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范例6篇

3月19日上午10时,记者随着一辆清运垃圾的卡车,五天内第二次“光顾”这里,目的是了解已被不少权威资料列为头号危险废弃物的医疗垃圾的处理情况。

记者走进这个大垃圾场,只见此处蚊蝇肆虐,臭气熏天,大面积的生活垃圾露天堆置。据了解,每天填埋于此的垃圾多达1400多吨,其中有一部分不仅可能引发污染事故,而且会给水源和土壤环境带来长期的潜在危害。医疗垃圾作为含有大量细菌、病毒的特殊垃圾,本不应出现在这个生活垃圾场里。但情况远比记者想象的还糟糕。红庙岭垃圾场上的拾荒者告诉记者,这里每天都能看到从医院里运出的医疗垃圾,纱布、棉签、一次性注射器等等,用拾荒者的话说是“什么都有”,连病人被切下来的器官都已是“见怪不怪”。

那么,这些医疗垃圾是如何被抛弃在这里的呢?

大医院将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

3月12日上午11时,位于八一七南路省城实力较强的福建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这里的景象是如此的令人不堪忍受:在门诊大楼后门的垃圾箱内,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混杂,苍蝇围着饭盒、烂水果、带血的棉签、一次性针头、一次性便杯、点滴瓶飞舞着。

3月12日下午4时,在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住院部大楼后的通道垃圾口处,堆着带血的纱布、手套及一次性床垫等。一辆板车正拉走这里的垃圾。而此车穿过人群熙攘的商业街时,记者目睹了这样一个场景:几位在小摊前吃早点的中年人见垃圾车擦身而过,并不知车上装的究竟是什么,因此麻木得连眉头都未皱上一下……

这辆板车的目的地是位于交通路方向的一垃圾中转站。此车一来,清洁工便将板车上的垃圾卸下,如此,医疗垃圾很快便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了。一位姓陆的女清洁工告诉记者:“那边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的所有垃圾都由我处理,一天要装近10车,那些带血的东西,车上每天都有。”而旁边一位清洁工正专心致志地将板车上的剩饭、烂水果等捡出,装入身边一个发出酸臭味的红塑料桶。他捡完后,双手在水龙头底下一淋,之后仅用他那条已发黑的毛巾简单地擦……他说:“这些东西是拿去喂猪的。”记者听闻此言,不禁愕然。

3月16日下午3时,福马路的福建省肿瘤医院。这家据说是处理肿瘤“老大”的医院,在它的垃圾箱内,则呈现这样的情景:敞开的污物袋内,从人体割下来的器官仍然在溢着脓血,不断散发着阵阵恶臭。这家医院的清洁工把这些垃圾装进板车后,运至锅炉房旁,将煤渣盖在垃圾上。这辆板车穿过福马路的自行车道,便来到连江路的一家垃圾中转站。拉板车的清洁工对记者说:“医院把一次性针头、针筒收走了,我收的大多是病人吃剩的食物。医疗垃圾也多,纱布、绷带、血棉签天天都有。”当记者问她为什么要在垃圾车上覆盖一层煤渣时,她不好意思地笑笑说:“看相好些嘛!再说,运送途中也不会被风吹掉。”

3月17日上午10时,福州市皮肤病医院。这里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除了将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管进行分装外,一大部分医疗垃圾则被倒入露天的生活垃圾堆中。

3月17日下午3时,位于仓山区福湾路的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消毒工老徐推开污水处理站的门,记者听到的是地板下污水流动的声音。老徐指着两只大塑料空桶说:“我常去领药粉来调配次氯酸钠溶液,再倒入污水处理器,用完了再领。”当记者发现污水处理器口的阀门已关死时,老徐连忙解释说:“它们像水龙头一样,没关紧的话,药水会一下子用完的。”记者看见墙上挂着《污水处理站规程》。这个“规程”规定:管理人员必须定时抽样检查,每日要做值班记录,及时填写检查报告单等。对此项工作,老徐告诉记者,当天的没做,前两天还做了,只是被卫生防疫站的人拿走了。

