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
委托代理人:朱*,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03月2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过2份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
三、工资标准:申请人于2022年4月调薪,调薪后申请人的月工资由固定月薪45100元、住房补贴7000元、离家补助6000元构成。
五、关于诉求1: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真实原因系公司领导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才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结算表、电子邮件证明其主张。
申请人仅确认《与申请人协商转岗的聊天记录及录音》的真实性,对于其他证据不予确认。主张在与被申请人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调岗但要求调岗后的工作条件及薪酬福利不降级,在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调至何岗位,被申请人亦未明确承诺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不变。
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辩称已提供了几个岗位给申请人选择,但需要申请人自行与新的部门领导沟通,薪资待遇需在沟通后才能确定,但申请人明确要求需先承诺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去新的部门沟通,故此申请人的调岗事宜才一直未定。
八、关于律师费:申请人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按胜诉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据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100.12元【2613.2元÷522023.28元)×20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1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