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由潘书鸿副会长主持,共分两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由朱慧芬主任向大家介绍人口办的基本组成架构以及人口办召开本次调研座谈会的目的:改进及完善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项议程为双方就律师执业过程中与公安人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交流。
会议最后,朱慧芬主任、王锋政委及张展宇副主任等作了总结发言。他们表示,通过本次调研座谈会了解到人口办在政策、工作规范、落地执行、监督、宣传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人口办会就本次座谈会提及的问题作深入探讨,继续以法律为依据、以实际需求推动工作进程(如进一步探讨本市律师如何调取外省市人员户籍信息等问题),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满足律师在执业工作中的实际需求,为人民服务。
2019年6月12日上午,市信访办在综合楼225会议室召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推进会,总结一年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取得成效和经验,推动我市法治信访更高质量发展。市信访办主任王剑华、副主任上官剑,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祎、市司法局信访办主任曹家侃,市信访办复查复核处处长吴志中、督查处处长江海鲲、接访处调研员肖斌,市律协副会长杨波律师、市律协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主任毛惠刚律师、市律协业务部马殷华,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新闵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薛丽蓉律师、律师陆俐莎等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市信访办副主任上官剑主持。
会上,市信访办主任王剑华发表讲话。王剑华主任首先向一直以来关心指导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市司法局、市律协,以及积极参与信访工作的广大律师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历届市委、市政府都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作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进行部署,为这项工作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一年以来,广大律师参与信访复查复核、信访窗口接待、突出矛盾化解、疑难案件审核以及信访实地督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啄木鸟”、“智囊团”和“润滑剂”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王剑华主任强调,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提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质量效能,打造更高水平的法治信访。要进一步拓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广度深度,结合信访工作实际需求和律师队伍职业优势,积极探索新途径、创建新形式、打造新平台,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方位的合作关系。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前瞻作用,引入律师参与预警预判、风险评估等预防性工作,发挥律师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中的积极作用,邀请律师进行专家论证,为政府决策把好法律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建设,在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关于本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健全管理机制、协同机制、宣传机制,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保驾护航。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祎指出,市信访办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做法值得在全市推广。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牢牢把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对推动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的重要意义,与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更大的平台、更广的空间、更强的保障。
上官剑副主任从“积极探索、加强合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聚焦办理、加强审核,确保案件提质增效”、“拓展领域、加强研究,充分发挥律师优势”三个方面通报一年来新闵律师参与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有关情况。
他表示,一年来,市信访办移交新闵所参与核查的复查复核案件共264件,涉及动拆迁、土地纠纷、物业业委会、公房管理、劳动纠纷等信访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新闵所在参与复查复核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前台律师派驻,后台团队支撑”的创新工作模式,共出具《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核查律师意见书》245件,并对2018年已办结案件制作了《复核(复查)分析表》,逐一进行分项总结,形成《市信访复查复核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对经办的信访诉求数量、类型、归纳准确率、正确适用信访处理方式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分类处理情况、处理准确率、常见错误类型等进行了详细分析。
这一年来,市信访办与新闵所律师紧密合作,建立起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共同在法治信访事件过程中不断探索,工作成果显著,取得良好实效。新闵所通过立体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源头预防化解矛盾、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下一步,要扩大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覆盖面,推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全面保驾护航。
市律协副会长杨波表示,信访是社情民意的重要信息窗口。信访工作是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纽带,也是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治理的重要平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利于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因为有些时候信访人情绪波动较大不愿意相信政府,把律师作为社会第三方引入有助于舒缓信访人的情绪,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希望广大律师们能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充分展现律师的专业优势、执业精神和公益情怀,为法治上海建设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
新闵所江净主任围绕“建立八项机制提供优质服务”作了交流发言。江净主任说,“2018年5月,新闵所荣幸地被聘为市信访办法律顾问,并受市信访办委托,全面参与复查复核工作,同时,也参与了窗口接待、实地督查等其他日常工作。为此,新闵所由我和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薛丽蓉律师牵头,专门成立了市信访办法律服务团队,并建立和完善了八项工作机制,确保为市信访办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八项工作机制分别为:党建引领机制、专业培训机制、专业模板机制、形成例会机制、质量控制机制、相互沟通机、理论学习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2019年,新闵所将在八项工作机制保障下,继续积极参与市信访办复查复核、督查、调研、矛盾化解、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日常工作,为市信访办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新闵所将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总结,制作典型案例分析合集,并草拟《上海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为上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参考。”
陆俐莎律师从自身的实践心得方面作了交流。她说,从2014年进入新闵所之后不久就在江净律师的指导下开始参与信访工作。2016年,被派驻到闵行区信访办复查科半年,全面参与闵行区的信访复查工作,2017年以来负责闵行区马桥镇和华漕镇的信访法律服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提高律师自身能力、参与社会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青年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大有可为。自去年5月开始在市信访办复查复核处的一年里,她接触到了许多以前不曾接触到的案件类型,不断地在学习和成长,不仅在业务能力上得到了提高,而且在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上,她也从复查复核处的各位老师和领导身上学习了很多,她十分感谢江律师的信任和各位老师和领导对她的支持和帮助,希望在未来也能够继续进步,为市信访办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6月4日,社会矛盾化解事务部召开第二十一次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专题研讨会,此次会议由副部长陆俐莎律师主持,新闵所主任江净及部内十余名律师、助理共同参与研讨。