记者调查其他医院的污水处理站时,情况也不乐观,甚至有市民反映:因医院附近下水管道堵塞,往往有多处窨井冒污水。这些污水,多数含有医疗废水及病人的大小便,污染了环境,同时也传播着各种病毒。

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随意丢弃垃圾场

稍有卫生常识的人都知道,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往往带有大量的病毒、病菌,虽然福州市各家医院大都按有关规定进行有序的消毒毁形,但是仍有一些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悄悄流失。

3月17日下午5时,记者在仓山的一垃圾中转站内,看见一个小女孩正用一个一次性注射器刺入地上的烂苹果,一个男孩则拿另一个注射器到水龙头边去注水玩。小男孩指着中转站内的垃圾箱说:“针筒是在那儿找到的,我们把针筒里的血洗干净了才玩的。”小男孩见记者并无恶意,便讨好地说:“你要吗?我到那儿再帮你找几个。”

3月18日上午10时,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医院的垃圾站前,一个严姓老者正在粉碎大堆的药瓶,铁锤落下,瓶内的残余药液不断溅出来,落在老者身上。老头告诉记者:“这里有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但不常见。通常医院会碾碎了再处理,但漏网者仍然不少,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想办法,到小医院去弄!”

3月19日上午10时,红庙垃圾场的露天堆放处。垃圾散发着恶臭,全然没有影响到在那挑挑拣拣的拾荒者。一位吴姓拾荒者听记者说要收购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显得非常热情:“你出什么价钱?针头、注射器在这个垃圾场里经常可以看到,但是不好捡,不是因为少,而是有时手会被刺破。”他指着围在那堆刚卸出的垃圾周围的30多个拾荒者说:“只要价钱合适,我可以组织他们,天天帮你捡。”

值得庆幸的是,记者从这群拾荒者处得知,目前并没有真正的商人来收购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但吴姓拾荒者的“组织”一说,表明福州市废弃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已出现十分令人担忧的漏洞。

加强医疗垃圾的管理迫在眉睫

虽然福州市目前还没有发现由于医疗垃圾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病毒感染事件,但从记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医疗垃圾确实是人类一种高度危险的“隐形杀手”。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病人,不是因身体不好而生病,而是因为不慎感染上了各种病菌、病毒,无论是普通感冒或是难以治愈的乙肝、丙肝和艾滋病,都不排除是因医疗垃圾处置不当而受到感染的。在福州,医疗垃圾问题几年前有媒体曾作过类似报道,几年后的今天,情况似乎并没多少改变,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但是,福州市卫生防疫站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同志则对记者说,市内的较大医院,基本上只能做到对废弃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焚烧这两步,至于分类、填埋,市内各家医院均未做到。

福州市一家省级先进单位医院的供应室一位刘姓护士长告诉记者:“在操作一次性医疗器械方面,我们按有关规章领来多少,就发给各个科室多少,使用后处理也要统计数量,在程序上必须开三联单登记数据。如果对不上,我们是要追踪其去处的。”该院总务科姓蔡的同志也说,病房垃圾我们都用黑色污物袋装好后,再进行焚烧。但有时污物袋破了,也许会出现漏焚的现象。

在医院感染管理科工作多年的张科长,对医疗垃圾分类问题颇感无奈。她告诉记者:“有色污物分类袋,相比一般的垃圾袋质量较高。如果医院采用标准分类污物袋,再加上污物处理工的培训等,每月将增加几千元开支。再说,居民的生活垃圾也没有进行分类,而全省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所以我们做起来也比较难。”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福建省对医疗单位有规定,红色的污物袋应装危险垃圾,黑色污物袋应装一般性垃圾。实际上,各家医院并没有遵守这一规定,既未严格规范,也未统一区分。对此,有些医院只强调是资金和社会的问题。

