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第三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止的现状
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致使强制执行无法进行下去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执行的法律制度。[注1]《行政强制法》第39条[注2]对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出了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或法院应作出中止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决定。当中止执行的决定作出后,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效力将被中止,在相应的恢复执行决定作出前,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得被执行。中止执行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也适用于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土壤。[注3]
二、行政第三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救济的缺失
(二)行政第三人事后救济的困难
如前所述,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第三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而引发的起诉。这些案例也体现了行政第三人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存在各种现实困难,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法院裁定行政第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法院无法审理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中止执行决定
三、完善行政第三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中止之救济
(一)完善中止执行程序,给予行政第三人事前救济权
1.完善中止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机关中止执行行为
现行《行政强制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的中止执行决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并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要求。这就造成了如前述案例的情况,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被无期限地延长,损害了行政第三人的利益,也引发了审理上的难题。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中止执行程序:
2.明确行政第三人在中止执行程序中的地位
(二)完善行政第三人对中止执行不服的事后救济
1.明确行政第三人对中止执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2.明确法院对中止执行的审理权限
(1)法院将中止执行决定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一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与中止执行决定的合法性本质上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中止执行决定合法合理,则行政机关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只是没有及时作出中止执行的书面决定书或通知书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反之,若中止执行决定不合法,则行政机关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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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72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3]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若出现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出中止执行决定。参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5执111号执行裁定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行审156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4][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12页。
[5]参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行初字第00107号行政裁定书。
[6]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初538号行政裁定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行终165号行政裁定书。
[7]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行终246号行政判决书。
[8]参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10]参见《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行政强制法律文书>的通知》。
[1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97页。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
[13]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第23期,第76-85页。
[14]肖泽晟:《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第三人条款之探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11-18页。具体条款为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3条、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0条。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16]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3期,第76-85页。
[17]杨伟东:《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三期,第89-95页。
[18]参见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出台的《关于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19]杨小军:《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48-55页。
[20]杨伟东:《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三期,第89-95页。
[21]陈清秀:《行政诉讼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18-119页。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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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第23期。
[6]杨伟东:《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三期。
[7]杨小军:《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48-55页。
[8]陈清秀:《行政诉讼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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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英钤:《撤销诉讼与行政处分之停止执行—人民权利保护的橱窗,台湾行政法学会,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