会议伊始,江律师对上半年新闵信访法律服务团队的工作作了简短的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之后,与会律师及助理又继续对法律意见书撰写过程中遇到的职能部门信访答复错误等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由承办律师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分析案件法律关系,阐述各项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情况,提出信访事项争议的焦点和难点,详细解说职能部门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次会议经近三个小时的交流讨论圆满结束。一直以来,新闵所定期开展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专题研讨会议,为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把律师专业信访理论与实践工作水平向纵深推进提供了优质环境,对新闵所打造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的信访法律服务团队起到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5日在进博会开幕式上提出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针对这一资本市场重大变革,为了正确认识和了解这项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2019年6月5日上午,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开展科创板上市业务专题培训。
本次专题培训,新闵所金融与税法事务部邀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中心执行经理顾斌博士解读科创板新政,帮助律师了解科创板政策要点,提高律所参与科创板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本次讲座由金融与税法业务法律事务部部长刘福元律师主持,主任江净律师、执行主任郭文华律师等三十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参加本次培训。
顾斌博士对科创板的规则框架、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在注册制条件下的审核方式、审核程序、发行与承销、交易机制、监管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对上交所的发行上市服务体系进行了完整的介绍。
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的重大创新。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科创板制定了更具包容性的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共设置5套市值指标,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即可:
对存在红筹架构及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亦可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红筹企业上市条件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
科创板实施上市注册制试点,交易所承担发行上市审核,这不仅是审核主体的变更,也对发行上市审核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二是坚持审核公开透明、三是坚持压严压实中介责任、四是坚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条件审核、二是上市条件的审核、三是信息披露的审核。整个注册制上市审核程序清洗透明。
通过顾斌博士全面深入的讲解,各参会律师对科创板上市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监管制度等均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更为精准且专业的法律服务奠定了基础。
2019年5月31日,由公司法律师事务部承办的“2019年新闵所青年律师微论坛第五讲”在本所7楼会议室举办。新闵所执行主任郭文华律师、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顾亮亮律师、党和政府法律事务部部长黄彩虹律师等20余位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在三位律师进行讲解时,郭文华律师、顾亮亮律师、黄彩虹律师、陆俐莎律师等针对具体的知识点进行了补充讲述与讨论,整个讨论过程非常融洽。
讲座中资深律师通过提问的方式,帮助青年律师更好地总结实践经验,让青年律师学到了讲课的重点和技巧,也激励了青年律师脚踏实地、不断学习。
2019年5月30日下午,新闵所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在本所7楼会议室举办了新闵所2019年第三次业务培训讲座。本次讲座由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马嫄媛律师主讲,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执行主任郭文华律师、副主任薛丽蓉律师以及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部长管文琦律师、副部长程辉律师等二十余位律师及助理参加了本次培训讲座。
随着上海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对社区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许多小区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难、公共收益使用账目不透明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旧版物业管理规定中不明确的操作更加细化,今年3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新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在讲座过程中,江净主任指出,新规实施后,律师不仅要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宣讲新增的法律知识点,还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融进日常管理思路,这样才能为社区的管理者们提供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对住宅物业领域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管文琦部长也在讲座中贡献了不少亲身经历的案例,让大家对这一领域的法律纠纷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也激发了与会者们更多的思考。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上海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暂定名)》为今年立法预备项目。为做好该项立法工作,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市司法局、市高院等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下午在市司法局303会议室召开第三次立法调研座谈会,共同联合开展课题调研活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司法局、市高院有关负责同志,上海金融消费调解中心、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证券基金期货联合调解委员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代表以及律师代表等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会议伊始,市司法局人民参加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赖咸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薇向大家简要概述了本次座谈会的目的,是为制定《上海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暂定名)》这个立法预备项目做准备,并就各行业多元化解纠纷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推动立法等向出席代表进行调研。
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作为律师代表之一首先发言。江净律师说,我十分盼望上海市对多元化解纠纷进行立法。2005年,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根据闵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经区司法局许可和区民政局批准并登记设立了民非企性质的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专门用来化解信访矛盾和社会矛盾,是全国首家以律师为主体的调解组织。
目前,全国有6个省市对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进行了立法,建议上海市加快推进这方面的立法。
之后,其他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向大家介绍了各自行业在调解、仲裁等化解纠纷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资金不足,司法确认标的的限制,调解中心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限制以及如何确保调解内容的保密等,并就前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最后,吴薇副主任委员作了总结发言。她向奋斗在多元化解纠纷一线的同志表示感谢,感谢同志们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希望同志们继续发挥能动性,为多元化解纠纷持续贡献力量。同时,她表示会对大家的建议作深入研究,为立法预备项目做好充分准备。