一、卫生许可办理情况

二、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三)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公共场所卫生抽检情况;2018年抽检工作中对进行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和宾馆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美容美发场所2户、沐浴场所1户、住宿场所3户。重点检查了场所内通风换气情况、采光照明、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环境状况,要求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节日卫生安全,建立卫生安全值班制度,查找隐患,认真整改,层层落实。从总体抽检情况来看,各场所人员对卫生安全工作比较重视,为发现严重问题存在的场所。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我县卫生计生局及我所高度重视,深刻领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方法实质,从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同、规范实施、确保成效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实施工作有创新、有力度、见成效。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模式下,抽查过程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的检查任务随机产生,参与执法的人员对当次抽查任务负责,做到“包干到户”,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确保了执法的单纯性和公正性。

根据2018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率为100%。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的“美丽XX”信息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完成住宿业安全抽检:13家、达30%;理发业:5家、30%;洗浴业:3家、30%。抽检率为100%;一家生活饮用水工程应关闭无法抽检。

四、2018年国家随机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计划,我所对辖区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二级医院及六所乡镇卫生院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四、开展宣传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共举办培训班6次:公共场所1次参加培训人数80人;医疗废弃物培训1次参加25人;卫生监督协管培训2次参加15人次;校医培训1次参加人次20人;个体诊所依法执业培训班1次,参加10人。2018年共举办宣传活动8次发放宣传册10000余册。

五、信息报告工作情况

我所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填报任务,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及日常性监督的网络填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类信息报表,网络信息报告中未出现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现象。准确率达100%。及时完成双随机任务及各项监督监测网络报告任务,完结率达100%。全面彻底清理各专业已过期的被监督单位,确保网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六、亮点工作

(一)医疗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我所对全县5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举措。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不仅是客观反映各类医疗结构状况的直观指标,也是规范医疗结构依法执业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医疗结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医疗结构的诊疗活动步入规范化。

七、存在的困难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全县地、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仅5万元,而仅仅是下县下乡开展常规督导工作的差旅、车油费每年就要3万元左右,加上网络通讯费、水电费、暖气费、车辆维修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等超过了预算经费,有人要问,这种经费无固有保障的负数预算方式如何开展工作?这就是卫生监督之难处所在,经费上存在着“要一点,挤一点”,遇紧急卫生事件划拨一点的被动列资情况。

(四)、目前开展的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住宿业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是否两部门都认可的问题。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明确划定监管单位的问题。

(一)、考核要求高,稽查工作机制日臻完善

我所结合实际,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制约,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设置了专门科室,选拔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卫生监督员专职从事稽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类稽查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以文书、案卷质量稽查和监督员治理为基础,同时开展现场稽查完成单位50家。在行政许可监督意见和职业卫生类案卷终结报告中,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每月完成一次稽查考核情况通报。

(二)、服务意识强,卫生行政许可高效便捷

以"解放思想、创优服务"活动为平台,树立优质服务意识,将优质服务延伸到咨询、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四轮审改",在新发、复核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进一步清理了收费项目;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许可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收费等通过媒体、网络、公示栏及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今年以来,卫生许可的质和量明显上升,截止1一月17日,共受理审核各类单位459家,现场量化审核率100%。积极宣传贯策《行政许可法》,不断改革行政许可治理体制,将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纳入窗口治理,真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集中办理模式。

(三).执法力度大,凸显卫生监督权威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处置

(2)、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向纵深拓展

认真宣贯《职业病防治法》,对化工、医药、纺织、农药、电镀、蓄电池等行业的用人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和服务,对其劳动者体检、防护设施和用品、警示标识、危害因素检测及规范化建档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要求每个综合监督科室每月完成10—15家企业的监督覆盖。截止1一月17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531人次,共检查厂企279家,比去年同期增长74.13%。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达12800余人,全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规范化治理工作台帐的厂企有158家,劳动者个人建档6122人份。检查中,对2名存在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予以合理安置,对6家存在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罚款36.2万元。对31家重点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上门告知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1.按照省、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开展了蓝盾一号和三号、卤肉制品、豆制品及卤菜加工小作坊、纯净水、饮料、月饼、饮用水等各类专项整治42项。重点针对商场、超市、药店的保健食品、散装食品的规范销售,打击保健食品的虚假夸大宣传;整治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结合区政府"清无"工作要求,强化农村食品卫生监管,严格卫生准入,严厉查处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非凡是在奥运期间,我所始终绷紧预防食物中毒这根弦,结合蓝盾三号专项整治行动,以交通干线辐射区、游泳景区、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为阵地,进行重点整治,实现了"平安奥运、和谐奥运"。共出动卫生监督员4630人次,检查各类单位65000余户次家,责令整改2123户次,立案查处175家,罚款94.433万元。查处销毁不合格食品53.5公斤,收缴暂扣非法生产用工具3卡车,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户72家。

