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2日5时46分,“良辉688”轮(船长60米)在航行过程中碰撞广州市南沙区沥心沙大桥,造成桥面塌落,桥上行驶的3辆汽车坠落。[[1]]
结合以往处理类似事故的经验,辅之以法律检索,对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以简单分析。
一、法律适用
1.不适用《海商法》。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笨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艇。”
根据以上规定,《海商法》适用于“船和船的碰撞”,不适用于“船舶碰撞桥梁”。
2.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船、桥双方的民事权益在碰撞事故均受到侵害,因此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二、责任主体及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二,“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船方有过错自不必说,同时桥梁实际管理人也可能存在过错,例如在(2019)粤民终2770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磨刀门大桥未设置防撞设施,客观上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自行承担10%的损失”。此外,桥梁的技术参数(如定位、桥梁高度、通航桥孔的宽度等)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是否安装安全警示标志,[[3]]都有可能对桥梁实际管理人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实践案例为(2018)鄂72民初28号案,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次要原因在于湘潭大桥助航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影响航行船舶的正常瞭望,应承担30%责任”。
三、损失
解决船桥碰撞事故中损失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船舶损失
根据《规定》第三条,船舶损失主要包括:修船费、救助费、拖航费和船期损失等,其中前几项主要靠对应的合同、付款银行流水和发票予以证明,但是船期损失相对抽象,即使《规定》第十条规定“以事故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利润”作为参考,实际计算也很复杂,常常因为计算方法引起争议,本人曾提出过一种简便算法,[[4]]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5]]
2.桥梁损失
大致也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针对“实际损失”,需要桥梁实际管理人提供专业技术报告,证明桥梁受损程度、修复范围和修复方案,在修复方案中可以预估修复费用作为初步索赔金额,等修复完成后根据实际费用情况再调整索赔金额;[[6]]针对“间接损失”,根据《规定》第十二条,“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如果是免费通行的桥梁,则不存在间接损失。
四、责任限制
需说明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肇事船是《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如果肇事船是内河船,即使实际航行于海上,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也不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所确认。[[8]]
五、保险理赔
船桥碰撞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需要视投保条款而定。
以人保条款为例:《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适用于远洋船,碰撞责任部分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船桥碰撞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触碰责任部分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桥梁不属于码头、港口设施、航标,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六、实务操作
1.对于桥梁实际管理人而言,首先要考虑采取扣船措施以换取充足担保,为此需要查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预估损失金额、准备扣船担保,在申请扣船的同时主张船舶优先权,此后须在30天内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有关损失程度、修复范围和损失金额的评估报告)可在起诉后补足。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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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3]]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详见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1625号判决书。
[[6]]司法实践中多以修复方案中的评估价格作为判决依据,根据“恢复原状”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应审查修复工作的实际费用情况,预估价格和实际费用很难做到完全一致。
[[7]]具体责任限额多少,用船舶总吨乘以法定系数计算得出,参《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