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已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计算。
2.下列大额材料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1
人工晶体
只
2
冠状动脉及其它血管支架
3
体内置放的其它支架
4
永久起博器
套
5
人工瓣膜
片
6
人造血管
根
7
疝气补片
8
人工髋关节(半髋)
9
人工髋关节(全髋)
10
其他人工关节
11
人工间盘
12
脊柱内固定器
13
椎间盘融合器
14
脊柱、骨盆内固定钢板
15
四肢内固定钢板
16
四肢内固定髓内钉(含γ钉、股骨髁上钉)
17
螺丝钉(含可吸收螺丝钉、空心钉、铆钉)
颗
18
髌骨聚髌器
19
钛板
20
球囊
21
一次性导管(导引管)
22
导丝
报
23
大头电极(射频导管)
24
临时起博电极
25
标测电极
26
冠状窦电极
27
射频导管
28
射频电极
个
29
乳化专用刀
30
玻璃体切割头
把
31
骨水泥
包
(二)误工费
2.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四)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五)住宿费
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
(七)必要的营养费
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以内酌定。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三)必要的康复费
必要的康复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后续护理费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
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五)后续治疗费
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酌定。
伤残等级
赔偿范围
一级伤残
4万元-5万元
二级伤残
3.5万元-4万元
三级伤残
3万元-3.5万元
四级伤残
2万元-2.5万元
五级伤残
1.5万元-2万元
六级伤残
1万元-1.5万元
七级伤残
8000元-1万元
八级伤残
6000元-8000元
九级伤残
4000元-6000元
十级伤残
2000元-4000元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丧葬费
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计算,其中“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三)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
(四)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五)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损失
受害人亲属误工损失原则上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六)其他合理费用
其他合理费用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1000元以内酌定。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