2.开展春、秋季学校卫生及学校周边食品店专项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693人次,检查各级各类学校212所,对1所学校实施了行政处罚。监督覆盖率达100%。

3.量化分级治理工作。对全区212所学校的214家食堂100%实施了量化分级治理工作。继续在餐饮业、快餐业、纯净水生产企业,单位食堂实施量化分级治理,并加贴了分级标识。全区共有a级信誉度单位92家(其中学校食堂84家、纯净水企业4家、餐饮业4家),b级278家,c级2266家。今年又有9家单位申报食品卫生a级信誉度。

(4)、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卓有成效

(5)、"五小"行业长效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1."五小"行业长效治理工作:为巩固"五小"行业整治工作成果,今年在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工作措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针对市、区考评办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采用堵疏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方法,有效推进了"五小"行业长效治理进程。在店堂内外环境、"二证"持证、硬件设施和内部治理等诸方面均取得了很大进展。截止1一月17日,考评区域共有3095家"五小"行业单位。持证的有3017家,无证的38家。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8.75%。对8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共罚款6.45万元。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取缔行动,共取缔各类无证单位128家,收缴暂扣违法生产用工具5卡车。顺利完成了"五小"行业从业人员的免费培训工程。''''''''''''''''

2.创建"示范街"、"示范店"工作:根据卫监控文件精神,第一点是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采用"天天查、每周报、月月评"模式,确保了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第二点是职责明确。将创建任务扩大到4条示范街,100个店。定人定岗定责,分工与协作并举,有力地推进了工作进度。第三点是措施有力。在告知宣传的基础上,开展培训发动,同时树立精品,以点带面,得到了广大业主的积极响应与配合。第四点是加强信息输入,做好动态维护与治理。1一月12日,市卫生局专家组对我区创建工作进行了考评验收,得到了专家组一行的充分肯定。

"五小办"全体卫生监督员、检查员走街穿巷,反复巡查在第一线,用自己的辛劳和汗水,诠释了奉献品质。但由于"五小"单位硬件设施简陋,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差,台账登记不能按要求落实,人员流动性大,不能及时办理健康证实。尤其是长效治理经费投入逐年大幅缩水,加之人手紧,任务重,管区大——承载着太多的艰难,"五小办"运行举步维艰。

(6)、投诉举报得到快速处理

按照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维权与服务相结合,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回复,坚固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截止1一月17日,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62起,其中医政类90起,食品类67起、其它5起。回复率达100%。立案查处15起,罚款8.466万元。及时结案率100%。

(7)、整顿和规范医、药服务市场取得阶段性成效

按照蓝盾二号、四号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等方案,第一点是对全区82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院内感染、传染病防治、医政、医疗废弃物与污水处理等。监督覆盖率90%以上。同时对供给室不规范、生活垃圾与医疗废弃物混放、放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助产士开处方等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进行了跟踪监督。第二点是对全区500余家药店零售企业、19家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了药店坐堂行医、营养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第三点是制订计划,克服困难,开展打击无证游医、黑诊所专项整治,重点在湖塘城区、横山桥、遥观、牛塘等镇联合公安、工商、药监、城管等部门开展了15次大规模的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第四点是加大了传染病,非凡是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力度。一年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243人次,车辆93车次,检查各类单位418户次数,取缔非法诊所209户次,没收非法药品、b超血压机等器械8300余公斤,货值18万元。实施行政处罚21起,罚款金额10.76243万元。通过一年的工作,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的违法活动,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疗机构治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8)、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进一步加强

