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10年11月,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浙江裕丰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28位股民起诉华闻传媒,海口中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正式拉开华闻传媒证券索赔大案序幕。
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全国约800位华闻传媒股民向海口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索赔金额合计约1亿元。《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但海口中院未在七日内依法立案,也未裁定不予受理。
2011年3月底,海口中院曾召集原告律师代表、华闻传媒公司代表进行诉前调解,但华闻传媒公司没有提交调解方案,诉前调解一个月没有任何进展。
无奈之下,部分原告律师联名向海南省高院、省人大、省纪委反映海口中院不依法立案情况,2011年6月下旬海口中院对2010年底已立案的30余起案件安排开庭。
在收到起诉材料半年之后,海口中院于2011年7月下旬正式受理其余800余起案件,并在9月中、下旬全部开庭完毕。
此后,有多家媒体报道华闻传媒开庭情况,但华闻传媒公司至今仍未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该案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宣称“盲目索赔不可取、也不现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至今,华闻传媒公司未提出调解方案,海口中院既未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也未依法作出判决,这起震惊全国的证券索赔大案处于僵持、停滞状况,众多原告处在焦虑不安的等待中。
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在青岛中院审结的东方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中,原告人数6983名、索赔金额4.42亿元,原告律师2006年9月自发组建“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在促成这起史前无例的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调解结案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华闻传媒案中,我们代理的原告人数、诉讼标的额均占总数的95%以上,具有充分的广泛性、代表性,成立原告律师团有助于全体原告和代理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处于公平、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加快该案调解解决的进度,尽量避免在该案解决过程中出现侵犯原告投资者及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舒缓广大原告投资者焦虑情绪、防范其出现过激行为,同时,也可减轻海口中院的审判工作压力而使该案早日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10年12月立案的30余起案件,于2011年6月开庭完毕,海口中院至今仍未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至今没有向原告送达延长审限通知,至今仍未作出依法判决。
2011年7月正式立案的800余起案件,原告从提交起诉材料到正式立案之日就等了半年之久,集中开庭结束将近2个月了,海口中院至今仍未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未作出依法判决。
众多原告要求尽快法院主持调解或尽快判决的意愿非常强烈,为此,我们请求海口中院尽快召集双方调解或依法尽快作出判决。
例如:2004年沈阳中院审结的锦州港案,2007年南宁中院审结的银河科技案,2010年杭州中院审结的华盛达案,2011年杭州中院、浙江省高院审结的数源科技案,2011年长沙中院审结的广汽长丰案,这些案例所涉的被告上市公司,均是被财政部或专员办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上市公司按适当比例向原告赔付款项,也个别案件是以生效判决书的方式确认上市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又如:在杭州中院审结的某证券虚假陈述案中,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公
司对同一经济业务事项在不同的会计年度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并导致上市公司2006年度报告和2007年度报告中利润反映不实,且因该会计核算问题被财政部浙江专员办予以罚款。本院据此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依法判决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案情高度相似的判例,我们认为,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但是,辽宁、广西、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的中院、高院民事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上市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这些案例对华闻传媒案日后判决或调解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我们认为,如果华闻传媒案仍然不属于“重大诉讼”,那么,全国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将严重受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