经做好的手续去办了出口和退税,但实际海运单、货柜号、实际目的地都与原来的资料对不上。这种做法虽然违规,但只要该笔交易真实,H公司就不构成虚开犯罪。
五、据理力争,收获成果
两名律师帮助H公司将证明上述观点的证据线索交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手上,并附上《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不仅指出了在案证据的诸多偏颇、错误之处,而且结合提交的证据线索进行了论证,证明了己方的观点。同时向检察院申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H公司和W某不起诉。
在递交材料时还出了一个小插曲,因为双方观点不一,互相说服不了对方,检察官、律师在办公室里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检察官寸步不让,律师据理力争,双方的争论甚至引来了其他办公室的多名检察官到场“围观”,并把双方劝和。双方最终求同存异,各自保留观点,检察官也答应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院经研究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W某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H公司也终于免遭这个“无妄之灾”。
六、案后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或虚增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虚开方、介绍方还是接受方,都需承担刑事责任。侦查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通常做法,是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伪造的、双方的打款记录存在回流、出库单和运单等存在造假等情况。证明双方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方法有很多,获取当事人口供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一种。但因为言词证据存在不稳定、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特点,其证明力往往不如实物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本案就是客观证据证明力优先于言词证据的典型案例,律师运用实物证据、线索对言词证据做出了有效的反击。律师接手本案时,W某已经多次在笔录中承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承认了合同、海运单、货柜号都是假的。在案证据对H公司和W某极其不利,如果被认定犯罪,多年含辛茹苦经营的上市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金道两名律师在证据极其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多次与W某和H公司其他员工深入交流,挖掘了本案的诸多隐藏的线索,提出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通过翔实、逻辑严密的律师意见,不怕困难、迎难而上、据理力争,获得了客户和承办检察官的尊重,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七、合规意义
本案是“不幸中的万幸”,不幸的是H公司老板W某多次做了认罪的笔录,幸运的是律师通过努力找到了与笔录相反的证据线索,推翻了用笔录证明的事实。但不规范经营的公司在陷入“不幸”时,是否同样足够“幸运”?答案是不确定的。公司在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补开发票、发票冲红、产品转卖等情况,甚至在真实对外贸易过程中,因为成本等多方面考虑,可能出现合同、发票、单证货不符的情况。上述情况可能会被侦查机关怀疑系基于虚假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建议有上述不规范操作的企业制定对外开具发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开具发票的流程,当出现补开发票、产品转卖等情况,可能造成虚开风险的,及时做好备忘登记,保留相应的出库单、运单和转卖合同等,以便随时可查,最大限度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