今年,我区共报告法定染病病种17种,发病数1042例,总体发病率279.06/10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8.65%,无甲类传染病发生,无麻疹病例发生。为了及时应对各类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我们加强了预案体系建设,先后完善传染病防控预案9个。加强了甲型H1N1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高危人群监测工作。对结核病等高发病种,我们认真分析,及时应对,对区内结核病高发的中学学生进行了全面体检,共体检4640名学生,对筛查出的22名学生,采取了积极措施,给予了免费治疗。为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我区还加强了计免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疫苗接种门诊和接种点建设,由以村为单位多点接种改为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有效保证了接种质量和接种率。今年,我们还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加强督导,确保了疫情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加强防病知识宣传,发放各类健康知识宣传单28.5万张,电视讲座12次,利用新闻媒体专题报道防病知识20篇条。

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今年,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以专项整治活动为着力点,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为目标,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整治,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业户22家。加强了职业病监督监测,对全区厂、矿等生产环境进行了全方位监测,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等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深入厂矿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地区职业卫生工作现场会在我区召开。对医疗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行医5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医疗废弃物处理监督,区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医疗废弃物实现了集中收集,统一处置。开展了学校卫生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的各类学校,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有效保障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卫生应急工作

我区卫生应急工作,从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入手,完善了《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预案》、《重点传染病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建立了与交警、教育、农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并与临近市、县、区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了区、乡、村三级全覆盖的报告体系。加强了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队伍培训,针对霍乱及流感开展了应急演练,全面提高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在12月2日长青公路70.5公里发生的四死一伤特大交通事故中,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救援预案》,责成区120中心,出动3台急救车赶往现场,同时向区政府及市局应急办报告,并与交警等部门联动,开展医疗救援,通过及时、有效的应急反映,伤者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恢复当中。

四、中医工作

坚持中西并重方针,在巩固我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成果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很抓了中医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服务及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同时,突出中医养生保健“三进”工程和中医“三名”评选活动,经市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我区中医院的内科、妇产科被评为名科,3名同志被评为市级名医或基层名医。目前,全区12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了中医科和中药房,中药饮片均达到300种以上,中成药达到80种以上。村医疗卫生机构130个,开展适宜技术都在4种以上,在中药使用上有20家中药饮片达100种以上,有的中成药达50种以上。今年,区政府将血液透析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落户到区中医院,投入100万元购买了5台血液透析机,中医院又自筹资金购置了2台,目前,已有固定患者26名进行透析治疗。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六、新农合工作

七、妇幼保建工作

加强儿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保健覆盖人数21354,覆盖率90.07%,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11187,覆盖率91.12%。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出生缺陷28例,缺陷发生率11.8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01%,住院分娩率达到99.89%。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工作,截止到目前,共救助1223人,救助资金36.69万元。通过新闻媒体、社区讲座、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加强了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宣传。区妇幼保健所于2011年3月被评为市“三八”红旗集体、6月份被评为“十一五”期间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单位。今年,还代表地区接受了省里检查,得到了省里的好评。

八、医改工作

九、行风建设

今年,我局行风建设工作,以打造文明行业为统领,将今年做为“行业作风建设年”,以“三好一满意”、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活动为载体,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通过开展公开点评处方活动(截止11月末区级医院点评处方9380张),避免了大方、花方现象。通过开展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行动,严格执行行风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在全系统上下形成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了“规范服务示范岗”、“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倡导“患者至上,诚信服务”的理念,开展规范化、优质化、人性化的全程优质服务活动,使卫生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卫生行业作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3年校验1次;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1次。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的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上一年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登记名册上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其中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十条(有关许可证的禁止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执业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者冒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明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工作人员佩带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对同一医师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安排上一级医师复诊;经复诊仍不能确诊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急诊留院观察病人应当安排固定的医师负责诊疗,并实行上一级医师查房和分级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重病人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视情况及时向病人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向病人所属单位发出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限于接诊医师(士)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安排上一级医师诊治;对接诊科室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

