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厦司〔2020〕35号)的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下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⑴人员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⑶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⑷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⑸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2.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主要包括:⑴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情况;⑵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⑶指导和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扫黑除恶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⑷开展案件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情况;⑸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诉查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⑴建立和实施执业管理制度情况;⑵建立和实施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分配管理制度情况;⑶依法纳税情况;⑷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情况;⑸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情况;⑹管理分支机构情况;⑺管理实习律师情况;⑻建立和管理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情况;⑼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⑽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寄存情况等。
4.律师执业情况
5.律师执业范围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况:⑴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⑵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⑶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出具律师代理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件或印制名片等行为的;⑷为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或专职律师未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⑴开展案件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情况;⑵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诉查处情况;⑶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情况;⑷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⑸统一收案制度执行情况;⑹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⑴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是否依规建立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作;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⑵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检查机构和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检查机构以下情况:各鉴定项目开展情况;执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情况;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情况;机构被投诉情况。
4.执业情况
检查机构及所属鉴定人以下情况:专兼职鉴定人数量;鉴定人在岗在位情况;鉴定人办理案件数量;鉴定人被投诉的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⑴检查机构遵守、执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廉洁自律,诚信敬业;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⑵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遵守、执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公正廉洁、诚信敬业、及时鉴定、保守秘密、依法回避、诚实经营。
6.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遵守、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情况,以及本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⑵对本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诉查处情况;⑶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落实情况。
(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⑴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⑵业务管理制度;⑶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⑷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⑵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⑶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⑷私自出具公证书;⑸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⑹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⑺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⑻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⑴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⑵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⑶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⑷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⑸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5.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⑴机构开展党建情况;⑵机构是否存在低价竞争情况;⑶机构是否违规跨执业区域办证。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1.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⑴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⑵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⑶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⑷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⑸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⑹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⑵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情况;⑶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情况。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⑶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⑷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⑸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⑻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⑼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⑽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⑾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同时,各区司法局各抽选1人参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随机抽查。
(二)监管对象抽取比例
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规定,“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的10%”。结合各法律服务机构情况,近三年内接受过“双随机检查”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内接受过“双随机检查”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不纳入本次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本次抽查监管对象的比例设置如下:
1.律师事务所抽取比例为10%。
2.基层法律服务所抽取比例为10%。
3.法律援助中心抽取比例为20%。
4.司法鉴定机构20%。
5.公证机构抽取比例为20%。
(三)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11月9日,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对象将于当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
2.现场检查以及录入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和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期限届满后3天内,各检查小组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汇总至审批处。由审批处统一公布在局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要求
(三)公正文明,依规执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工作,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主动接受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积极答疑解惑。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如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的有机结合。
附件:1.厦门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厦门市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单
3.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厦门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具体检查项目
依据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4.律师执业情况;
5.律师执业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公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2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4.执业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6.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3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质量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4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4.《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司〔2014〕282号)。
5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