“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于2004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历史经验,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这项改革如果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其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义。所以完善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立法进程。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地方人大敢于探索,率先进行地方立法。2015年4月1日厦门市出台《厦门经济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地方性法规。随后,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出台《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现武汉市关于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也已在日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出台。这些地方人大关于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为我国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开了个好头,而从这些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上的共性,也可以看到个性或特殊性之处,对于我国其他地方及国家层面立法有着参考推动的意义。
整体架构
从五个条例中的整体架构上,条例基本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纠纷解决途径、纠纷解决程序衔接、纠纷解决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管理监督考核、附则等内容。其中,《黑龙江多元条例》与《福建多元条例》将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一块单独作为一章,更加明晰得规定了有关调解协议效力如何进行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等问题。
职责分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职能主体,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如村(居)委会、工会等)、社会组织(如妇联、共青团、行业协会、商会等)等。厘清各主体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可以有效防止纠纷解决工作中的相互推诿或者擅权揽责,是有效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厦门多元条例》在总则部分用5个条文,《山东多元条例》第二章用了12个条文,《黑龙江多元条例》第二章用了18个条文,《福建多元条例》第二章用了12个条文、《安徽多元条例》第二章用了18个条文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和解纷主体的职责范围。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山东多元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各种纠纷化解途径的有机衔接”。《黑龙江多元条例》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安徽多元条例》规定综治统筹协调部门将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纳入各级综治中心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分流处置、归口管理和跟踪落实工作,协调化解各类纠纷。从以上种种规定可以看出,综治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工作职能部门,其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中是扮演着有效地促进各个职能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主体地位。
2、各行政机关
3、人民法院
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社会,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主体复杂、频发易发、敏感性强、对抗性激烈等特点。在纠纷化解需求日益呈现出多面性时,实践中纠纷解决却仍过度依赖诉讼方式,诉讼案件逐年剧增,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因此,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建立与推行可有效解清诉讼压力,也使得不同类型的纠纷通过更好的途径予以解决。故在各条例的规定中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其他纠纷化解途径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各协调化解主体协调配合,负责效力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指导等工作,并为纠纷解决提供司法保障。
4、各级基层组织、社会团体
在社会治理中,建立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体系,是促进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有效方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在健全村(居)民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方面应当发挥着积极作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法学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五个多元条例都规定了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在预防纠纷、化解纠纷中的职能作用。这对增强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起到关键作用。
纠纷化解途径与效力确认
此部分中,五条例主要规定了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有哪些化解途径,从中也体现了在各地方人大在学习贯彻中央改革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内容时的创新与发展。
程序衔接
程序衔接部分主要是通过立法对各种“对接”机制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利于发挥各个机制的作用。《厦门多元条例》和《山东多元条例》分别用一个章节的内容规定了“纠纷解决程序衔接”,《黑龙江多元条例》、《福建多元条例》、《安徽多元条例》则是在其他章节中有相应体现。
从五条例中可以看出,程序衔接部分有如下特点:(1)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裁决与诉讼的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以及诉调对接程序;(2)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程序;(3)建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模式。
组织建设、保障措施
结语
厦门市、山东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五地多元条例作为我国首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制度的先导者,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对于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我们应当看到其在现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下的创新与发展,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尚存的局限与不足。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并作适当的调整与改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才能日益成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加完善,以面对现在社会日益增加的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
2019年5月29日,新闵所破产清算和企业保护法律部举办了第五次业务培训讲座。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部长张云鹍律师以及其他二十余位成员参与本次会议。本次讲座由张云鹍律师主讲,培训主题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
其后,讲座就债权异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析。包括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及分类。另外,张律师还介绍了债权确认之诉及衍生诉讼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特别规定。
讲座结束后,大家对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债权确认、企业注销、破产清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讨论。另外还对本部门十大经典案例编纂工作的进度进行了确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例做了一定的调整。
5月15日,长三角G60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在松江区举行。新闵所破产清算和企业保护部部长张云鹍律师应邀参加会议。
会上,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正式揭牌成立。这是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继新材料、机器人、智能驾驶、新能源、新能源和网联汽车后成立的第六个产业联盟。
为此,该联盟将定期召开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会议、分领域研讨会以及产需对接活动,整合G60科创走廊九地市资源,充分发挥区域协同发展的整体优势,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的密切协作,加快形成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协同发展。此外,该联盟还将成为搭建政企沟通的桥梁,产融合作的桥梁,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探索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创新项目孵化、联盟成员企业项目融资、产业链横纵整合等优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