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在落实接诊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

第三十七条(施行特殊诊疗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八条(医源性感染的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无菌消毒和隔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条(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对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毁损病历卡;但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病历卡,不得涂改和毁损病历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历卡。门诊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规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诊留观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

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本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师进行尸体解剖及实验室检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

第四十一条(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保存有关病历卡和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有关病历卡和资料;因注射、服药、输液、输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医疗执业活动的限制)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等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报告制度,承担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禁止或者限制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15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五)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六)个体诊所和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七)利用职业便利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淘汰药品;

(九)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医疗秩序的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损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不得干涉、阻碍医疗机构对尸体的常规处置。

第四十八条(尸体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病人尸体存放停尸室。尸体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死者家属在前款规定的尸体存放期限内,将尸体移送殡葬馆火化。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代为移送殡葬馆安置,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患传染病或者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病人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条(逾期不校验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校验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出卖、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三)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第五十三条(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妨碍医疗秩序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执业登记手续的补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活动。

“服务方式”是指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和其他方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医疗执业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其他适用)

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

现就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平罗县地处银川平原北部,辖七镇六乡共128个行政村(含原陶乐县),总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30万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38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妇幼保健所1所,乡(镇)卫生院16所,培训中心、红会门诊部、预防保健站各1所,村医疗站168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共有卫生人员8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414人,中专以上学历的15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134人,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464人。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概况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合同,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2003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五)强化监督,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四)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村医疗站和个体诊所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较差,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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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艾滋病性病咨询热线福建省卫生防疫站 福州(0591) 7511114 福建省健康教育所 福州(0591) 7810808 福建省皮防所 福州(0591) 3259768 厦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厦门(0592) 2022280-62212 新疆区卫生防疫站 乌鲁木齐(0991)3822696 新疆区地方病防治所 乌鲁木齐(0991)2623453 宁夏区卫生防疫站 银川(0951) 4091173 http://aids.d.51daifu.com/2007/0525/73684D13T1I81020.shtml
