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全国一口价)
下落不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20天*50元/每天)+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56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6元*4个月)=105472元(赔偿金额)。
委托(律师)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平均工资是河北省以省为单位,4456为河北省2016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部分河北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83民初2834号
原告:河北春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西头。
法定代理人: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河北春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住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北春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春潮科技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春潮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某、龚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春潮科技公司诉称,张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在原告公司上班,在指挥叉车运料时,不慎绊倒,随后到医院检查后,在宿舍休息,后张某某私自骑车回家,其病情较轻,住院近3个月,花费1万多元,伤情不构成伤残。在鉴定作出后,原告父亲承诺不要公司一份钱,因此我公司没有在申请复议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要求对被告张某某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晋州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02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对此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仲裁裁决书的护理费计算重复,我公司已经负担了护理费,被告的损失应由社保机构赔付,不应由原告负担。晋劳人仲案字(2016)44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被申请人原因不能报支的,由被申请人负担的裁决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
提供证据如下:
1、晋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以下称晋州仲裁委)仲裁裁决书晋劳人仲案字(2016)44号;
2、张某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工资证明;
3、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2015年1-12月原告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被告张某某辩称,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应予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解除了劳动关系,晋州仲裁委仲裁裁决书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的依据不正确,应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即2015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1、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石劳鉴2016年0183000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
2、晋州市人民医院2015年3月21日放射学科诊断报告书;
3、2016年6月6日张某某给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4、2016年6月11日原告给张某某的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两次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纳;2、晋劳人仲案字(2016)44号仲裁裁决书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告应否负担。首先,关于被告两次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纳的问题。原告在收到石劳鉴2016年0183000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后,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原告未申请再次鉴定。因此,该鉴定结论生效,即张某某构成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是依原告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该中心鉴定程序不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鉴定结论与石劳鉴2016年0183000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一致,因此对此次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应按九级伤残计算被告各项损失。被告张某某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1933×10=193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32÷12×6=2126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00元÷21.75×69=5393元,合计45988元。上述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即本案原告给付。
一、原告河北春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59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被告双方配合到工伤保险基金报支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报支所得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春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