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深圳市政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员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三、工资清偿
四、工资水平与分配方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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