8.省防疫站单位宿舍二手房,500万,2室2厅,1卫,71.11平米小区是东安物业管理,物业费8毛钱每平方,全天24小时都有保安。 小区设施 小区有20多个车位,有100平左右的绿地,有滑滑梯和跷跷板等娱乐设施,小朋友放学都会【省防疫站单位宿舍】现在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首套和二套分别是多少? 吴悦生:目前首套,最低4.25%,二套5%左右 2022-05-21 https://fz.anjuke.com/prop/view/A6982649414
9.[福州津泰路76号]位置示意图,地图位置,交通指引,附近酒店汉庭酒店(福州三坊七巷店)位于福州台江区西洋路,地铁2号线西洋站B出口约10米处,酒店地处市中心的繁华地段,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毗邻茶亭国际,茶亭世贸百货,三坊七巷,万科,宝龙城市广场。 福州三坊七巷书香文儒酒店 Sanfang Qixiang Shuxiang Wenru Hotel 酒店位于三坊七巷的文儒坊内,酒店前身是螺洲陈懋侯故https://m.city8.com/fz/zhuanyejigou/20193003_ODTP_address
10.全国各省市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福建省卫生防疫站 福州 (0519)7511114 福建省健康教育所 福州 (0519)7810808 福建省皮防所 福州 (0519)3259768 厦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厦门 (0592)2022280-62212 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 香港 (0852)27802211 香港红丝带中心 香港 (0852)23372121 香港艾滋病基金会 香港 (0852)25130513https://news.cctv.com/lm/886/-1/67966.html
11.全国各省市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福建省卫生防疫站 福州 (0591)7511114 福建省健康教育所 福州 (0591)7810808 福建省皮防所 福州 (0591)3259768 厦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厦门 (0592)2022280-62212 新疆区卫生防疫站 乌鲁木齐 (0991)3822696 新疆区地方病防治所 乌鲁木齐 (0991)2623453 宁夏区卫生防疫站 银川 (0951)4091173 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508.html
12.福州哪里可以打狂犬疫苗?拓展资料:狂犬病疫苗一般是在当地的疾控中心,或者是防疫站。一般当地的卫生院,或者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是可以打狂犬病疫苗的,再就是一些传染病医院也可以注射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苗是预防狂犬病的很好的一个手段,如果符合狂犬病的二级暴露以上的话,是需要在24小时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如果是三级暴露的话,除了要注射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062522242944401467.html
13.福州2020年省市属小学划片范围公布!招生片区:群众新村(包含金航大厦);广达路2号(法院宿舍);广达支路12、14、16号(原蔬菜公司、糖烟酒公司等宿舍);广达支路17号(武警宿舍);广达路91、93、95号;福德社区(群众路53号福德裕苑、群众路57号福德世家、群众路172号福德新村);群众路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市政公司宿舍)、95号(防疫站宿舍)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843146
14.错换人生28年案开庭,“医院不该给个说法吗”–福州家事律师推荐姚策的舅舅出庭作证说,姐姐杜新枝在到河南大学附属医院生产前,就被检查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在防疫站工作的他,多次嘱咐杜新枝要给孩子打乙肝疫苗,做阻断。杜新枝也按他要求的做了。而被错抱的郭威,虽然一直是母乳喂养,至今非常健康,非乙肝携带者。 医院代理律师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当时对姚策进行了第一针乙http://www.minganlaw.com/news/924/
15.防艾讲堂十九叮铃铃叮铃铃~来电话啦!以下是艾滋病咨询求助热线的信息, 大家快快码住,以备不时之需! (1)全国各省市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 上下拉动查看哟 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 北京 (010)64266958 北京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北京 (010)62238683 北京市性病防治所 北京 (010)63293342 24小时电话语音服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c2NDUwMA==&mid=2649893032&idx=1&sn=2aeb892321ea8d2a373d05484e34a484&chksm=bf30ffd3884776c5013390f73eaf8470dcfd97ffbda53974442fe9ab69650b4cf1eb083bd39a&scene=27
16.蚂蜂窝旅游攻略福州的旅馆酒店业十分发达,市内有众多不同档次的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且价格相对偏低。福州的住宿区域大致分为温泉公园附近、五一广场附近、西湖公园附近、火车站地区、城东地区。 温泉公园附近 温泉大饭店交通便捷,向东步行可至温泉公园、福州国际会展中心。独享24小时天然温泉。饭店全部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厅均配置有https://www.mafengwo.cn/mobile/catalog/50/5.html
17.南昌市防疫站地址及联系电话咨询我 咨询我 对于南昌市防疫站地址及联系电话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预防接种点地址 联系电话 东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昌市建德观8号 南昌市建德观8号 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西湖区东书院街https://mip.66law.cn/laws/823432.aspx
18.福州省防疫站单位宿舍小区,二手房,租房对口学校是福州市鼓楼第二中心小学,真正的学区房,孩子可就进入学。附近挺远才有别的小区,位置挺偏的,看来一段时间才能发展起来吧。 2018-01-24 发布 赞(0) 查看全部评论 省防疫站单位宿舍成交记录 房源面积成交时间成交总价成交均价信息来源 91.0㎡ https://fz.esf.fang.com/loupan/2211992754.htm
19.在外省打过2针狂犬疫苗,现在回到福州后能在福州有问必答病情分析:你好,当然是可以继续接种狂犬育苗的,建议你这期间要注意休息,不要劳累,不要吃辛辣刺激性的https://m.120ask.com/askg/bd_detail/29274655
20.福州市防疫站公交车线路市防疫站公交车站福州公交车经过(停靠)市防疫站的公交车线路有:37路、309路、40路、54路、92路。 37路 马尾名成水产站→儿童公园路站 马尾名成水产名成冷链物流马尾海关青洲桥君竹环岛沿山市场马尾区委马尾造船厂马尾旧街朏头六江儒江东路江滨锦城名郡儒江西路快洲村双协村林浦水闸魁岐洲魁岐︵ https://www.zuzuche.com/cha/bus/215_55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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